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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從藥家鑫案來看媒體審判

段彬燕 房騰 吳俊燕

2012年11月12日14:25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一、 理論基礎與研究對象

從鄧玉嬌到彭宇再到如今的藥家鑫,在媒體扮演著越來越不可或缺角色的當下社會,密集發生的社會事件在媒體報道的驅使下,將“媒體審判”頻繁帶入大眾視野,成為了一個引人深思的熱門話題。

所謂“媒體審判”,是指新聞傳媒通過新聞報道,聚合社會輿論,從而對原被告執行的一種審判活動。盡管新聞傳媒對於案件的審理沒有決定權, 但是通過對案件審理情況的報道和評論, 傳媒可能會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這種輿論可能極大地影響案件的各方當事人, 有時甚至左右法官對案件的判決。對一些未決案件的報道和評論尤其如此。

“藥家鑫案”是最近備受社會爭議的一個案例。藥家鑫,西安音樂學院大三的學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駕車撞人后又將傷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駕車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時再次撞傷行人,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后被公安機關釋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藥家鑫提起了公訴。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5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藥家鑫案二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2011年6月7日上午,藥家鑫被執行死刑。

在藥家鑫被執行死刑后,人們開始反思,當時的輿論熱潮是否影響到了司法公正,當時的媒體報道是否影響了民眾正確認知此案。媒介作為工具為我們所用的同時,也在用其營造的信息“二手世界”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我們對周圍事物的判斷。在此基礎上,我們可以理性質疑:在對“藥家鑫案”的系列報道過程中,在藥家鑫最終被判死刑的結果下,媒體是否做到了客觀公正,其報道是否體現了某種傾向性,是否聚合了社會輿論對藥家鑫進行了“媒體審判”?本文試圖通過對“藥家鑫”案件中媒體報道的輿論傾向進行研究,以此試水“媒體審判”。

二、 研究設計

(一) 研究思路

本文試圖運用內容分析法,對大眾傳媒中關注“藥家鑫案”的報道進行定量分析,從整體上描述出“藥家鑫案”在大眾傳媒中呈現出的報道傾向,結合對輿論的定性分析窺探“媒體審判”,並進一步闡釋其形成原因,造成的影響並(可以的話)提出相關建議。

(二) 內容分析設計

1、 新聞抽樣

大眾傳媒包括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以及網絡等。考慮到研究的可行性及可得性,本次分析主要以報紙為主,樣本取自中國期刊網—中國重要報紙全文數據庫。具體操作步驟是:在中國期刊網—中國重要報紙全文數據庫中,在設定檢索方式為“全文”的搜索狀態下輸入“藥家鑫”,限定搜索時間為2010年到2011年按“時間排序”並匹配“精確”檢索(本研究的數據時間自2010年10月20日藥家鑫案件發生起,到2011年6月7日藥家鑫被執以死刑止。受限於搜索引擎的預設,搜索時間的限定界限隻能夠精確到年)之后得到結果為332條。根據本研究的時間設定(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6月7日)手工排除不符合此時間段內的166條結果,實際得到的可用的166條結果,覆蓋時間范圍為2010年11月29日至2011年6月6日。

根據研究目的,我們隻選擇其中以藥家鑫為報道主體的新聞報道及評論,排除以下三類文章:

1、不以藥家鑫為報道主體且沒有對其進行價值評判的,如2011年5月9日《濟南日報》登載的評論《領導干部是普法的“重中之重”》等,共 17篇﹔

2、重復的新聞和評論,隻取其中一篇,排除 3篇﹔

3、非新聞題材的,如《時評類作文寫法探究》、《利時代的<關雲長>就是這德性》(影評)等,共4 篇。

經過剔除后,實際共得到142條符合要求的新聞報道,作為本次內容分析的最終樣本。

2、進行編碼

根據研究目的,我們初步預設以下4個內容分析的變量,考慮據此對樣本和內容進行編碼。變量及其取值分別如下:

一是新聞題材:①消息②通訊③評論。

二是標題體現的報道傾向性。

三是內容體現的報道傾向性。

四是報道主題。

傾向性的取值分為:正面、負面和中性。判斷的依據主要是根據概念及其標題整體含義,比如“可以圍觀但請保持理性”、“千萬別拿‘民意’當擋箭牌”等為正面﹔“撞人不死補 8 刀,嫌犯更語出驚人”、“殺人何故總是‘有理’”為負面﹔“藥家鑫殺人案引發的思考”、“藥家鑫案法院問卷聽民意是否妥當”等為中立。

三、研究結果

(一)新聞題材

在這142篇的研究樣本文章中,從新聞題材來看,消息有8篇,佔5.6%,通訊有28篇,佔19.7%,評論佔絕大多數,共106篇,佔74.6%。這種以評論為主、消息通訊為輔的題材分布,體現了大眾輿論對“藥家鑫”案的廣泛關注。

