对陈永洲事件,新闻界应当进行反思;同时,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天职和权利,个案并不能动摇这一点,因此也要警惕借此对媒体舆论监督进行阻挠。
昨日,《新快报》道歉。在致歉声明中《新快报》称,经警方初步查明,该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大量失实报道,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新闻真实性原则,报社对稿件的审核把关不严。事发后报纸采取的不当做法,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教训深刻。
当看到,现有材料还不足以给该事件一个最终定论,仍然需要法律的公正裁决,但是,《新快报》陈永洲事件已让整个新闻界蒙羞、尴尬和担忧。这正说明,媒体的公信力、媒体人的职业操守是这个行业的基石,没有这块基石,媒体没有前途。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尤需要强调媒体公信力。
毫无疑问,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线。媒体的公信力必须建立在新闻真实性的基础之上。这需要媒体及媒体人严以律己,拒绝虚假有偿、新闻。这是不容突破的底线。
媒体人拒绝各种诱惑,不搞虚假新闻,远离有偿新闻,建立严格而完善的新闻审核机制,是天然职责所系。一旦有的媒体和媒体人在虚假新闻、有偿新闻问题上“触礁”,就严重背离了新闻的客观、真实等原则,自毁公信,理应承担新闻失实的代价,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也将在道义上失去公众的支持。
新闻真实性是媒体的原则性问题,也正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一是一,二是二,是与非的界限非常分明,不容混淆。所以,对于那些打着舆论监督之名,搞虚假新闻的“害群之马”,理当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予以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
打击虚假、有偿新闻,也正是对舆论监督的捍卫。毕竟打铁还需自身硬,舆论监督的公信力依赖于媒体报道的水准,而这样的水准,靠的是从业者的素质和严格的新闻管理流程。媒体以及从业者需要遵守法律和行业伦理规范,也同样需要来自社会和法律的监督。
但是,也不必因此看轻甚至否定舆论监督。不可否认,一个行业中,个别违法行为往往会影响甚至重创这个行业的形象和公信,但是,由此而否定一个行业,以及这个行业从业者的存在价值,并不会让事情变好,反而有可能变糟。否定媒体的作用,否定舆论监督的必要,公众不会从中获益,真正获利且暗自高兴的,正是那些肆无忌惮侵犯公私合法利益的违法者。
转型期的社会浩荡前行,近年来,媒体社会话语权正是得益于此。但是社会转型的过程并非美丽新世界,也容易泥沙俱下。当此之时,媒体以及媒体人需要保持高度的警醒,只有坚守职业操守,才有公信,也才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对《新快报》陈永洲事件,整个新闻界应当进行反思,同时,开展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天职和权利,该事件并不能动摇这一点,因此也要防止借此对媒体舆论监督进行阻挠。
不论事件如何发展,都理应期待这一事件最终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除陈永洲一个人,事件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也要查清楚,并向社会公布,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予以追究。如果仅仅是抓一个记者就了结18篇新闻造假的“链条”,不但不能扫除行业之蔽,难免会给人留下种种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