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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誰來保護我的聊天記錄

正澤

2013年01月23日08:1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曾慶龍繪

  有人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隨著信息技術迅猛發展,如何應對身在暗處的黑客攻擊也日益成為“世界性技術難題”。

  是的,“技術的歸技術”,打擊計算機犯罪需要技術支撐,需要與不法分子在技術手段上一較高低。

  然而,木馬病毒公開兜售,任何人,不論他有無深厚的計算機知識,都能輕易獲取這項“技術”,成為黑客,這恐怕不僅僅是技術問題,更多的應該是管理出現了問題。

  查閱相關法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經營……均已入罪。為了從源頭上治理網絡亂象,去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主管部門的職責。應該說,網絡信息安全保護並非無策。

  法律規定和現實狀況的落差,原因在於法律的執行。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各種資訊的傳播、交易的達成、技術的交流提供了平台,同時也承擔著諸多法律義務。對於聊天軟件提供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對於各類貼吧、電子商務網站,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時,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沒有盡到技術上堵漏的職責,有沒有及時識別刪除非法廣告帖,有沒有撤除木馬病毒銷售的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此類病毒有無公然存在、銷售、泛濫的空間。

  同樣,公安機關加大打擊力度,主管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將在很大程度上壓縮此類病毒的“賣方市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

  此外,決定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對於“買方市場”而言,公民個人學法、守法,恪守隱私保護的法律邊界、道德底線,將在很大程度上縮小此類病毒的市場需求。

  英國著名作家達雷爾曾經說:“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隻有處罰才能使犯罪得到償還。”對有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行為的,決定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証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絡服務業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予以公布等。

  24小時,人民日報法人微博對《誰動了我的聊天記錄》的摘報,轉發量超過4.6萬條。網友的高密度聚焦,符合媒體喚醒人們對網絡信息保護高度重視的初衷。隻有全社會高度重視,法律法規涉及的各方行動起來,切實履行法律義務,尊重他人權利,才能讓網絡信息保護這個“世界性技術難題”在優化管理的維度上獲得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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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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