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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有償新聞”的倫理學解讀【2】

王 蕾

2013年12月09日14:08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二 “有償新聞”具有道德上的“善”嗎?——基於倫理學義務論的分析

(一)康德義務倫理學介紹

康德在哲學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他也是理性主義倫理學的集大成者。在倫理道德上,康德最關注的問題是:什麼樣的行為能夠必然地具有道德價值。他相信,隻有為義務而行動的行為才是道德上值得稱贊的。

康德道德哲學的出發點是善意志。所謂善意志就是一個人為了實現他的道德義務而行動的意志 。他認為,道德的善惡價值與行為的結果、功利無關,而僅決定於行為的善惡意向。一個行為之所以善,不是由於它達到了什麼效果,得到什麼好處,而是由於他的善意志。康德並未直接定義何為“善”,誠信、勇敢、機智等都被認為是善,但它們都是有條件的善,而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善。當環境發生變化,它們受邪惡意志支配而不是善意志支配時,它們就是惡的。善意志是無條件的善,是至高無上的。它之所以是無條件的善,是因為這樣的善是通過意志而善的,隻與意志活動本身相關,獨立於任何與意志相異的東西,甚至包括意志的結果。即使因為善意志而造成極大的苦難,善意志仍然是善的。也就是說,一個人的動機如果是善的,即使是因為某些疏忽而無法達成目標,甚至造成不好的結果,也不會減損其道德價值。這也是善意志為無條件善的另一層意義。因此,在康德看來,人的行為善惡隻能從行為的動機本身來評價。

善意志在生活中即體現為義務。義務是出於對客觀、普遍的關心,這正好與根植於主觀、個人的偏好相反。康德把源自善意志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則行事稱之為義務或者責任。義務同善意志相聯系,是見之於理性的善良意志的﹔而偏好是出於常人的感性和欲望。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不具有普遍法則的約束力。正是在義務同善良意志相聯系的意義上,康德的倫理學又被叫做義務倫理學。

為了進一步闡釋善意志和義務之間的關系,康德提出三個道德命題:

第一,有道德價值的行為必須是因義務而為。一切行為隻有出於義務才有道德價值,否則就沒有道德價值,如果出於道德義務感而“誠實”,就是道德的﹔如果出於追求名利欲望之類而“誠實”,或者由於“天性誠實”而誠實,那就沒有道德價值了 。

第二,一個因義務而為之行為,其道德價值不在於由此行為所達成之目的,而在於決定此行為的准則。康德指出,准則就是意志的主觀原則。准則是某些行為者依之而行的實踐原則,它表達行為者為滿足某些偶然利益的行為傾向。如果一個人行為所依據的主觀原則,正好是所有理性人都會採取的原則,這時候主觀原則和客觀原則相同,依此而行之行為就具有道德價值。即決定一個行為是否為義務的依據是:實踐該行為的動機是否對所有理性人都是有效的,而不是基於任何個人的主觀目的。

第三,義務是尊敬法則的必然行為。康德認為尊敬法則是一種道德情感,這種情感等同於個人對義務的意識。即一個人知道自己的義務要求和感受到對這個義務的尊敬是相同的。尊敬法則等同於意識到法則,則因法則而行就等於因尊敬法則而行。

由上述義務三命題可以看出,康德義務論倫理學的“義務”,是指行為者服從理性支配的義務、尊重規律的義務、遵循善良意志的義務,也就是執行絕對命令的義務。

總而言之,在康德看來,義務是由於尊重規律而產生的行為必要性。隻有那些純粹理性的行為,即處於對道德法的尊重所導致的行為,才能在保証行為動機的純粹道德性的同時,保証行為本身的純粹道德性。即使行為的結果合乎義務,但是以愛好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為動機的行為,這種行為也沒有多大的道德價值,甚至完全沒有道德價值。

(二) “有償新聞”違背記者的“義務”

