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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風窗》事件的法律思考
【3】

於為民

2013年11月13日17:06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南風窗》的虛假報道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

《南風窗》的道歉信承認《村官腐敗透視》一文存在把關不嚴的問題,將村支書私底下吹牛的話“這個村有一半都是我的娃”寫入文章,造成了不良影響。可見《南風窗》編輯部和記者一開始就知道是一句吹牛的話,卻有意寫入文章,借以嘩眾取寵,這就涉嫌捏造事實,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新聞侵權法辭典》對於新聞侵害名譽權的定義為:新聞單位或個人利用報紙、刊物、廣播電視、新聞電影等新聞傳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的方式向公眾傳播有損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單位合法權益的不當內容或法律禁止的內容,從而破壞了公民或社會組織的真實形象,降低對他們的社會評論,影響公民個人寧靜的生活和尊嚴的違法行為。名譽是指個人憑其天資、家境、修養、業績、學識和地位等特征,在社會上形成的聲名與榮譽,是公民對每個社會成員的社會評論。《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新聞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新聞作品中存在侮辱和誹謗的內容。侮辱的方式有暴力侮辱、口頭侮辱和文字侮辱。文字侮辱是指通過文字、圖像等形式對他人進行侮辱的行為,如書寫、粘貼、丑化他人、有損於他人人格的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標語、散發傳單,在互聯網上發帖等。書面侮辱是一種故意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的行為特點在於捏造事實並加以傳播。誹謗行為一般分為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書面誹謗如新聞傳播中的誹謗所造成的傷害遠遠大於口頭誹謗。誹謗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隻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法認為,對於侵權行為而言,即使沒有指名道姓,但隻要能夠確定是針對一定的具體對象,也不影響民事侵權或誹謗罪的成立。對於傳謠者或謠言發布單位,其對自己違法行為做出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辯解,都是蒼白無力的。如果不能或不公布姓名,更說明其傳播的內容是虛假的,這種沒有真實人物的謠傳行為,不但違背了職業道德和良知,而且誤導了讀者,丑化了社會,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相關責任人已經觸犯治安處罰法,應以擾亂社會秩序行為追究法律責任。虛擬網絡無邊界,媒體宣傳有限制,法律底線要堅守,制謠傳謠應擔責。劉德法認為《南風窗》事件具有典型意義,應當引起法律工作者和社會的高度關注。

至於《南風窗》以“遵循職業道德,為信源保密”為由拒絕透露消息來源,更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和狡辯。在西方新聞界,保護秘密消息來源雖然是一項重要的職業道德准則,但西方國家的法律並沒有賦予記者為消息來源保密的絕對權利,而規定為有條件的限制性特權。美國廣播電視協會2000年通過的《道德和職業行為准則》要求新聞工作者應做到:對於保密的信息源,應僅在採集或表達重要信息明顯地有利於公眾利益時或在提供信息者有可能受到傷害時才使用。中國國家新聞出版總署2011年頒布的《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明確要求:無論是自採的還是轉發的新聞報道,都必須注明新聞消息來源,真實反映獲取新聞的方式。除危害國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聞報道須標明採訪記者和採訪對象的姓名、職務和單位名稱,不得使用權威人士、有關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的新聞消息來源。

這篇報道還涉及了另外一個法律問題,既然文章披露了村支書性侵留守婦女和貪污腐敗等違法犯罪行為,文章作者無論是作為新聞記者還是公民,都有責任有義務向司法機關舉報,提供具體資料。網友@行者書院說:如果村支書一事是真,就應該繩之於法,否則就是包庇。如果偽造新聞,向河南人民潑臟水,造謠者應該面臨法律制裁,不僅僅是用道歉來推脫罪責。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傳播研究所副主任劉海龍認為,《村官腐敗透視》“性侵”情節與全文內容不相干,屬非關鍵信息,卻用在開頭作為新聞堅實基礎,這樣使用匿名信源存在“技術失誤”。對於涉及刑事案件,記者不能再以職業為由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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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立娟(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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