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道議程設置形成機制
傳播學者麥庫姆斯和肖認為,大眾傳播具有一種為公眾設置“議事日程”的功能,傳媒的信息傳播活動以賦予各種“議題”不同程度的顯著性的方式,影響著人們對周圍世界“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斷。[2]但是,實施這一理論的前提是要大眾傳媒能夠在一定時間內集中賦予環境、生態(周圍世界)“大事”的顯著性,才能將特定的環境狀況轉變成“問題”,並進而推動相關政策的制定。目前,我國環境報道的議程設置形成機制制約了大眾傳媒議程設置的功能。
機制是泛指一個系統中,各元素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功能。環境報道議程設置機制與報道的內容休戚相關,因為這涉及當事者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等。例如,2003年起環保NGO組織干預的雲南“怒江兩庫十三級的建壩方案”、楊柳湖工程、廈門海滄化工事件﹔2005年吉林化工廠爆炸鬆花江水污染導致的哈爾濱停止供自來水﹔2006年甘肅徽縣新寺村旁生產鉛錠的冶煉廠引起數百名兒童血鉛超標住院事件﹔2007年廈門市民對PX項目集體向政府游行示威﹔2008年南方雪災、冰災﹔2009年江蘇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排污導致該市發生停水事件﹔2010年福建省紫金礦業集團有限公司銅礦濕法廠發生銅酸水滲漏,污染了汀江,部分江段出現死魚﹔2011年康菲石油公司渤海灣油田泄漏事件。綜合這些環境報道,可以看出環境報道當事者主要有四個方面:(1)與當地企事業單位利益相關﹔(2)涉及政府審批權力﹔(3)需要政府決策﹔(4)干擾了當地大多數居民的生活、工作和健康。在這四者中,政府公權力的權威性容易被報道內容所挑戰。因為任何高能耗、高污染的項目,都是經過層層審批,有的甚至是經過更高級別的政府向國外引進的。
所以,大多數環境報道敘事結構往往表現為兩種:一是企業排污——受害者抗議——政府治理——傳媒報道,二是政府默許、企業排污——傳媒揭露、受害者抗議——傳媒報道——政府治理。從這兩種敘事結構看,抗議成為關鍵的報道由頭,並且這些抗議環境污染的報道內容都以負面新聞的形式出現。這和近10年來,以社區環境抗爭為特征的現象越來越多,居民與物業公司、污染源企業甚至政府項目決策的抗爭不斷出現。
但是,環境報道議程設置的主要功能並不在於污染、危機爆發后的情緒宣泄,而應該是事前對自然與社會的環境監視。事實上,任何環境、生態問題都經歷過一段長期的潛伏期。公眾對於這種潛伏期的環境質量的敏感度並不高,大多數情況下隻有爆發了才會真正感受到切膚之痛。
所以,環境問題必須經由個人或組織一以貫之的“構建”,被認為是令人擔心且必須採取行動加以應付的情況,這時才構成大家關注的問題。但是,對於大眾媒介而言,採訪、制作還未爆發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信息往往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報道的對象往往沒有明確的新聞事件主體,例如沙塵暴、大霧天氣﹔二是報道對象沒有明確的時間和空間界限,甚至沒有具體的發生、發展過程。因此需要長期調研,將數據運用對比、量化等方法才能凸顯環境的變化。無疑,這相對耗時耗力,大眾媒介對此報道的積極性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