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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紅港劇植入廣告遭投訴 "沖上雲霄2"被罰10萬港元

李永寧

2013年12月05日07:2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沖上雲霄2》被罰10萬港元

  熱播港劇《沖上雲霄2》日前又在香港“紅”了一把。不過,這次“紅”的不是機長空姐的愛情故事,而是因劇中多次出現的植入廣告。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3日裁定,香港無線電視播出的《沖上雲霄2》劇情中,涉嫌植入維他命飲料和手表廣告,違反香港《電視節目守則》和《電視廣告守則》,罰款10萬港元。

  多次出現飲料、手表廣告,通訊局認定等同於宣傳

  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表示,該局日前收到了5名市民對《沖上雲霄2》的9宗投訴,投訴電視劇中涉嫌植入廣告,影響觀看趣味。

  通訊事務管理局在經過調查后認為,在《沖上雲霄2》不同劇集中,的確多次出現了多瓶不同顏色的維他命飲料和印有某品牌的飲料機。

  在今年8月22日的一集中,又以維他命飲料作道具,在沙灘上堆砌心形圖案,並以中距離至特寫鏡頭清楚展示瓶身和紙箱上的品牌名稱“令人覺得牽強,等同於間接宣傳。”

  通訊事務管理局的報告還認為,《沖上雲霄2》在不同場合展示了某手表品牌的特寫鏡頭。在真實的手表店內外拍攝的鏡頭,明顯展示了該品牌的名稱,加上劇中角色對產品的贊美,使人格外留意該產品。“場面令人覺得牽強、干擾觀賞趣味,同時也沒有劇情編輯上的需要。”

  報告披露,該維他命飲料品牌和手表品牌是該節目的贊助商。

  廣告須符合需要,不要干擾觀賞趣味或令人覺得牽強

  根據香港現行的《電視節目守則》,電視台禁止在節目中無意或蓄意植入廣告。

  至於電視節目中的贊助安排上,《電視廣告守則》有清晰指引,核心原則是保存電視節目的完整性。因此,電視節目不得基於商業原因改變節目的流程,而在節目中展示或使用贊助商的產品或服務時,要明顯配合節目的編輯需要,不會干擾觀賞趣味或令人覺得牽強。

  鑒於調查結果,通訊事務管理局認定,《沖上雲霄2》違反了相關條文。管理局對無線電視發出警告,並罰款10萬港元,敦促其嚴格遵守《電視節目守則》和《電視廣告守則》的規定。

  通訊事務管理局發言人強調,通訊局十分重視植入廣告這類個案,會按照個案性質和嚴重程度,及電視台的違規記錄等因素,決定是否採用更嚴重的懲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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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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