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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輿論“未審先判”?

2013年04月19日07:21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議論風生

  自復旦“投毒”案披露以來,多家媒體通過採訪受害者、嫌疑人親友,查訪他們的人生軌跡,為公眾提供更多信息,努力還原悲劇的背景。不過,也有觀點認為:新聞報道“未審先判”,直接定了目前被警方刑拘的林某的“罪”。

  客觀說,本案影響巨大,不能保証所有表達都妥當、准確。但那種以為終審之前,媒體就不能介入調查、否則就是“未審先判”,則是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機械的理解。

  新聞報道不等同於司法判決,不能以司法判決的標准,取代新聞真實性標准。法學家朱蘇力曾在《犯罪、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確》一文中專門探討過這個問題:在判決前,一個被強奸的女子就不能說強奸者是“罪犯”,隻能說他是個“嫌疑人”?如果司法機關認為對象僅僅有“嫌疑”,不確認他是凶手,為什麼還要起訴他呢?但不起訴永遠不能確認他是凶手……這似乎進入了死循環。

  其實,無罪推定的意義在於:司法機關在判案時不能先入為主地認定被告人是罪犯,而要以証據來証明被告人是否犯罪﹔証據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隻能判決無罪。無罪推定是一個司法原則,不能無原則地泛化到新聞報道,乃至口語表達中。

  申言之,公眾知情權與無罪推定應有平衡,不能把公眾知情權污名為“窺私欲”。一方面司法機關應依法主動披露案情進展,另一方面,在不影響案件偵破審判、不傷害當事人隱私的情況下,媒體有權實事求是地對案件、背景做出調查報道。十多年前的朱令案,如果當時輿論監督發達、警方辦案透明,即便無法破案,也不會留下太多蹊蹺,讓當事人終身難以洗脫猜疑。

  知名學府曝出投毒案,公眾有理由震驚、憤怒,也會對大學生心理健康、寢室關系、醫學生的壓力等進行反思,雖然未必與最終披露的案情嚴絲合縫,但人畢竟是一種會反思的動物﹔我們不但求真,也同時求善求美。在悲劇面前,我們敬畏真相,也敬畏良心:讓法律的歸法律,輿論的歸輿論。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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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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