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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語境下的“烏合之眾”

蔣露

2013年03月13日14:04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新媒體出現后,媒體逐漸從一個高門檻的專業機構操作,變得越來越個性化。微博互動式的傳播方式,使得傳媒生態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轉變。在微博這個虛構的輿論場中,網絡群體就同一公共事件發表輿論,推動事件的進程,並形成網絡時代的心理群體。然而網絡流言、網絡暴力事件也並沒有停止過。本文試圖以法國社會心理學家、社會學家古斯塔夫•勒龐對於群體心理的研究為出發點,以新媒體語境為研究文本,從群體心理、群體意見以及群體領袖三個維度,對新媒體語境下的網民心理進行淺要的分析解讀。

關鍵詞:新媒體﹔群體心理﹔群體意見﹔群體領袖

法國社會心理學家、社會學家古斯塔夫•勒龐(Gustave Le Bon)在其傳世名作《烏合之眾》中總結道:民眾缺乏理性,依賴於信仰與權威的引導,用想象來判斷,模仿他人行為,簡而言之,民眾是盲從的。對於當下的傳播環境,對於新媒體的不斷發展,則可以利用它對中國互聯網中發生的各樣公共事件、群眾運動以及在其中個體心態、群體心理的變化和適應做出分析,並挖掘網絡現實中的文化現象所蘊含的群體意識。

本文試圖從《烏合之眾》中的三個關鍵詞:群體心理、群體意見以及群體領袖出發,結合當下傳播語境下所發生的熱點事件,分析新媒體語境下的“烏合之眾”是如何在輿論引導下進行信息的交流與傳播的。

一、群體心理

“群體的疊加只是愚蠢的疊加,而真正的智慧卻被愚蠢的洪流湮沒了。[1]”這種情況的出現,實則受到群體心理的支配。而群體心理,則受到本能、傳染、暗示的操控。

1.本能。所謂本能,佛洛依德指出,本能是一種為了消除肉體欠缺並重建內在平衡的能力[1]。就筆者看來,人都有分辨是非善惡、趨利避害的本能。在勒龐的觀點中,數量是本能的決定性因素。數量在人類社會中會經常性的產生一種充足的理由,處於群體中的個人會感受到一種強烈的“正義”力量,對他們來說群體就是正義,數量就是道理。即或不然,群體中的人也會有一種“法不責眾”的想法,因而在行為時就表現得理直氣壯。正如微博中“謠言”的傳播。現實中道德的約束、隱私的不可侵犯,在微博這樣一個“匿名”的平台上,漸漸隱於電腦屏幕之后。在網絡中,不僅群體是匿名的,個人也是匿名的。此時的“個人”具有了網絡群體的心理特質,當一個“謠言”未經証實卻被大量轉發,群體的力量使得常人眼中的“常識”變得虛幻遙遠。

2.傳染。所謂傳染,在群體中,感性的、本能的情緒特別容易傳染,而理智的、冷靜的情緒在群體中起不到絲毫作用。勒龐用“催眠”二字形象的概括了傳染的力量,他指出,一個被群體情緒傳染的人會感覺到自己前所未有的強大,他的行動完全聽憑另一種陌生的力量所主宰。被傳染的群體以他們完全非理性的力量主宰著這個世界。

正如喬治•奧威爾在《1984》中描述的那樣:

仇恨到了第二分鐘達到了狂熱的程度。大家都跳了起來,大聲高喊……甚至奧勃良的粗獷的臉也漲紅了。他直挺挺地坐在椅上,寬闊的胸膛脹了起來,不斷地戰栗著,好像受到電流的襲擊……不出三十秒鐘,一切矜持都沒有必要了……你所感到的那種狂熱情緒是一種抽象的、無目的的感情,好象噴燈的火焰一般,可以從一個對象轉到另一個對象[2]。