1. 記者的義務——維護新聞的真實客觀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人類社會新聞現象的產生,是基於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需要,不論是人類初期的新聞活動還是我們今天的新聞活動,都是為了了解環境的變化,以使人們能夠在環境中有效的生活。不管人們對新聞如何定義,都無一例外的強調新聞或者新聞報道的基本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新聞報道報道客觀存在的事實,以滿足人們了解環境變化的需要,這是新聞活動的最主要任務和最根本的特點,也是新聞活動乃至新聞事業所以產生、發展的基礎。新聞報道如果不能真實的報道客觀存在的事實,便無法使人真實的了解環境,以致人們無法有效的生存。這樣,新聞報道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真實的進行報道是新聞事業賴以存在的基礎,新聞報道的其他諸多功能,如引導輿論、宣傳教育等,都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

新聞傳播的客觀性是指新聞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如實報道的特性,包括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內容上的客觀,指新聞所報道的事實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物、人物或事件,而不是虛構捏造的﹔形式上的客觀,指新聞所顯示的傾向性,是通過其所報道的事實的邏輯力量實現的,作者採用的是“客觀陳述”的方法,即作者的立場觀點不是通過作者自己的直接講話,而是依靠事實的客觀陳述表達出來的 。新聞報道必須客觀,存在著幾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為新聞的報道是新近發生的事實,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其次是因為隻有客觀的傳播新聞才有力量,才能吸引受眾並且影響受眾。

綜上所述,記者必須在採訪信息和撰寫稿件過程中,必須堅定不移的維護新聞報道的客觀性和真實性,這是記者的首要職責和義務。

2. 相關案例分析

案例六:

2002年6月22日,山西省繁峙縣義興金礦發生特大爆炸,38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事故發生后,礦主既不積極施救,又不保護事故現場,而是將礦井所有資料銷毀,威脅、遣散礦工,填埋毀壞副井,採取焚尸、藏尸等惡劣手段,並串通縣委、縣政府有關人員,統一了“兩人死亡,四人受傷”的口徑,隱瞞事故真相。新華社山西分社的四名記者在接到死難礦工家屬舉報后趕到繁峙,但是他們並未去縣城,而是找上了繁峙縣委、縣政府,並受到了地方政府的盛情款待,四名記者分別收受了1至2萬不等的現金和一個金元寶的賄賂,然后將新聞壓下回到了報社。后經山西和中央相關媒體記者的不懈努力,真相大白於天下。山西省紀檢監察部門根據黨紀法規,對以上記者做出嚴肅處理。

這是一個把“有償新聞”推上風口浪尖的轟動全國的案例,也是隨著時代的發展,“有償新聞”演變出的新形式——“有償不聞”。盡管形態不同,但二者的本質是一樣的。因而,“有償不聞”也屬於“有償新聞”的范疇。前文我們分析了,維護新聞的客觀性和真實性是記者的義務。當記者在遇到案例中的這種情況時,應該毫不遲疑並且排除萬難地將事故的真實情況客觀報道出來,因為這是記者職責所在。恰恰相反,案例中的這些記者不但沒有報道真實情況,反而故意隱瞞真相。他們這樣做的動機和目的,並不是為了別人的利益,而是出於私心私利。他們無非是利用大眾賦予他們的採訪報道權換取可觀的物質報酬。根據康德的義務論,善意志就是一個人為了實現他的道德義務而行動的意志,這種意志在生活中體現為義務。義務是出於對客觀、普遍的關心,而不是根植於主觀、個人的偏好。案例中的記者,收取物質報酬而隱瞞事實,這種行為不是出於對客觀和普遍的關心,恰恰是出於主觀和個人的偏好。因此,這些記者的行為動機和目的並不符合他們的義務——維護新聞的真實性與客觀性。即使他們的行為產生了善的結果,也不符合道德法則,因為他們並不是出於“善”的意志,所以他們的行為是惡的。

(三) 總結:“有償新聞”並不具有道德上的“善”

“有償新聞”是媒介倫理現象中最為嚴重的一種,新聞從業者在新聞的採、寫、編、評的整個業務過程中忽略了媒介的自身功能與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面對物質利益的誘惑事意志薄弱,導致大量有償新聞的出現。而康德的義務論隻承認出於絕對命令的行為,即認為出於“應當”、“義務”的行為是善的,否則即為惡。也就是說,判斷行為之善惡,隻看行為的動機、目的是否符合絕對命令的要求,不論其結果是否符合道德法則。也就是說,在利己主義和功利主義看來,“有償新聞”絕大多數都能產生正面效益,甚至正面效益遠遠超出負面效益的總和,但他們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善意志,而是出於感性和欲望的個人偏好,盡管有時候這種行為的結果合乎義務,即維護了新聞的真實性與客觀性,這種行為也沒有多大的道德價值,甚至完全沒有道德價值

