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8日電 國務院決定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新華社北京2月8日電 國務院決定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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