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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立法 維護健康有序環境——訪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院長陳昌鳳

記者  徐  雋

2012年12月24日08:2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記者:陳教授,請您談談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形勢和網絡立法的必要性。

  陳昌鳳: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我們的信息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公共機構和市場類機構越來越多地獲取我們的個人信息。可能許多人還未意識到,我們的家庭住址、身份証號碼、電話號碼、家庭關系,甚至銀行存款等隱私已經泄露或被侵犯。這些信息甚至成了一些人牟取利益的手段,也成了商家、投機者、不法分子所覬覦的“財富”。因此,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亟待規范。

  近年來,我們制定或修改了一些法律法規,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比如,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打擊“信息販子”的條款﹔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証法》﹔2000年9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此后又頒布了諸多相關暫行規定。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立法相對滯后、實用性不強等問題。目前對涉及個人信息泄露的案件,出現了多部門分散執法的現象。2012年兩會,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關於進一步淨化網絡環境”的建議,呼吁國家加快網絡立法。

  記者:網絡立法對加強網絡信息保護有哪些積極作用?

  陳昌鳳:網絡立法是適應互聯網快速發展形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完善互聯網法律法規體系,有利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管理,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除了個人信息需要網絡立法保護外,未成年人保護、商業信息保護、國家安全方面的信息保護、計算機安全等領域都需要網絡立法規范。以未成年人保護為例。保護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信息的侵害和保護兒童隱私權一直以來都是各國網絡管理的重點。韓國《青少年保護法》與《信息通信網法》等法律中有明確針對保護未成年人網絡使用的法律條令。日本青少年網絡色情問題比較嚴重,日本制定了《關於公開特定電訊通信服務提供者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限制以及發送者信息的規制法律》(即《網絡服務商責任限制法》)、《青少年網絡規制法》等,重拳出擊治理網絡,保護未成年人。

  記者:國外在保護網絡信息方面有哪些值得借鑒的做法? 

  陳昌鳳:據統計,世界上有90多個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包括保護互聯網上的信息。以美國為例,早在1978年,美國佛羅裡達州就率先通過了《電腦犯罪法》。隨后,美國共有47個州相繼頒布了《電腦犯罪法》。聯邦各部門和各州先后提出了130項法案,1981年還成立了全美電腦安全中心。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禁止利用電腦犯罪法》。1987年,國會又通過一項議案,批准成立國家電腦安全技術中心,並制定了《電腦犯罪法》。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期,美國新出台《1996年電信法》,明確將互聯網定性為“與真實世界一樣需要管控”的領域,它主要涉及保護國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識產權及計算機安全四個方面。在美國,侵擾他人的私人事務、錯誤曝光、挪用他人信息等,均在侵犯隱私之列。針對有關國家安全的信息保護,美國安全部門投入大量精力,打擊通過互聯網散布威脅國家、社會安全的恐怖信息的行為。2011年2月17日提交國會的《信息安全與互聯網自由法》中,授權總統可以宣布“信息空間的緊急狀態”,在此狀態下,政府可以部分接管或禁止對部分站點的訪問。

  可以說,各國都是通過加強立法、監管來促進網絡信息保護,倡導信息安全流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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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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