這段描述中,主人公溫斯頓在“兩分鐘仇恨”裡情緒出現明顯轉變。“兩分鐘仇恨所以可怕,不是你必須參加表演,而是要避不參加是不可能的。”正是由於群體中存在一定的群體壓力,群體成員為了適應群體需要接受群體中其他成員的認可,需要與其他成員保持一種和諧的關系,因此群體中的“催眠”使得本能的情緒更為容易的得到傳染。

3.暗示。所謂暗示,是比傳染更深程度的“催眠”。指人一旦進入群體,是非善惡的觀念制約以及趨利避害的行為能力全部消失,個人的表現與獨立個體時截然相反,沖動、狂躁卻得到了不可思議的強化。

回顧當下傳播環境下的群體事件,李啟銘撞車事件中群體心理的形成,便經歷了“本能—傳染—暗示”的過程。

李啟銘撞人案件發生后,人們出於同情的本能,對被撞女生表示惋惜心痛,接著李啟銘“我爸是李剛”言論一出,人們關於正義的本能被激發,在此刻形成一個心理群體,“憤怒”這個情緒迅速傳染開來,繼而變成行動上的暗示。憤怒帶來的結果是對李啟銘的“人肉搜索”與口誅筆伐。反觀當時的情況,“一邊倒”的趨勢很明顯,當時的微博、電視、報紙上鮮有對於李啟銘當時完整言論的表述。“我爸是李剛”這句話是否只是斷章取義之言也無從考証。在案子審判時期,微博上就出現了李啟銘死緩的消息,轉發量相當大。然后跳出群體的思維定勢,具有基本法律常識的個人都知道此時的司法程序並沒有進行到可以判決的地步,但是群體心理的推動下,處於群體中的人儼然變成了勒龐筆下的“智商匱乏者”。

二、群體意見

勒龐指出,“群體隻適用於簡單武斷的論斷,越簡單越夸張的越好。它全然不知懷疑和不確定性為何物,並無多少邏輯可言。[2]”因此給群體提供的無論是什麼觀念,隻有當它們具有絕對的、毫不妥協的和簡單明了的形式時,才能產生有效的影響。總的來說,所謂群體,不過是外界刺激因素的奴隸而已。而能夠左右群體意見的外界刺激因素無外乎是形象、詞語和套話、幻覺等。

1.形象、詞語和套話幻覺。群體容易被鮮明的形象打動。這也正是為什麼我們的廣告要用美女、可愛的嬰兒作為主體的原因。尼爾波茲曼也在《娛樂至死》中寫道:

政治家原本可以表現才敢和駕馭能力的領域已經從智慧變成了化妝術[3]。

群眾的選擇傾向已經不僅止於對事物、意見的價值評判,外在形象也成為了影響群眾喜惡的重要因素。

與賈尼斯的群體理論觀點相似,勒龐也指出群體思維(群體意見)形成以后,群體中的成員會出現不可戰勝的幻覺。這使得成員認為自己非常特殊,以至於可以克服任何阻礙或挫折。

2.與賈尼斯“群體理論”的比較。

就理論假設來說,勒龐的精神統一性與賈尼斯的高度凝聚力都是指群體成員願意在一起的程度,是群體意義上的團結。賈尼斯的理論指出的是群體成員面臨共同命運時,會產生一種使大家順從的壓力,迫於這種關系限制,群體成員想保持一致的願望,壓倒了個人的敏銳判斷,認為維持和平比做出清晰恰當的決策更重要。

就影響因素而言,賈尼斯所指的結構因素包括群體與外界隔絕、缺乏公正的領導、缺乏明確的決策程序以及群體成員背景的同質化。再就群體壓力,兩者都提到了群體壓力,群體壓力包括內部壓力以及外部壓力。賈尼斯指明的是個人為了消除壓力而導致服從於群體思維,個人是積極主動的。勒龐的群體思維的觀點中沒有“個人”的存在,因為個人泯滅了,群體思維的產生是由於受到了外界的刺激等一系列直接因素所產生的,是被動的。

