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题为“媒体与司法:如何建立良性互动?”的笔谈会,专家学者围绕彭宇案等热点案件,就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发表看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司法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媒体不能采取像报道其他新闻一样的方法来报道司法案件。对司法机关尚未正式确认的案件事实,媒体不能仅凭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近亲属等的描述进行报道,更不能有倾向性地只报道或者引述一方代理律师的观点而有意忽略另一方的观点,使受众误以为这就是客观的案件事实。
此外,刘凯湘认为,媒体不能对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的观点进行评价,特别是予以明确的附和或者反对。因为,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便只能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保卫说,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法官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舆论评判,需要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而不是考虑如何应付媒体和说服公众。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原则进行了分析推论,但经传媒质疑后,法官便回避了原本正确的诉讼规则。在有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一些人的认识路径而引起舆论质疑后,法官的后续推理便受到了影响。
传媒与公众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及时了解审判信息,避免盲目质疑和跟风,减轻审判的舆论压力。在彭宇案中,当事双方的和解协议中增设了“保密条款”,使得事件真相没能公开。其实彭宇案已经演变成了一个公众瞩目的案件,法院应当通过判决公布事实真相,以便更好地引导社会舆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25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