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隨著新媒體的出現,傳媒生態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媒介的力量日益壯大,而媒介審判現象也開始屢見不鮮,媒介之所以能夠超越法律程序、甚至凌駕法律之上對刑事案件進行干預,是因為它代表著“公眾審判”、“輿論審判”。從傳播學角度分析,媒介審判背后的輿論形成是有理論可循的,這個過程中媒介通過議程設置創造擬態環境,使受眾形成刻板印象,最終輿論在沉默的螺旋中和群體規范之下形成巨大的、能夠干預司法的“民意”。
關鍵詞:傳播學理論,媒介審判背后的輿論力量,輿論形成過程
媒介審判是一個舶來詞,魏永征教授將其特征概括為“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做出判斷,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 媒介之所以能夠干預司法程序,並不僅僅是是其監督功能的越位,更是由於媒介審判一定意義上代表著“公眾審判”,傳達的是民眾的呼聲。媒介審判是以民意為旗幟的,其形成的實質是公眾意志與司法審判之間的對抗。從傳播學的理論來看,支撐媒介審判的“民意”,其形成是有一定理論過程的,經過媒介特定的塑造和培養分析,在群體規范的影響和沉默螺旋的作用下,最終形成大范圍、同質化的輿論力量。
一、媒介通過議程設置將刑事案件上升為社會話題
媒介具有議程設置的功能,即通過媒體的報道使某一事件成為廣大受眾普遍關注的對象和討論的議題。同時媒介間也存在議程設置功能,即在精英媒體對某一事件進行帶有一定傾向性的報道后,媒介間議程設置的作用會使精英媒體為其他媒體設置議程,使其他媒體也參與到同一事件的報道中,並且幾乎採取同一報道角度。在媒介間間議程設置和媒介議程設置的共同作用下,局部的、小范圍內的案件會迅速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除了議程設置的作用使得小范圍內刑事案件的影響擴展到全社會外,刑事案件上升為社會熱點話題一般還具備以下條件:1、案件情節超乎尋常地復雜、惡劣。簡單、常見的刑事案件即便有再多的媒體宣傳也不會引起大范圍的關注。一般發生媒介審判現象的案件都較為反常規,或作案手段殘忍,或情節較為離奇,正所謂“人咬狗才是新聞”,不太合乎常情之事更易於引起民眾的關注。2、當事人身份較為特殊,如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紅二代等。當具有特殊身份特征的群體成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尤其是惡劣性質的刑事案件,極易激起社會普通大眾對社會不公的抱負心理和仇視心理,從而難以還原當事人在法律范圍內的真實行為。例如劉涌案中的劉涌是市人大代表、中國致公黨沈陽市直屬支部主委、沈陽嘉陽集團董事長,李天一案中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之子,李啟銘案中李啟銘是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區分局局長李剛之子。這些案件由於當事人身份的敏感性引發群眾的非理性情緒,使情感判斷超越了案件事實判斷。3、媒介多採取飽和報道的形式,連續、醒目地報道同一事件,並多採取單向度宣傳,在正式法律審判程序之前做出有傾向性的報道,進一步強化了議程設置功能。
在以上三個條件和議程設置功能的共同作用下,加上當今社會媒介種類繁多,大眾使用、接觸媒介機會普遍增加。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介針對同一刑事案件,產生連鎖反應式的報道后,很容易並且很迅速將刑事案件上升為社會熱點話題,引發全社會對該議題的關注。
