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和思考
复旦大学投毒事件中,在投毒事实还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诸如“林某应该千刀万剐”、“铁面杀手终于落网”、“林某的人生驶到了终点站”这类暗示投毒嫌疑人林某将被判处死刑,明显属于“媒介审判”的言论大量充斥在报纸和网络中,如同利箭一般射向公众,躲都躲不开。
媒体对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大量报道引发了侵犯嫌犯隐私权和媒体审判争议。一些媒体(包括纸媒、网媒在内)擅自公布尚未定罪的嫌疑人姓名、身份,而且臆想投毒嫌疑人林某的作案动机、有毒物质来源及投毒过程细节,丧失了作为媒体最基本的准则。正如投毒嫌疑人的姐姐所说的一样,她从来都不会相信阳光善良的弟弟会成为杀人害人的凶手,事情的真相不由我们自作评判,只希望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凭着良心去据实报道就是给被害人最好的尊重。
复旦投毒事件中,只要法院没有作出判决,投毒嫌疑人从理论上来说是无罪的。诚然,报道者了解的情况更为全面,这也使得他的内心判断是无比坚定;但是作为媒体工作者,先入为主的立场理当抛弃。笔者发现,上海市警方并没有公布投毒嫌疑人的姓名和案件的细节,但是部分媒体却大肆公开嫌疑人的姓名、身份,对于投毒案的有毒物质、毒物来源肆意揣测,极为不妥当。
一些媒体抢在法院审判之前,对投毒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作案过程、审判结果进行大胆推测,不但无法体现记者敏锐的新闻嗅觉,更不符合“抢”新闻的要求,严格说来这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上海知名律师吴冬表示,法律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绚认为,媒体应该满足公众“合理”的关注需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建议未来可通过出台法规来避免案件审判受报道影响,“比如法院发布新闻禁令,在判决前暂不报道”。
笔者认为,错误甚至是违法的舆论引导,不仅会大大降低传播媒介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还可能引起干预司法审判公正的严重后果。舆论式的“审判”稍不留神,就会成为民族主义泛滥的全民审判。因此,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杜绝“新闻审判”现象的发生。
(作者系:西南交通大学艺术与传播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209 页.
[2]孟丽娟.媒介审判的新发展:网络媒介审判分析[J].安徽文学(下月),2010,05:297-298.
[3]孙涛.对“媒介审判”的再“审判”[J].皖西学院学报,2010.01:73-76.
[4]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 现代传播,2005,01:64-66.
[5]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郑州大学,2009.
[6]李瑾.“媒介审判”现象透析及其法律规制构想[D].兰州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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