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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再添几把火

杜泽壮

2013年07月18日10:36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手机看新闻

虽然在业内已是不成文的潜在“行规”,但17日“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以下简称“消审”)消息的公布还是引发了不小的震动。“消审”以明文的方式出现在国办发〔2013〕76号文件中似乎传递出一个信号,政府职能的转变力度与幅度可能加速。

在国内,每一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行政审批机关的管理与疏导,法规与政策决定着一个行业的兴衰。近30年来,国内各项法规与政策都围绕改革开放的进程在不断变化着。与当下改革已驶入政治体制改革的深水区形成对照,这把“火”烧得还不够旺,笔者再给添几把。

首先,如何界定“一般题材”与“非一般题材”。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广电总局令第30号、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中均未明确标注出来。对此社会普遍流传有两个版本:版本一,“非一般题材”电影指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版本二,除了涉及民族、宗教、外交等特殊内容的影片需要审查剧本外,其他电影都属于‘一般题材’的范畴。两种版本前者重在理论,后者重在实践,貌似都有道理,经验丰富的明眼人也都能巧妙地避过其中的“雷区”,但对于新进入电影的后来者,因边际不清等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他们可能挨不到秋天,也收获不到果实,就得铩羽而归。

试想,如果电影界只是为熟手提供场地,留给陌生者的是遍地陷阱,这个行业还能长久下去吗?在2013年上半年电影票房逼近110亿元的今天,为加快促进中国电影的繁荣发展,吸引更多的资本参与进来,建议广电总局在“消审”后再添一把“界定”之火。

其次,对“非一般题材”审查标准的公示。在全球,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评判标准与禁忌,明确这些评判标准并发布出来让国人遵守是每一个国家的权利,我们的行政审批机关也应该大胆地将评判标准与禁忌公示出来,包括所有相关标准、流程,吸引更多的界外资本进入。笔者建议广电总局在“消审”后再添一把“标准”之火。

再有,备案制度的推广与后续配套政策的出台。众所周知,审批制与备案制在国内各中央级行政审批机关的博弈由来已久。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各个行业的行政审批权全部集中在中央级行政审批机关(各中央部委),随着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下放、取消审批权、审查权的需要与呼声渐起,但真正取消、下放的少之又少。笔者以为,在凡是可以公示的行业、领域执行公示、备案制度,取消审批制才能算作真正的改革,否则都是走过场,摆样子。

对于本次“消审”有业内人士指出,公示的执行看似放宽了电影前期的门槛,但这不意味后期影片审查的放松,反而可能会更加严格。可见在公示、备案制度后,主管部门及时出台后续配套政策、解读说明是多么重要,市场期待它们。笔者建议广电总局在“消审”后再添一把“配套政策”之火。

一个行业内的三把火看似微不足道,但如果全社会每个行业的主管部门都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期燃起三把火,无疑能照亮“中国航母”前进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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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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