例如1997年發生於河南的張金柱案。當年8月24日晚,酒后駕車的張金柱撞上了一對父子,兒子蘇磊被撞到轎車前擋風玻璃上跌落在地,父親蘇東海連人帶自行車被卷入汽車底部,又被拖行1500米,后搶救無效后雙雙身亡。 據有關部門統計,1997年我國發生車禍事故30萬起,死亡7萬多人,平均每天發生道路交通事故834起,死亡203人, 而張金柱案作為眾多車禍事故中的一起卻引起了全社會范圍內的巨大影響,輿論一哄而起,“喊殺聲”一片,如此大的社會效應不僅由於該案件后果嚴重,性質惡劣,而且與當事人身份不無關系,張金柱曾是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政委,因為是“官”,這一車禍就使他成為強權侵犯百姓生命安全的代表。加上媒體在當事人被起訴之前就開始進行有明顯傾向性的報道,並運用諸如“死有余辜”、“大魔頭”、“喪心病狂”等一系列有強烈感情色彩的詞語,出現社會輿論一邊倒,集體“喊殺”的現象。刑事案件成功上升為社會熱點話題。
二、媒介創造擬態環境,使受眾形成刻板印象
著名傳播學者沃爾特•李普曼提出了“擬態環境”的概念,即受眾所接觸的世界是媒介為其塑造的世界、而並非現實環境的“鏡子”式的在再現。但大眾通常意識不到這一點,從而將媒介創造出的擬態環境作為客觀世界本身看待。“一個人對於並未親身經歷的事件所能產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內心對那個事件的想象所激發起來的情感。” 在現實中,我們對於不具備近身性事件的認識幾乎都來自媒體報道,因此媒介對於事件的報道所創造出的有一定情感氛圍和傾向性的擬態環境,會對受眾的認識產生巨大的影響,受眾對事物的認識是由媒體的報道和自身的想象拼合而成的,從而在受眾內心形成“刻板印象”——先入為主的偏見。
“刻板印象”也是由李普曼提出的一個重要的傳播學概念,多數情況下我們是先定義后理解,而不是先理解后定義,成見會先入為主,影響受眾理智地認識、分析事物,會先於理性被投入應用。假設一個人打了人,如果媒介群起攻之說打人者是壞人,那麼“打人者是壞人”這一觀念會成為受眾心裡的刻板印象,因為大部分受眾與打人者不相識,媒介報道會讓受眾下意識地從“壞人”的角度去看待打人者,而忽略關注可能出於正義性的打人動機,從而失去平衡性,無法正確認識打人事件的真實面貌。
當刑事案件當事人被貼上諸如“官二代”、“富二代”、等的標簽時,預設的立場就會代替客觀事實。網傳藥家鑫是富二代、官二代,所以受眾就不再關心現實中這個人究竟是怎樣的,他在這個刑事案件中究竟做了什麼,隻會根據這些標簽去想象:他一定恃強凌弱,橫行霸道,他一定不是好人,應該受到嚴厲制裁。2009年的鄧玉嬌案件,由於殺人者鄧玉嬌是普通平民百姓,而被殺者是要求色情服務的鄉鎮官員,媒介將鄧玉嬌塑造為受欺凌的弱女子形象,創造出“烈女英勇舉刀反抗淫威”這樣的擬態環境,這一刻板印象使得輿論出現了一邊倒的趨勢,大呼“殺得好”,並出現了贊頌鄧玉嬌的辭賦,而忽略了對鄧玉嬌殺人事實的理智認識,最終鄧玉嬌“罪不致死”。
大眾傳媒潛移默化的“培養分析”功能也會在受眾腦海中留下“刻板印象”。“培養分析”功能即“涵化理論”,是從社會觀和傳播觀出發提出來的。其基本觀點是,社會要作為一個統一整體存在和發展下去,就需要社會成員對該社會有一種“共識”,也就是對於各個事物、以及各部分之間的聯系有大體一致或接近的認識。 大眾媒介會代表並引導社會主流輿論,使公眾意見趨於一致。媒介可以“培養”受眾對某一刑事案件的看法,從而在受眾腦中形成刻板成見,先入為主地影響受眾自身對於案件的判斷。在涵化理論(即教養理論)中,教養的效果分為第一級信念和第二級信念,第一級信念指對真實世界的各種事實信念,即受眾對於刑事案件以及當事人的認識﹔第二級信念指從以上事實推論出的對於事實的期望和傾向信念, 即產生“民意”——受眾對於期望的審判結果的呼吁,形成輿論。
此外,知識溝的存在也使得媒介審判更易得手,根據“知識溝”理論,大眾對於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有著很大差異,社會經濟地位高的人和社會經濟地位低的人知識溝不斷變寬,差距不斷拉大,這為媒介審判創造了更好的環境,媒介在報道案件時,真正懂法的人並不會在意媒體的傾向性報道,而不懂法的人則樂於關注媒介的報道並接受媒介引導,從而更易於媒介塑造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