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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風窗》事件的法律思考
【4】

於為民

2013年11月13日17:06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虛假報道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

《南風窗》雖然道歉了,但態度並不真誠,也不全面。有網友指出《南風窗》的袖珍致歉信的六大“硬傷”,堪稱敷衍式致歉的樣本:一是不敢明確致歉的對象。致歉對象應該是文中被記者不實內容所傷害的農民和支書,而《南風窗》這封深夜發出的致歉信卻寫給市委宣傳部,“特向廣大讀者致歉”。看來其對於那些八輩子都不訂閱一本《南風窗》的鄉下人,根本就不看在眼裡,無須道歉。二是不敢面對承擔的責任。《南風窗》的精明在於向讀者道歉,不需要承擔損害村民的聲譽、侵犯村民名譽權等責任。三是不敢承認存在的問題。當前,中央正在全國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作為正式的致歉信,隻字未提是由於對農民和基層干部沒有感情、存在偏見,是記者缺乏據實報道的職業道德,還是編輯把關不嚴,辦刊方針有問題。四是不敢承諾改進的方向。致歉信拿出“把這句私底下吹牛的話寫入文章”這個荒唐的借口,企圖來說服大家,簡直是用一個錯誤來掩蓋另一個錯誤。五是不敢公布處罰的措施。致歉信用“文章”來偷換“報道”的概念,要告訴大家,寫文章,編個故事、講個笑話、吹個牛皮、侃個大山都屬正常,可以不對文中的真實性負責,蒙混過關,目的就是要為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打基礎。六是不敢歡迎社會的監督。作為一家媒體,對社會監督自然不會陌生,即便是客套話,該致歉信的結尾是否應該來上一句“歡迎社會各界加強對我們的監督”之類的話語,是不想讓監督,還是不屑於監督?

《南風窗》致歉信發出后,許多網友認為其道歉不誠懇,說如果拿出監督別人的力度和攻擊別人的程度來致歉,或許會讓人信服,起到挽回不良影響的效果。希望《南風窗》對此事的處理不要止於道歉,還要處理不負責的編輯記者,在內部重新開展新聞職業道德教育。《南風窗》蓄意發布虛假報道,違紀違法,必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理責任和法律責任。《出版管理條例(修訂)》第27條規定: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近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聞記者証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新聞機構須履行對所屬新聞採編人員資格條件審核及新聞記者証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責任,對新聞記者的採訪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有違法行為的新聞記者應及時調查處理。第34條規定:新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採取下列行政措施:(一)通報批評﹔(二)責令公開檢討﹔(三)責令改正﹔(四)中止新聞記者証使用﹔(五)責成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監督整改。《新聞採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要求:對違反新聞出版法規規章應予處罰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須在填寫《新聞採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表》前,依法做出行政處罰。第15條規定:新聞機構對本單位人員存在的不良從業行為隱瞞不報,或者有意拖延緩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行政措施:(一)通報批評﹔(二)責令公開檢討﹔(三)責令改正﹔(四)暫停核發新聞記者証﹔(五)在年度核驗中給予緩驗﹔(六)責成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監督整改。2011年印發的《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新聞機構要建立健全虛假失實報道的糾錯和更正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新聞機構要建立虛假失實報道的更正制度。凡經調查核實認定報道存在虛假或者失實的,新聞機構應當在本媒體上及時發表更正,消除影響﹔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新聞機構要建立健全虛假失實報道責任追究制度。對新聞記者採訪不深入、編輯把關不嚴導致報道失實的,新聞機構要通過本媒體公開道歉,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新聞記者不實地採訪,僅憑網絡信息或者道聽途說編寫虛假報道的,新聞機構要公開道歉,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要追究新聞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記者、責任編輯、分管領導等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蓄意炒作虛假新聞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除嚴肅處理責任人外,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還要追究新聞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據此,《南風窗》不僅需要向被侮辱和誹謗的三門峽農村留守婦女、基層干部和廣大讀者真誠道歉,說明虛假報道產生的真相,消除虛假新聞造成的社會影響,還應該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對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

現代新聞傳播的重要特征是,一篇報道發表后,平面媒體、廣播電視媒體、互聯網會迅速大量轉發、跟帖評論,首發媒體也會同時把內容挂在網上,因而影響力更大,失實報道所造成的危害也會更大,《南風窗》的虛假報道就充分體現了這一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0年12月28日公布的《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4條規定: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9月9日公布的《關於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依然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南風窗》的虛假報道所說農村留守婦女的位置——“三門峽市西南方,距離市區90公裡左右的一個小村”,所指對象相對明確﹔而記者編造事實的行為涉嫌侵犯了該村留守婦女的名譽權,甚至涉嫌構成誹謗罪,《南風窗》或將面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可能。盧氏縣杜關鎮與《南風窗》失實報道中提及的地理方位比較接近,一度處於媒體關注的漩渦之中。鎮婦聯主席常玉霞說:“為什麼文章中涉及的人物都用化名?既然有此事,為什麼不向司法部門舉報?那是造謠者心虛,也是他不想負責任。請求有關部門和領導徹查此事,給公眾一個澄清和交代。”河南省社科院專家祁雪瑞認為,受到影響的女性都是直接受害人,她們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自訴,要求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失。受侵害人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對方,也可以到三門峽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對不良媒體提起公訴。三門峽司法機關表示,如果留守婦女、留守兒童和基層干部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他們將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全力幫助他們維權。

《南風窗》的虛假報道不僅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也重創了自身的公信力。正如《人民日報》評論指出的那樣:“新聞想象學”流行,還有其社會土壤。一是對新聞的把關不嚴,導致一些想象新聞泛濫﹔二是部分公眾心態浮躁,患上了新聞獵奇病,一看刺激性新聞就激動不已、廣為傳播,無形中加劇了畸形新聞的生產。《南風窗》道歉敲響了“新聞想象學”的喪鐘,真實是新聞的生命,真誠是新聞的靈魂,新聞容不得半點夸張,更不能去想象,要想做出好新聞,隻有下苦功夫、用真腦筋。

(作者單位:河南日報報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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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立娟(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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