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吐槽”易惹官司 微時代隱私保護任重道遠--傳媒--人民網
人民網>>傳媒>>最新資訊

  

“微吐槽”易惹官司 微時代隱私保護任重道遠

2013年07月24日08:40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制圖:張芳曼

  微博成為百姓交流的新渠道。圖為“微博義工”展示參加活動前收到的微博通知。
  謝金根攝

  微博實名制認証。
  劉君鳳攝

  政務微博大量涌現,成為與民溝通的新橋梁。圖為微博“平安北京”。
  劉君鳳攝

  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微吐槽”易惹官司

  王比學  於  珍

  在微博、微信等“自媒體”普及的當下,常有網民借助這一便捷表達工具“吐槽”,宣泄對某事或他人的不滿,通過微博謾罵、誹謗他人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指名道姓的辱罵給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擾,在網絡世界也難免惹上官司。

  新浪微博每天接到人身攻擊投訴近400次

  “你是婊子、與人假結婚、騙人錢財、欠債不還……”廣西的謝某與妻子黃某離婚之后,因黃某的弟弟欠謝某5000元一直沒還,遂通過微博等方式對黃某進行謾罵和人身攻擊,不料卻惹來了一場名譽權官司。今年5月10日,廣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名譽權糾紛。

  據法院介紹,自2012年8月起,黃某在微博、QQ空間上看到有關自己及其家人騙錢、偷錢、假結婚等誹謗信息。黃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以誠待人,並沒有與任何人結怨,何故遭來如此謾罵?后經查明,這些惡意謾罵信息來自其前夫謝某,兩人曾是夫妻時,黃某的弟弟借了謝某5000元,雙方離婚后一直未還,謝某為了泄恨才做出上述舉動。

  黃某一紙訴狀將謝某告上法庭,認為謝某捏造事實,詆毀自己,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要求停止名譽侵害,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同時賠禮道歉。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侵犯名譽權,對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很大傷害。后經法官調解,被告停止了對原告及其家人名譽權的侵害,並就此事賠禮道歉,原告也同意替弟弟還錢。

  根據新浪公布的數據,截至今年3月底,新浪微博的注冊人數已達到5.36億。新浪微博社區公約負責人胡亞東透露,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自2012年5月28日成立以來,共接到涉及用戶名譽權攻擊的投訴14萬次,平均每天接到投訴近400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微博、微信等“自媒體”作為一個難以管控的網絡空間,發生侵害名譽權等人格權的幾率會更大一些,“傳播信息的總量增加了,其中侵權性的信息在數量上也會相應增加。”

  侵權范圍廣,認証較困難,証據易篡改,立法不完善

  “有人想領養小白貓嗎?有意者麻煩私信我。希望新主人不要因為它太調皮就不要它。”6月25日下午,貴州師范大學學生小滕本想通過新浪微博給撿來的流浪小貓找個“家”,不料這條本是出於好心的微博卻招來了數千條指責和惡意人身攻擊。

  在小滕保存的微博頁面截圖上,筆者看到了“真是奇葩”、“你有人格缺陷吧”、“詛咒你”等侮辱性留言,不乏夾雜著臟口的惡意謾罵。小滕感到很委屈,“那些人連問都不問就打著愛貓的名義對我進行人身攻擊,這些評論讓我心驚膽戰。” 小滕起初還通過私信向指責和謾罵她的人解釋,后來因謾罵和指責聲實在太多,她索性刪掉了微博,改了昵稱。

  張新寶認為,名譽權受民法、刑法等法律的保護,同時也受言論表達自由和國家安全的制約,誹謗他人造成名譽侵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情節和后果嚴重的,則可能構成誹謗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專家認為,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的出現,一方面極大地方便了信息傳播,但另一方面,受制於其傳播快捷、傳播范圍廣、用戶龐大且匿名等特點,相對於傳統的名譽權保護而言,微博上的名譽維權面臨新的難題。

  首先,微博侵權主體的身份難以確定和逐一追責。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佔領認為,“目前,我國對於微博採取的是后台實名制,如果侵權用戶前台匿名,被侵權人若要維權,首先面臨的困難就是難以弄清侵權人的真實身份。同時,基於微博的特點,轉發、評論的侵權用戶可能數量眾多,被侵權人無法逐一追責。”小滕也說:“我並不清楚那些指責和攻擊我的人是誰,我沒有辦法投訴他們。”

  其次,侵權信息傳播范圍更廣、對被侵權者傷害更大。廣東華瑞興律師事務所律師賴勝奇告訴筆者,微博侵犯名譽權不像傳統的侵權行為那樣受地域局限和交往圈子的束縛。“敏感的侵權信息一旦在微博上發出,經過幾次轉發推廣后,其瀏覽人數和瀏覽量呈幾何級數增長,短短幾天就可以從默默無聞過渡到舉世皆知,侵權范圍較傳統方式大大增加。”

  再次,侵權証據容易篡改、滅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証”原則,受害人需要對其名譽受侵害的事實舉証。趙佔領稱,當侵權行為引起或可能引起糾紛時,侵權者可能會第一時間刪除侵權內容甚至關閉微博,導致被侵權人難以及時保全証據,進而影響維權。

  最后,我國有關網絡名譽權保護的立法不完善,造成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網絡名譽權保護不足。賴勝奇認為,一方面,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對網絡名譽權侵權的行為模式沒有規定,造成法官在審理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中,難以把握何種行為屬於侵權行為﹔另一方面,我國法律在侵犯名譽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方面存在不足,缺乏賠償標准,“這就容易導致同類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判罰的賠償數額相差懸殊,有的案件判決的賠償數額僅500元,而同一類型的其他侵權案件則高達1萬元,這嚴重影響了法律在人們心中的威信。”

