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記者與田參軍律師取得聯系,據他介紹,前晚楊女士突然暈倒后被送往醫院,但是該醫院並沒有治療精神疾病的科室,因此昨天上午,楊女士又被轉往治療精神疾病的醫院在封閉病房接受專門的住院治療,出院時間尚不確定。
田參軍律師說,他昨天上午10點多去看望了楊女士,並和楊女士進行了簡短的談話。據田參軍律師講,當時楊女士的狀態很不好,感覺到悲觀和絕望,而且一直不停地哭泣。
對於導致楊女士患病的原因,田參軍表示,一個是輪奸的故意侵害行為對她造成的傷害,在她的心靈上造成了陰影一直沒有消散。而且事后,被告人沒有 向她道歉,反而是惡意詆毀和誹謗,稱其“敲詐勒索”、“賣淫”等等。此外,楊女士還經常接到不分白天深夜的匿名電話和短信,即便她不接,但是電話不停打也會對她的心理上造成陰影。同時,公開媒體的報道和網上的信息,也會對她產生刺激。
□律師交鋒
田參軍要蘭和道歉蘭和提醒其留后路
昨天早上6點59分,李某某家法律顧問蘭和律師發表微博稱,“從田律師處獲悉楊女士昨晚入院,頗感驚訝。田此前爆料楊在河北某醫院接受心理治 療,一夜間突回北京,接受半年多心理治療居然壓力過大入院,哪位江湖游醫醫術如此低超。請田律師將楊女士所住醫院私信本人,我已准備好營養品和錢款,准備今日親赴醫院探望。希望楊女士坦然面對,多多保重”。
對此,田參軍律師於8點31分回應稱,“第一,本律師從沒‘爆料楊在河北某醫院接受心理治療’,請蘭和律師為此虛假言論道歉。第二,楊女士雖然 困難,但不願接受蘭和律師的‘營養品和錢款’,不願因他的探病而影響自己的治療。第三,至於楊女士所住醫院及相關病歷詳情,本律師會及時向有關機關匯報, 並在合適的時候以合適的方式在微博上公布”。
田參軍律師接受本報採訪時說,他要求蘭和律師道歉,因為蘭和律師在接受鳳凰衛視採訪時曾表示,如果自己的言論存在前后不一致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就會道歉。由於自己從未“爆料楊在河北某醫院接受心理治療”,因此田參軍律師要求蘭和律師道歉。
對於田參軍律師微博中所稱,“另悉,楊女士的昨晚昏迷,與某律師前日發布的號召大家欲人肉其原公司的微博有關”。他表示不願意點名,發送這條微博也是想把這一事實講出。
昨天晚上記者聯系蘭和律師,對方表示,希望田參軍律師反查一下自己的言行,看看到底說了沒有(河北某醫院接受心理治療),另外蘭和表示人肉搜索 的號召,並不是他所發出。蘭和律師表示“所有的故意都是從他(田參軍)嘴裡出來的,今天打雷,明天下雨,全憑他一張嘴。善意地提醒他一下,請尊重自己的角色和職業身份,有必要為自己的言行預留后路,不要陷入太深,不擇手段,最終引火燒身,難以自拔”。
□專家解析
被害人是否須出庭刑訴法無明確規定
第二次庭前會議上,部分被告人律師提出,要求楊女士出庭作証接受質詢。對此,田參軍律師表示,楊女士不會出庭,因為她現在的身體狀況尤其是精神狀況不適宜出庭,而且出庭有可能會遭到媒體的拍攝,對她的精神產生進一步刺激。
此外,田參軍律師說,有律師以楊某曾在多個問題上對警方撒謊為由要求楊某出庭作証,他希望對方律師明確講明依據何在,“我不知道他們所說的依據 所在,如果有矛盾的地方請他們披露出來”。田參軍律師表示,退一步說,即便是楊女士的說法存在矛盾,那也是細枝末節的矛盾,不影響整個案件的定性。
記者就此採訪了刑訴法專家洪道德教授,他表示,刑訴法對於被害人是否和証人一樣必須出庭沒有明確規定。而且對於被害人應當出庭的情況,也是由法 院來判斷,而並非被告人律師。如果被告人律師認為被害人有必要出庭,他需要向法院提供相關証據,來反駁被害人的証言,讓法庭認可其有出庭的必要。
如果法庭認為楊女士有出庭的必要,那麼律師田參軍提出的理由是否可以作為楊女士不出庭的理由?對此,洪道德教授表示,如果法庭決定楊女士應當出 庭,但是她又有正當理由,比如出國、生病、身體狀況不能出庭等,那麼可以不出庭。在有正當理由的這種情況下,公訴人就會拿出証人在偵查階段的証言,又控辯 雙方當庭質証。如果楊女士僅僅是擔心被媒體拍攝,那麼法院應該不會採納,法院會依法採取証人保護制度,例如由法院專車接送楊女士通過秘密通道進入法庭,並 在法庭上採取聲音和相貌的保護。
對於不出庭是否會影響証據証明力的問題,洪道德教授表示,証人如果出庭,理論上將以法庭上的說法為准。如果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也不會影響証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