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23日發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提高了原創、演繹作品的稿酬標准及版稅率。
從《辦法》中可以發現,原創和演繹作品的基本稿酬標准上下限均提高了2—4倍。其中,原創作品的稿酬標准為每千字100—500元,改編、匯編、翻譯三種演繹作品每千字稿酬分別為30—150元、10—30元和80—300元。而在此前通用的1999年修訂版《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中,原創、改編、匯編和翻譯的作品每千字稿酬僅分別為30—100元、10—50元、3—10元和20—80元。
此外,原創作品的版稅率調整為5%—15% ,演繹作品的版稅率為3%—10%。這兩種作品的版稅率在1999年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中,僅為3%—10%、1%—7%。
關於報刊刊載作品,《辦法》規定,未與著作權人約定付酬標准的,應按每千字不低於150元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辦法》特別指出,在數字或者網絡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付酬標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 人民日報 》( 2013年09月24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