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教授,请您谈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势和网络立法的必要性。
陈昌凤: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们的信息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公共机构和市场类机构越来越多地获取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许多人还未意识到,我们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关系,甚至银行存款等隐私已经泄露或被侵犯。这些信息甚至成了一些人牟取利益的手段,也成了商家、投机者、不法分子所觊觎的“财富”。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亟待规范。
近年来,我们制定或修改了一些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比如,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打击“信息贩子”的条款;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0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此后又颁布了诸多相关暂行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立法相对滞后、实用性不强等问题。目前对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出现了多部门分散执法的现象。2012年两会,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的建议,呼吁国家加快网络立法。
记者:网络立法对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有哪些积极作用?
陈昌凤:网络立法是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形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了个人信息需要网络立法保护外,未成年人保护、商业信息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信息保护、计算机安全等领域都需要网络立法规范。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例。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信息的侵害和保护儿童隐私权一直以来都是各国网络管理的重点。韩国《青少年保护法》与《信息通信网法》等法律中有明确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法律条令。日本青少年网络色情问题比较严重,日本制定了《关于公开特定电讯通信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以及发送者信息的规制法律》(即《网络服务商责任限制法》)、《青少年网络规制法》等,重拳出击治理网络,保护未成年人。
记者:国外在保护网络信息方面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做法?
陈昌凤:据统计,世界上有9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包括保护互联网上的信息。以美国为例,早在1978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就率先通过了《电脑犯罪法》。随后,美国共有47个州相继颁布了《电脑犯罪法》。联邦各部门和各州先后提出了130项法案,1981年还成立了全美电脑安全中心。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1987年,国会又通过一项议案,批准成立国家电脑安全技术中心,并制定了《电脑犯罪法》。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期,美国新出台《1996年电信法》,明确将互联网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管控”的领域,它主要涉及保护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识产权及计算机安全四个方面。在美国,侵扰他人的私人事务、错误曝光、挪用他人信息等,均在侵犯隐私之列。针对有关国家安全的信息保护,美国安全部门投入大量精力,打击通过互联网散布威胁国家、社会安全的恐怖信息的行为。2011年2月17日提交国会的《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中,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在此状态下,政府可以部分接管或禁止对部分站点的访问。
可以说,各国都是通过加强立法、监管来促进网络信息保护,倡导信息安全流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