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廣告今起不能再"任性" 新規亮點你知道嗎?

2016年09月01日09:05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徐 駿作(新華社發)

人民網9月1日電(傳媒頻道綜合報道) 網頁上明晃晃的廣告欄、屏幕下方突然蹦出的彈窗、搜索結果中排名靠前的推廣鏈接……隻要是上網的人,每天都生活在互聯網廣告的“包圍圈”中,而尾隨在咪蒙、錦衣夜行的燕公子、顧爺等大V公眾號下的軟廣告,也悄然的包圍住了網友。而從今日起正式施行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全方位的對互聯網廣告進行管理,是否將讓互聯網廣告不再“任性”,讓人拭目以待。

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新規亮點

·朋友圈、微博轉發廣告也擔責

不同於傳統廣告,《暫行辦法》將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行為特征界定為“推送或者展示”,並規定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者,依法承擔《廣告法》所規定的預先查驗証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這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實際上並沒有參與互聯網廣告經營活動,但客觀上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了信息服務平台。例如微博、微信、電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戶作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發布者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暫行辦法》規定當平台在明知或者應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發布平台發布違法廣告時,應當予以制止。也就是說,以后朋友圈隨手轉發廣告也要承擔責任。【詳細】

·不得在用戶發送電子郵件時擅插廣告

《暫行辦法》明確指出,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未經允許在用戶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詳細】

·付費搜索首次被明確為廣告

《暫行辦法》對互聯網廣告概念的外延進行了描述,並明確指出互聯網廣告的范圍包括: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電子郵件廣告、付費搜索廣告、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以及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的商業廣告等。這也是付費搜索首次被明確為廣告。【詳細】

·彈窗廣告應確保一鍵關閉

《暫行辦法》規定,明確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此外,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違反《辦法》規定的,將依照廣告法予以處罰。【詳細】

·醫藥廣告未審查禁止上網

《暫行辦法》提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詳細】

·軟文納入廣告監管

隨著移動閱讀的興起,微信公眾號及各種網站、客戶端的軟文是否屬於廣告備受關注。新《廣告法》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也就是禁止“軟文”。如果推送廣告,必須明確標注“廣告”字樣。這就意味著,今后網絡大V如果再發布軟文,就屬於做廣告,需要盡到廣告發布者的義務,要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果廣告內容出現違法或者不真實情況,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可能要被追究相應責任。國家工商總局將監測微信公眾號內容,按照新《廣告法》和《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標准統一管理。【詳細】

■媒體評論

·人民日報:規矩立了還要看落實

規矩立起來了,互聯網空間能否清朗起來,關鍵還是要看落實。當前我國的廣告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更應當注重的是如何使現有制度落地。

互聯網行業涉及的監管部門眾多,專家指出需要相關部門建立通暢的溝通合作渠道,多方共同努力。對監管機構而言,一方面需要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解讀力度,使參與主體掌握具體規范和要求﹔另一方面,監管機構需要強化執法隊伍建設,注重技術人才的引進,密切關注互聯網廣告領域的技術和商業模式變化,及時發現新問題並作出相應的解釋應對。對市場主體來說,需要按照規定和要求修訂和完善與自己相關的互聯網廣告業務流程,提升相關人員業務規范操作的能力﹔對互聯網用戶而言,需要意識到新的法律規范的出現,並不意味著違法行為的滅失,應不斷提升鑒別虛假信息的能力,避免上當受騙。【詳細】

·經濟日報:管好互聯網廣告是為了發展好

從監管者的角度來看,鼓勵互聯網廣告健康發展的態度十分明朗。暫行辦法重點打擊和遏制的,是那些嚴重影響用戶正常使用、嚴重誤導消費者正常選擇、隨意添加產品鏈接的廣告。此前不久,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就明確表示,對彈出廣告要確保一鍵關閉,但對於貼片廣告則暫未納入。可見,《暫行辦法》的著眼點不在於把互聯網廣告行業管得服服帖帖,而是要讓行業擺脫無法可依的野蠻生長,走上良性發展道路。【詳細】

·中國青年報:網絡大V轉發廣告就該擔責

從《廣告法》的角度上來說, 對於明星或者大V,在網絡上發布廣告的規定與在傳統媒體上打廣告是沒區別的。《廣告法》第44條有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關於其法理依據,廣告法中也有注明。一些粉絲量很大的網絡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發布廣告,他對該廣告具有掌控權,因此屬於廣告發布者。換言之,如果明星代言或者投放廣告,在產生收益的同時,廣告所產生的影響也應該由明星負連帶責任。【詳細】

■相關閱讀: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內容

·2015中國網絡廣告市場規模已超兩千億

相較於傳統的廣電及報紙雜志,網絡廣告市場發展快速。2015年度中國網絡廣告市場規模達到2093.7億元,同比增長36.0%,與2014年保持相當的增長速度。在持續幾年保持高速發展之后,未來兩年市場規模仍保持較高水平,但增速將略緩,至2018年整體規模有望超過4000億元。【詳細】

(責編:宋心蕊、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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