  推行網絡實名制,加強運營商監管,提高用戶維權意識

  微時代,該如何保護微博用戶的名譽權,使其免受人身攻擊?當微博用戶受到謾罵和誹謗時,如何便捷地維護自身權益?專家認為,還需從法治、運營商監管和微博用戶自身等方面進行完善和規范。

  在法治層面,張新寶主張全面推行網絡實名制,建議採用前台和后台隔離等方法嚴格保護網民的個人信息,避免他人的侵害和濫用。賴勝奇認為,針對網絡時代日新月異的發展變化,可以考慮通過司法解釋以及相關的管理辦法、條例等形式對網絡生活中出現的侵權現象進行監管,以更好地維護網絡發展環境。“從賠償判罰標准和懲罰力度而言,亦可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侵害人及網絡運營商的賠償標准作出規定,以避免司法實踐中出現同類網絡名譽侵權案的賠償標准不相同的情況。”

  從網絡運營商的角度來看,張新寶認為,在發生微博名譽侵權時,網絡運營商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承擔以下三種責任:一是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三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胡亞東認為,微博運營商有義務和責任對微博秩序進行管理,一方面要保護微博用戶說話的權利,另一方面還要保証其話語不傷害到其他用戶的人格和名譽。

  就微博用戶自身而言,趙佔領稱,當微博用戶名譽權受到非法侵害時,應及時通過網絡截圖等手段保存証據,同時要求微博服務商採取屏蔽、刪除、斷開鏈接等措施。此外,趙佔領建議微博用戶在發表言論時,應當盡可能地客觀和理性,避免情緒化的語言及惡意的謾罵傷及他人。

 

  微時代也要尊重隱私

  彭  波  方思賢

  新浪微博推出4年,用戶總數達到5.36億﹔微信誕生僅兩年,就擁有3億用戶。科技的發展,讓世界迅速向“微時代”邁進。可是,人肉搜索、信息泄露、買賣信息……公民隱私屢屢被暴露,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脅。

  人肉搜索,讓隱私無處藏身

  今年3月底,一名女青年在武漢地鐵二號線車廂內吃熱干面。坐在對面的葉女士用手機拍下現場照片,引發女青年的激烈反應,將熱干面扣在葉女士頭上。感到委屈的葉女士隨后將女青年的照片發到微博上。有網友對圖片中的女子進行人肉搜索,“在校大學生”、“身高163cm”、“曾為某網站拍攝圖片”等信息被一一曝光。

  對此,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陳昶屹表示:“微時代,人肉搜索的行為大量存在且較為方便,通過話題參與者提供被‘人肉’主體的個人信息碎片,最終鎖定被‘人肉’主體,從而構成侵犯公民隱私權。”

  “從法律上說,‘微時代’下的隱私權並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只是‘微時代’下的隱私權更偏向於個人信息資料,而非傳統的個人私事、個人活動等方面,這也是為什麼現在的隱私權更多地被稱為個人信息數據保護權的緣故。”陳昶屹說。

  立法保護有缺陷,司法維權很艱難

  打開百度,輸入相關字眼,展現在眼前的是各類信息,如酒店會員名單、股民信息甚至高考學生資料。個人資料正在網上被公開叫賣。

  由於網民在上網中需要向網絡服務商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某些不法的網絡服務商就會在后台對網絡用戶的信息進行非法收集並加工處理,然后出售給一些不法企業或個人。另外,由於網絡黑客的無孔不入,正規的網絡服務商存儲的個人信息也存有被攻擊、獲取和利用的風險。

  面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肆意販賣,我們該如何維權?相對於網絡的快速發展,法律對網絡環境中隱私權的保護仍然不足。“民法對隱私權的確認和保護缺乏具體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的簡單列舉也不足以為權利人和行為人提供明確指引。”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新天表示,我國還沒有形成一部系統、全面地保護隱私權的法律,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有的甚至只是政策意見,法律位階低,內容不統一,缺乏權威性。

  同時,司法維權也較為艱難。陳昶屹表示:“在傳統侵權責任訴訟模式下,侵權行為人是相對明確的,裁判的關鍵在於侵權責任的構成和承擔。而微時代對於隱私權的侵害具有虛擬性,隱私權侵害的場所從現實空間延伸到虛擬的網絡空間,侵權人的身份也難以確定,繼而責任構成和承擔都成了問題。”

  微時代的隱私保護,任重道遠

  微時代,究竟如何保護個人隱私?

  對此,李新天建議,我國應完善立法。“比如,以單行法的形式對網絡環境中的隱私權作出專門規定,進一步規范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及利用。”

  “現行立法並未明確網絡運營商有義務配合被侵權用戶及法院調查取証,也沒有明確不這樣做的法律后果。” 陳昶屹表示,鑒於隱私權保護離不開網絡運營商的參與,應立法明確網絡運營商配合取証義務及相應的罰則。“將‘關閉網站’、‘吊銷許可’、‘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絡服務業務’等具有網絡時代特征的懲罰措施寫入法律。”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表示,去年通過的關於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的決定是“微時代”加強個人信息以及隱私權保護的一部重要法律。可惜的是,這部法律至今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

  此外,專家指出,網絡使個人資料很容易被他人收集,一些原本看似沒有意義的信息碎片,在經過整合、比對、分析后,完全可以拼湊出完整的圖像。因此,公民在運用微信、微博等社交軟件時,更應該注意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自身隱私的安全性保持警惕。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摘自憲法第三十八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摘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摘自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摘自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八、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控告﹔接到舉報、控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被侵權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摘自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 人民日報 》( 2013年07月24日 19 版)

分享到: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