(二)報道傾向

針對媒介對“藥家鑫案”的報道傾向,我們分別從報道標題和報道內容兩方面進行了統計,結果見圖表(1)、圖表(2)。

如圖表(1)所顯示的,單就142篇相關報道的標題來看,自2010年11月29日至2011年6月6日,報紙媒體對“藥家鑫案”的報道傾向以中性為主,負面其次。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中性標題佔據了絕對的優勢,但若將正負面標題進行比較,不難發現,正面傾向標題與負面傾向標題數量比例差異較大,負面傾向標題的數量比正面傾向標題數量的3倍還要多。但總體來看,中性標題的數量大大超過了正面傾向標題和負面傾向標題數量之和,是負面傾向標題的2.3倍左右。因此,綜合以上數據分析,從報道標題所體現的傾向性來看,媒體對“藥家鑫案”的報道傾向以中性為主,負面傾向不明顯。

然而,如圖表(2)所示,從這142篇相關報道的內容來看,報紙媒體對“藥家鑫案”的報道傾向以負面為主,與圖表(1)所示結果有所不同:在內容方面,負面傾向報道的比例陡然增長到50.7%,約佔了總數量的一半,超過中性報道比例約10.6%,遙遙多余正面報道的9.2%。

通過對相關報道內容的考查,並結合評論類題材佔據絕大多數的特點,筆者發現,出現這樣數據結果的原因在於評論類文章的寫作特點——多以新聞為由頭引出評論主題,標題一般與所論及觀點密切相關,大多沒有明顯的負面價值傾向。而報道內容中引用“藥家鑫”作為來源和論據時,卻明顯偏向負面用詞和例証,如使用“‘好娃’藥家鑫凶殘殺人”等反語用詞,嘲諷“彈琴強迫症”、“激情殺人說”,反復使用“李穎的‘不要臉’”、藥家鑫的“撞上不如撞死,鄉下人特別難纏”等為例証。致使報道內容中負面傾向性較為明顯。

(三)報道主題

(3)報道主題分布

如圖表(3)所示,報紙媒體對“藥家鑫案”的報道主題主要集中在司法法律、教育、社會道德和心理健康這四個方面。其中又以“司法法律”為重點,佔總數量的36.6%。司法法律類主要涉及司法與民意、死刑存廢、如何界定“激情殺人”以及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民主性和司法公信力等多個方面﹔教育類主要包括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以及法律教育四大方面﹔社會道德主要從職業道德、民眾道德和輿論道德三個角度切入﹔對於心理健康的討論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心理健康和社會心理健康兩個層面﹔而社會階層類則集中在“農村人”和“富二代”、“官二代”間。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有極少一部分的報道同時涉及以上5大主題中的兩大類,多集中在司法和道德兩類中。

再結合報道內容來看,媒體對“藥家鑫案”的報道主題在教育類、社會道德類與心理健康類方面,報道傾向性不明顯,單純的從案件的客觀性出發帶有“一探究竟,啟發后人”的目標,沒有明顯的負面化傾向。而在司法法律與社會階層方面,傾向性則較為明顯,例如首次“公開庭審”引發的司法與民意的矛盾,死刑的存廢問題等司法困境在“藥家鑫案”上均顯現出來了,而“農村人”與“富二代”、“官二代”的糾葛更是以階層對立的方式將報道的傾向性推到了負面化的極點。

四、結論

本研究通過對2010年11月29日至2011年6月6日這一時間區間內,報紙媒體中關於“藥家鑫案”的報道進行系統性的內容分析,証實了在此期間我國報紙媒體對“藥家鑫案”的報道有失平衡和客觀,負面報道傾向性較為明顯。在“藥家鑫案”審判的過程中,媒體對“藥家鑫案”的過度關注以及通過其偏負面化的報道傾向,聚合了社會輿論,造成了判決前負面輿論聚集的情況,甚至歪曲、強化了藥家鑫的刻板印象——“撞傷不如撞死”的冷漠,“富二代”、“官二代”的不實身份標簽,以及與“鄉下人難纏”的階層對立,“激情殺人”的可笑荒謬。可以說,媒體在試圖迎合民眾口味的同時,濫用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職責,而忽略甚至說是侵犯了藥家鑫作為另一個受害者接受公平公正法律裁決的權力,將輿論監督變成了“輿論暴力”。不但沒有正確引導民眾輿論,尊重司法的獨立性,而且還主動跳入了“弱勢者”被“強勢者”欺壓,呼吁社會公平的新聞文本框架中去。綜上所述,我國報紙媒體在“藥家鑫案”的報道過程中,以其負面性傾向為主的報道,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媒體審判”。

從媒體的報道層面來說,客觀、公正、平衡是新聞報道的基本准則。媒體的職責在於正確行使其輿論監督權力,在涉及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的報道時應堅守專業精神、苛行社會責任,才能最大限度的正確引導輿論,幫助受眾判別信息真偽,客觀分析並獲知真相,在此基礎上,樹立媒體公信力。(作者系南昌大學人文學院新聞與傳播學系學生)

注釋:

吳獻舉:《“媒體審判”是“媒體輿論監督權”的濫用》, 《新聞記者》 2002年第09期﹔

陳力丹:《大眾媒介營造的“拷貝世界”與輿論導向》, 《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98年第05期﹔

馬蘭:《論新聞報道的傾向性》, 《青年記者》 2007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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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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