康德指出,善意志是無條件的善,是至高無上的。即使因為善意志而造成極大的苦難,善意志仍然是善的。一個人的動機如果是善的,即使是因為某些疏忽而無法達成目標,甚至造成不好的結果,也不會減損其道德價值。也就是說,即使記者為了維護新聞的真實性與客觀性而極力反對搞“有償新聞”,造成了一些不好的結果,比如媒體單位效益下降、個人經濟損失等,他們的行為同樣是善的,是有道德價值的。

綜上,搞“有償新聞”的新聞工作者的行為不是出於“應當”和“義務”,而僅僅出於個人或私人團體的利益。因此“有償新聞”不符合道德法則,即並不具有道德上的“善”。

三 結論

“有償新聞”現象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90年代便開始泛濫,一直發展到今天,其表現形態也由“有償即聞”演變出了“有償不聞”。這種現象在國外新聞傳播界也是存在的,但由於國外對此的法律完善懲罰嚴厲,因此並沒有產生多大的危害。相反,我國相關部門制定了諸多條例,三令五申的禁止“有償新聞”,雖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該現象還是非常頻繁出現,引起學界、業界和民眾的強烈關注。利己主義認為人們在對待人生,處理個人與社會以及人與人的關系時,總是是把追求和滿足個人的利益、快樂和幸福放在首位。因此,利已主義者把個人利益作為判斷人的行為善惡與否的根本價值尺度。記者搞“有償新聞”能給自己帶來諸多的好處,而且幾乎沒有什麼負面作用,所以這種行為是正確的。在功力主義者看來,道德上對的行為就是在所有可能的行為選擇當中,合乎效益原則的行為。即所謂對的行為就是其實踐結果能產生最大效益的行為。諸多情況下,“有償新聞”都能產生最大效益,而產生較少的損失。因此,這種行為是合理的。

雖然用倫理學中的利己主義和功利主義,能合理的解釋該現象出現和泛濫的原因,但從康德的義務論來看,這種行為終究不符合道德中的“善”。康德判斷行為之善惡,隻看行為的動機、目的是否符合絕對命令的要求,不論其結果是否符合道德法則。即使有時候搞“有償新聞”合乎記者的義務——維護新聞的真實性與客觀性,但他們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善意志,而是出於個人欲望和偏好。因此,他們的行為無道德價值可言

而且,毫無疑問“有償新聞”的危害性是極大的。如果不有效根治,必然會影響到整個媒體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即使這種現象的存在有一定的理論支撐,也必須對該現象進行嚴肅而有效的整治,為我國新聞傳播事業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1]於清濰.有償新聞的弊端[J].新聞通訊,1989,03:31.

[2]陳力丹,王辰瑤,季為民.艱難的新聞自律——我國新聞職業規范的田野觀察/深度訪談/理論分析[M].北京:人民日報出版社,2009.

[3]林火旺.倫理學入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12

[4] 盧坡爾著;陳燕譯.倫理學導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5] 程煉.倫理學關鍵詞[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6.

[6] 北京大學編譯.18世紀法國哲學[M].商務印書館,1957.

[7] 易鳴璇. 我國“有償新聞”現象研究[D].暨南大學,2011.

[8] 穆勒著;葉建新譯.功利主義[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10.

[9] 徐大建.功利主義道德標准的實質及其缺陷[J].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9,02:11-18.

[10]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原理[M].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11] 童兵.理論新聞傳播學導論[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12] 陳力丹.傳媒假事件:自編自導自演自報[EB].中聞傳播學評網.200-l0-8.

[13]王洪偉.山西繁峙礦難中11名記者受賄[EB/OL].人民網,http://unn.people.com.cn/BIG5/22220/30701/30846/2236775.html.2003-12-9.

[14]Joel Feinberg. Psychological Egoism[ Egoism[A].Reason and Responsibility[C].

CA:Wadsworth,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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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立娟(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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