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國
同歐洲其他大多數國家一樣,法國傳媒最初遵循的是公營壟斷模式,直到1982年,法國頒布《視聽傳播法》,私人廣播電視可以合法存在,國營壟斷體制終結。1986年《通信自由法》是法國傳媒規制的基本法律,該法確立了法國廣播電視領域公私並存的體制框架。后來,為向歐盟2002年電子通信規制過度,法國頒布相關法律對廣播、電信規制框架進行調整,相關法律主要有三個 :《數字經濟信任法》、《電子通信和視聽服務傳播法》、《電信和法國電信公司公共服務義務法》。2004年出台的《數字經濟信任法》、《電子通信和視聽服務傳播法》梳理了一個新的范疇----電子傳播,從而導致電信、視聽傳播、互聯網之間重新擺位、重組關系。 兩部法案將電子傳播定義為“通過電子途徑播出節目、傳輸或接收信號、文字、聲音和圖像,具體包含有線網、固定和移動電話網、地面無線頻率播出網和衛星播出網。”電子傳播被分為“載體”和“內容”,並由電子傳播和郵政管理局(ARCEP)管理載體,視聽最高委員會(CSA)管理內容,也即法國在電信、廣播電視領域仍是多頭管理,沒有像英國那樣形成統一的規制機構。此外法國在電信領域還放寬市場准入,有許可証制度轉向一般授權,不再進行單個的許可証申請評估,運營商們僅對電子通信與郵政管理局(ARCEP)負有通知義務,建立和運營獨立的網絡不需要再授權,也無需通知。 所以,在市場准入方面,法國電信業和廣播電視業並不互相排斥。
除以上三個國家之外,其他國家也有對媒介融合的政策規制。例如,新加坡政府對相應的媒體管理機構進行了改革,2003年伊始,新加坡政府把原來的廣播管理局(Singapore Broadcasting Authority)、電影和出版局(Films and Publications Department)和電影委員會(Singapore Film Commission)合並起來,成立了統一的管理機構傳媒發展局(MDA)﹔ 香港政府擬將電訊管理局及廣播事務管理局合並為通訊事務管理局, 並計劃將現有的三套條例(廣播條例、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電訊條例)合並成“傳播條例(Communications Ordi-nance)”,以促進整個通訊、媒體業的發展。
三、國外媒介融合規制政策的借鑒與啟示
我國“十一五發展規劃”明確提出,要加強寬帶通信網、數字電視網和下一代互聯網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三網融合”。這為媒介融合的大發展帶來契機的同時,也對建立媒介融合規制政策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各國近年的傳媒規制政策改革呈現出以下趨勢:規制框架從縱向分業規制向橫向分層規制轉換﹔規制機構從分立機構向融合機構轉變﹔規制改革的取向是放寬市場准入、倡導競爭、吸納投資﹔規制重心從市場結構規制向規制壟斷行為轉變。 這些趨勢對我國傳媒政策的制定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1、加快制定有助於推動媒介融合的相關法律,為媒介融合建立基本政策框架。
在我國,要實現廣電、電信、互聯網的三網融合,僅靠行政手段難以推進,應當制定相關扶助政策,為傳媒規制政策的建立提供輔助。例如日本,2001年頒布《e-Japan戰略》,其確定的首要的戰略重點便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在民間完善超高速網絡基礎設施建設。 。這些雖然不是三網融合的針對性立法,但為媒介融合的最終實現奠定了重要基礎。因而在我國,“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為監管機構的融合與監管內容的修改提供依據,進而為電信和廣電相互進入提供法律依據,使管制機構對融合業務的管制有法可依。”
2、放寬市場准入,維護市場有效競爭。
放寬市場准入包含兩方面:一是變革交叉禁入制度﹔二是進行許可証制度改革。
在我國應當放寬廣電、電信之間的交叉准入。在媒介融合的大趨勢下,原有的縱向分立的“豎井式”產業結構已經不適應整個媒體產業發展的需要。廣電、電信之間的交叉准入是實現三網融合的關節點。美國《1996年電信法》拆除了電信和有線電視之間的市場壁壘,其他國家紛紛跟進,美國吹響了交叉進入的號角。在我國,2010年7月,三網融合試點城市最后敲定,試點方案出台之后,雙向進入在部分領域成為現實。然而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作為交叉進入的基礎----資本准入、許可管理和利益沖突等,至今未有太大改變,特別是利益沖突。因此需要國家在交叉進入這一方面進一步加大推進力度。此外從美國的三網融合發展歷程來看,在實現了雙向進入之后,三網融合業務的發展也是一波三折,可以說,產業間的雙向進入政策只是三網融合的一個前提條件,而技術進步、市場需求則是推動三網融合的主要動力。
許可証制度改革是促進有效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統一的許可証要實現技術和業務中立。技術中立意味著許可証持有者有權選擇適合業務特點的技術,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來選擇推出何種業務。借鑒其他國家的已有經驗,許可証制度應該盡量降低許可的門坎,允許許可証再次交易。例如歐盟實行一般授權制度,英國則通過投標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媒體拍賣商業媒體執照。
然而在放寬市場准入的同時必須警惕壟斷的出現,保証大多數人參與媒體的權利。任何新的傳播政策范式中都應包含三個核心概念:傳播自由、接入和管控、可問責性(Cuilenburg & Verhoest,1998)。傳播自由有雙重含義:傳播多種聲音,並對眾多的需求和需要做出反應(麥奎爾,2006a:140)。從這個意義上說,歐盟的傳媒政策最寶貴的在於對於核心價值的堅守,也正是對傳播自由最好的詮釋。 這一點上很值得中國借鑒。
3、內容與載體分離規制。
現階段,許多國家將對內容、傳輸平台的規制相分離,歐盟2002年的框架實行內容與網絡分離規制,“一方面在網絡環節建立了融合的規制框架,另一方面各國的內容規制又保障了文化的多樣性。”傳統媒介,由於受技術的限制,內容是依附在媒介上進行傳播的,兩者難以分離,因而對內容和媒介的管制是合二為一,一同進行的,然而在媒介融合時代,內容和媒介是相互分離的,應對這一變化對內容和網絡應該進行分離規制,將重點放在對內容的規制上。媒介也即傳輸平台,作為技術,應該堅持技術中立的原則,允許企業自由的選擇技術來提供服務,堅持技術中立有利於對不同技術按統一方法實施規制。這樣,技術和內容分離規制有利於明確規制的對象,促進媒介融合的進度。
4、組建統一的規制機構。
通過分析其他國家的傳媒規制經驗,可以發現,越來越多的國家建立統一的規制機構,例如美國的FCC,英國的Ofcom,日本的總務省。而中國現有的規制機構是典型的多頭規制。廣電行業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進行規制,電信業由工信部規制,出版業由新聞出版總署規制,此外,中宣部、發改委等部委還從不同角度參與規制。當前實行多頭規制的問題很顯然,一方面,政策協調難度大,行政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部委之間經常發生各種沖突,或政策掣肘,或因扯皮存在監管空擋。當前三網融合的進程步履維艱與多頭管制有很大關系,要實現三網融合,必然需要建立一個超然於行業利益格局之外的規制機構。(作者系中國傳媒大學傳播研究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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