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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评李某某案:十年刑后望“成年”【3】

2013年09月27日08:14    来源:央视《新闻1+1》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央视评李某某案:十年刑后望“成年”

  洪教授,您怎么看?为什么李某某的律师团队会提出这样一个无罪的辩护?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这就说明无罪辩护必须要建立在尊重事实和法律基础上,这个辩护意见才能够被法院所采纳,这样的辩护意见也是最好的辩护意见,但是如果无罪辩护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也就是无罪辩护是没有事实作为基础,也没有法律作为依据的,那么这样的辩护一定不会被法院所采纳,那么这种辩护就是最差的辩护,对于被告人来讲,也是最不负责任的辩护,那么这个就根据法律,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至于本案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自始至终就是一直坚持给李某某做无罪辩护,而且把这种无罪辩护的观点对外放话。我个人认为,往轻了说,也只能说明辩护律师法律知识比较缺乏,对法律规定没有一个很好的认识,错以为只要天天坚持喊无罪辩护,就能够改变这个案件的客观事实,错以为辩护律师没有独立地位,唯委托人的意志为转移,委托人做无罪辩护就坚决做无罪辩护,换句话说,就是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是存在着偏差的。如果往重了方面去说,这么明显没有事实法律根据的这样一种辩护意见,为什么还坚持,他背后的动机、目的到底是什么,我们恐怕就要给他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了。

  主持人:还有一个细节,被告人李某某的律师团队,曾经在庭审之前就把自己的辩护词通过一种公开的方式,把它向公众给公布了,那么在法律上这是不是被允许的?为什么律师会采取这样一种做法?

  洪道德:我个人认为律师采取这种做法,无非就是一方面缺乏守法的意识,另外一方面也是想借助舆论来干扰这个案件的法院的审判。这种做法肯定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把一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辩护意见往外公布,首先就违反了不公开审理的原则要求。其次,在法庭辩论开始之前,就往外公布自己的辩护意见,这个也是有违我国《律师法》给律师所制定的律师的责任和纪律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被这个行为都给破坏了。

  主持人:谢谢洪教授,其实刚才我们一直在强调一点,这是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出于不管是哪个角度,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要保护未成年人的种种权益,另外一个审理要尽量地低调。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被告人李某某的母亲却自始至终一直是相对比较高调的,可能恰恰是由于她的高调,也使得这个案件一直在媒体的高度关注之下,我们继续关注。

  解说:一审宣判舆论自然会把关注的目光再次聚焦到一个母亲身上,她就是李某某的监护人梦鸽。媒体报导说,听完宣判,梦鸽没有说一句话,庭审后,在法庭特别安排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的亲情会见中,梦鸽有亲吻李某某的动作。从2月案发至今,半年多时间,这一案件的舆论关注度始终未减。一直到8月30日,也就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梦鸽才第一次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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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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