總的來說,筆者認為,賈尼斯的群體思維理論和勒龐的群體心理理論最大的區別就是對群體的界定。賈尼斯承認群體的合理性,但群體思維具有危害,群體思維的形成是群體個人為了協調內外部壓力而做出的反應,而勒龐則指出群體的一無是處以及群體思維形成后,群體隻能處在被動的接收地位。

三、群體領袖

勒龐認為有群體的地方就有領袖,他是核心,是各色人等形成組織的第一要素。他是這麼解釋領袖的形成的:開始的時候他和我們都一樣,接著他成為了一個觀念的使徒,其他的一切事物都消失了,此時他就有了成為領袖的條件,因為他極端,而這恰恰是群體所喜愛的情感。因為群體智力的低下導致其在感情上也隻能接受最簡單的東西,這是原始人隔代遺傳的殘留。群體的偏激造就了極端的領袖,而極端的領袖又促進了群體的偏激。

在大眾傳播時代,領袖不僅可以解讀為群體中的個人,媒體也可以充當領袖這樣一個角色。當一個公共事件發生,媒體和廣大受眾一致對此事件表示關注,此時就形成了一個心理群體,共同關注事件的進展。媒體為了吸引受眾的眼球,往往忽視對新聞真實性的甄別。根據議程設置理論,媒體為了迎合大眾的口味,把一些夸張、駭人聽聞的事件設置為議程的中心,群眾極端情緒受到挑動,進而又促使了媒體進一步的偏向性報道。

范美忠事件中得到了較為典型的體現。范美忠由於在汶川大地震中不顧學生的安危,率先跑出教室,而被稱為“范跑跑”。圍繞范美忠事件,基於對該事件的關注,網絡中不少網民形成了一批具有共同心理的群體,有著高度的精神統一性。此時,他們就構成了真正意義上的網絡心理群體,在網絡社會中充斥著對范美忠的攻擊。這種攻擊的厲害程度已經達到了被稱為“網絡暴力”。而此時無論范美忠如何辯解,都無法挽回受攻擊的局面。很顯然,在還有太多的問題值得思考的前提下,如學校建筑質量為什麼這麼不堪一擊?為什麼平時缺少相應的安全教育?范美忠的做法是否就一定是錯誤的呢等?網友對范美忠的猛烈攻擊無疑帶有太多的非理性因素。

隨著數字技術的不斷發展,新媒體的迅速出現,網絡技術的不斷提升,群體網絡事件正在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可以說,勒龐所提及的心理群體在新媒體語境中也同樣存在。某個重要事件發生后,原本孤立的個體通過電視、報紙、網絡匯聚在一起,他們的思想和感情因暗示和相互傳染而轉向一個相同的方向。此時,勒龐所說的心理學意義上的群體就誕生了。但我們應該清楚的看到,正是由於網絡這樣一種群體聚集地的存在,群體的聯系似乎沒有以前那麼緊密了。關上電腦人們就能輕易的回到現實世界。技術的發展使得身份的轉換成為了輕而易舉的事情。群體中個人意識的存在顯得越來越強烈。因此,筆者認為,群體不是最愚蠢的疊加,但顯然,群體的決策也不可能是最明智的。在網絡傳播時代,我們要持著辯証、理性的論斷去面對正在發生的各類事件,既不忽視群體的喧囂與躁動,也不迷信精英的意見和觀點。

(作者簡介:蔣露,女,南京理工大學設計藝術與傳媒學院傳播學系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新媒體研究。)

參考文獻:

[1] (法)古斯塔夫•勒龐.戴光年譯.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M].北京:新世紀出版社,2011.

[2] (英)喬治•奧威爾著.董樂山,傅惟慈譯.一九八四[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3.

[3] (美)尼爾•波茲曼著.章艷譯.娛樂至死[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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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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