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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風窗》事件的法律思考
【2】

於為民

2013年11月13日17:06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調查表明,《村官腐敗透視》是一篇沒有經過現場採訪,捕風捉影、生編硬造的假新聞,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南風窗》的假新聞有違職業道德和新聞宣傳紀律

2013年9月17日,河南省婦聯在三門峽召開“關愛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社會和諧”座談會,河南省婦聯副主席庫鳳霞指出:“像《南風窗》這樣不實、不負責任的報道,不僅對留守婦女造成了傷害,也對廣大基層干部造成了很大傷害。我們希望新聞媒體、新聞工作者都能恪守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堅持新聞報道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傳遞更有利於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人際和諧的正能量。”與會的省社科院社會問題專家崔學華教授說:“這種不負責任的報道,必將帶來嚴重的社會危害:從名譽上講,造成留守婦女嚴重‘污名化’,經過媒體傳播,會影響全省乃至全國留守婦女群體的整體聲譽﹔從心理上講,傷害了留守婦女的尊嚴,挫傷了留守婦女的自尊和自信﹔從行為上講,挫傷了留守婦女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從家庭層面上講,會加劇留守家庭的信任恐慌,降低留守家庭的婚姻穩定性﹔從社會層面上講,對農村社會的平安穩定、對基層干部的工作熱情,都會造成不利影響。”

《南風窗》的假報道違背了職業道德:2009年11月27日修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第三條要求: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要把真實作為新聞的生命,堅持深入調查研究,報道做到真實、准確、全面、客觀。要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獲取新聞素材,認真核實新聞信息來源,確保新聞要素及情節准確﹔報道新聞不夸大不縮小不歪曲事實,禁止虛構或制造新聞。

《南風窗》的假報道也違背了新聞宣傳紀律和有關規定:《新聞記者証管理辦法》規定:新聞記者應遵守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發虛假報道,不得刊播虛假新聞。2011年3月19日,國務院公布新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要求記者深入基層、貼近群眾、體驗生活,在深入中了解社情民意,增進與群眾的感情。維護採訪報道對象的合法權益,尊重採訪報道對象的正當要求,不揭個人隱私,不誹謗他人﹔維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益,注意保護其身心健康。2011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布的《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重申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媒體公信力的基礎,也是新聞工作者的基本准則。新聞記者編發新聞報道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不得發布虛假新聞,嚴禁依據道聽途說編寫新聞或者虛構新聞細節,不得憑借主觀猜測改變或者杜撰新聞事實,不得故意歪曲事實真相。新聞記者報道新聞事件必須堅持實地採訪,採用權威渠道消息或者可証實的事實,不得依據未經核實的社會傳聞等非第一手材料編發新聞。新聞記者開展批評性報道至少要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新聞來源,並在認真核實后保存各方相關証據,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客觀、准確,新聞分析及評論文章要在事實准確的基礎上做到公正評判、正確引導。同時要求新聞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防范虛假新聞的管理制度。國家新聞出版總署2011年印發的《新聞採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指出:新聞採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包括以下方面:編寫虛假新聞,包括在採寫新聞報道中採取憑空捏造,無中生有﹔隱瞞事實,制造假象等方式,造成發表的新聞報道與事實嚴重不符等行為。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2012年《關於在新聞出版系統深入持久開展“走基層、轉作風、改文風”活動的通知》也指出:在網絡、手機信息傳播的沖擊下,新聞出版系統也出現了浮躁之風,一些編輯記者不深入基層、不調查研究、不實事求是,隻在網上淘信息、抄文章,使新聞報刊圖書文章空話多、廢話多、套話多,書報刊跟風炒作、片面追求轟動效應等問題凸顯出來,嚴重影響了我國新聞出版事業的整體形象和公信力,基層群眾反映強烈。要求新聞出版工作者牢記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牢記馬克思主義新聞出版觀,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在新聞出版工作中自覺站穩群眾立場、增進群眾感情、強化群眾視角、運用群眾語言、回應群眾關切,更好地宣傳黨的主張、堅持正確輿論導向,更好地反映人民心聲、通達社情民意,不斷提高新聞出版工作質量水平,樹立新聞出版系統良好形象。

雖然《南風窗》稱自己要“遵循新聞工作職業道德”,但作為一家有影響的新聞期刊,《南風窗》卻沒有把新聞宣傳紀律和有關政策法規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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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立娟(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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