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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媒介融合語境下的傳播政策規制

——基於其他國家的媒介融合政策探討對我國的啟示

張雪靜

2012年11月27日15:51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摘要:媒介融合語境下傳播規制政策的研究在全世界范圍內都是一件備受關注的前沿課題,相比較西方國家的媒介融合政策,我國的媒介融合政策還處於起步探索階段。所以我們有必要借鑒其它國家或地區媒介融合政策的經驗,並立足於我國媒介融合的發展現狀和傳播規制政策的特點,開展對媒介融合語境下傳播政策規制變革的研究。本文通過對幾個西方國家媒介融合語境下最新的傳播規制政策的梳理和總結,提出我國媒介融合政策制定值得借鑒的幾個方面。

關鍵詞:媒介融合﹔傳播政策規制

一、媒介融合下傳播政策規制變革的必要性

“媒介融合”一般認為是20世紀70年代末萌芽於美國未來學家尼古拉斯•尼葛洛龐帝(Nicolas Negroponte)提出“三個重疊的圓圈”觀點:“廣播電視業”、“電腦業”和“印刷出版業”將在數字化浪潮下呈現交疊重合的發展趨勢。 當前媒介的發展已經印証了尼葛洛龐帝的預言,“三網融合”正成為媒介未來發展的主要趨勢,然而在我國媒介之間並沒有以人們預想的速度迅速的融合發展,傳統媒介之間規制的分立、行業之間利益的紛爭成為我國媒介融合發展的重要障礙。

傳統的技術決定論觀點持有者認為,媒介融合是由技術引領和推動的,對技術的作用持過於簡單和樂觀的態度,后來這一觀點遭到眾多批判,主要的批判理論是“技術社會形成論”( Socialshaping theory,SST),這一理論強調社會因素對技術的塑造作用。遵循技術社會形成論的認識論,媒介融合不僅僅是技術進步的結果,還受到政策、經濟、文化等其他因素的影響。如,在邁阿密大學傳播學院的Bruce Garrison和Michel Dupagne設計的“媒介融合”模型(圖1)中,可以看出融合效果的最后產生是技術、經濟和規制因素三者共同作用的結果。

圖1:媒介融合模型(Bruce Garrison,Michel Dupagne制,陳映譯)

事實上,媒介融合在當下所面臨的困境也已經証實了技術社會形成論的觀點。在種種限制性社會因素中,不能適應媒融合發展現狀和趨勢的傳統媒介規制體制無疑是最主要的阻力之一。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蔡雯通過對幾個國家媒介管理現狀的比較提出:“從世界各國媒介管理的現狀看來,媒介規制的變革乃是媒介融合的必要前提。” 所以我們有必要借鑒其它國家或地區媒介融合政策的經驗,並立足於我國媒介融合的發展現狀和傳播規制政策的特點,為我國媒介融合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鑒。

二、融合時代其他國家傳媒規制政策概述

不管是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還是印度、新加坡、伊朗等發展相對落后的國家,從20世紀起,為應對媒介融合時代的到來都提出了符合本國國情的傳媒規制政策,規制政策大都經歷了好幾次的變革,本文將重點梳理幾個主要國家在融合時代提出的傳媒規制政策。

1、美國

美國是最早嘗試“三網融合”的國家,早在《1996年電信法案》(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1996)的通過,就建立了關於電信、廣播電視等產業之間融合的基本政策框架,其主要內容包括:拆除了電信業和有線電視業之間的市場壁壘﹔廢除了廣播電視網對有線電視系統所有權的限制﹔在所有電信設備與器材之間建立協同性和連通性。 但是,新的電信法對許多融合服務無能為力,新電信法將通信服務分電信服務、信息服務兩類,並施行不同的規制,而對融合后出現的新的相關服務沒有清晰的界定,使得許多融合服務的歸屬備受爭議。

隨后聯邦通訊委員會(FCC)針對這些問題又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主要進行了業務的界定,主要政策有 :第一,2002年FCC發布《宣言性裁決》,將優先電視的寬帶接入服務劃分為信息服務﹔第二,2004年出台《VoIP管制自由法案》,將網絡電話業務視為輕度規制的信息服務﹔第三,電信運營商基於全光纖網絡的交互式網絡電視按數據業務規制,電信運營商勿需挨家申請“本地特許”。從2004年開始,美國對《1996年電信法案》的修訂提上了議程,以制定適應融合環境的新的產業政策。 此外,美國政府還出來了一系列涉及技術的政策與法規,主要包括《信息科學技術法》、《信息技術管理改革法》、《美國技術領先法》等。

2、英國

為了能在電子數字化的傳播時代對傳播業進行有效的管制,英國政府提出了 將傳播產業融合為一體的主張,並與1997年開始著手制定融合傳播市場的政策。1998年和2000年先后發表了鼓勵融合的《通信規制:對信息時代融合趨勢的思考》的綠皮書和《傳播新未來》的白皮書。 2003年英國議會經過激烈討論通過了新的《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2003),新《通信法》代替1984年《電信法》成為美國在通信領域的根本性法律文件。新通信法的主要內容為:成立了統一的融合性規制機構通信管理局,並確定了英國通信局(Ofcom)的的職責范圍、職責基本內容和實行行業監管的原則﹔為監管部門制定了一個基本的監管框架和原則,為英國“三網融合”的健康發展制定了一套科學、合理、有效的監管實施模式﹔《2003年通信法》在原有廣播、電視、電信業監管法案的基礎上,對市場准入政策、傳媒所有權、廣播電視服務管制等監管細節進一步實現了放開,例如:放寬市場准入用一般授權取代許可証制度、建立無線頻率許可証交易制度、衛星和電子通信網絡的電視內容許可有廣播發許可証加以管理、結構規制被放鬆行為規制得以加強。

總體而言,英國現行信息服務政策、監管體系對英國“三網融合”的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4個方面:形成了獨立、融合、統一的監管部門——Ofcom﹔形成了促進融合、鼓勵競爭的通信大法——《2003年通信法》﹔形成了開放的業務界定方式﹔形成了寬鬆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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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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