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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編劇維權,為啥這麼難

記者  王  玨

2013年06月13日08:26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圖為編劇維權大會現場。
  資料圖片

  劇本,乃一劇之本。編劇作為影視產業鏈的源頭,其權益的合理保護,關乎原創力的提升、影視強國夢的實現。

  然而,近年來,編劇被欠薪、署名被剝奪等事件一直不絕於耳。編劇維權,積弊已久,難點何在?又該如何規范?

  

  積弊

  欠薪、侵權,編劇權益屢受損害

  5月31日,電視劇《金婚》的編劇李東東就《金婚》圖書署名,提起抗訴。

  原來,早在2007年電視劇《金婚》獲得巨大成功后,作為編劇之一的李東東卻沒有在電視劇和DVD上,看到自己的署名。李東東隨即展開了維權行動。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確認了李東東對《金婚》劇本享有署名權。

  原本以為事情可以就此結束了,但在2010年3月,李東東發現作家出版社出版了圖書《金婚》,書上沒有她的署名,事先她完全不知情。李東東認為圖書《金婚》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權,再次訴至法院。

  此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駁回了李東東要求在圖書上為其署名及賠償的一切訴求。理由是“著作權法無改編作品需為原作者署名的相關規定”。

  “改編他人作品,需要注明被改編名稱和原作者姓名,這是行業慣例,也是法律基本要求。”李東東說,案件雖小,但卻涉及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目前,她已經提起抗訴。

  近幾年,編劇維權事件接二連三。張雅文關於《蓋世太保槍口下的中國女人》的侵權訴訟、麥家關於《暗算》署名權的訴訟。2007年,電視劇《牟氏庄園》女編劇王伊因向劇組討薪而遭制片方人身安全威脅的事件,曾在業界引起軒然大波。

  中國電影文學學會會長王興東介紹,編劇是原創劇本的著作權人,掌握著“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持作品完整權、取得報酬權、許可攝制權、改編權、廣播權、網絡傳播權、匯編權、翻譯權、榮譽權、繼承權”等14項權利,在影視條款中,法律特別規定了劇本“享有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利”。

  王興東說,目前國內編劇的權利受損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侵犯署名權,把編劇的名字安排在字幕后部等不顯著位置﹔未經原作者同意,隨意在“編劇”中加入他人名字﹔由於導演掌握后期制作,將作品署名為“某某導演作品”,有意放大導演作用﹔在影視劇DVD等錄音錄像制品中看不到編劇的署名等。侵犯榮譽權,綜合評獎有意不給編劇申報獎項,故意壓制編劇。侵犯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某些導演不經編劇同意隨意篡改劇本情節,本末倒置、歪曲主題、顛倒主人公、增加不必要角色等,嚴重損害和影響原作的完整性。

  “此外,編劇的獲酬權被侵犯更是常見。”王興東說,主要體現為以下三種形式:一是迫於制片方或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強勢地位,編劇被迫簽署霸王條款,應有的獲酬權利被削弱或降低﹔二是制片方在掌握了劇本故事構架、情節設置后,另起爐灶雇人對原劇本進行“剽竊”、“抄襲”性質的改造,以使用“新劇本”為名,不向原編劇付酬﹔三是在履行合同階段屢屢遭遇“老賴”,編劇勢單力薄,難以獲得合同約定的報酬數額。

  專家指出,劇本版權是誕生影視版權的源生權利,在影視產業進入版權經濟時代,劇本是第一輪參與版權競爭的。凡是影視產業發達的國家對編劇的權益均設有嚴格的法律保障。美國編劇曾於2007年舉行大罷工,希望取得互聯網、手機內容版權分成的權利,最后他們成功獲得了2.5%網絡發行權的分成。從事37年編劇工作的王興東指出,中國的編劇連首次許可使用報酬都無法得到保証,談及在網絡、手機上的權益分成,那是遙遠的期待。 

  業內人士指出,編劇行業不規范,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積弊存在已久。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是對編劇本人的傷害,久而久之,受影響的將是整個影視劇行業。

  根源

  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

  編劇王伊維權案被稱為“中國編劇維權裡程碑”,生命受威脅的女編劇維權終獲勝訴,過程可謂跌宕起伏,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但記者了解到,盡管贏得了官司,但王伊至今都未拿到拖欠的稿酬。

  2008年3月,王伊在影視編劇維權大會上公布了向《牟氏庄園》出品方之一山東省棲霞市文化局局長宋某討薪不成反遭威脅的電話,並得到了各方支持。但當年4月,王伊反成被告,宋局長稱沒有收到劇本,並將其告上法庭,索賠25萬元。王伊隨后提起反訴,稱宋局長違約和拖欠稿費等,同時因該劇的宣傳品上沒有任何編劇的署名,侵犯了她的署名權。

  王伊說,為了洗清不白之冤,她無數次地往返於各級法院和律師事務所。“官司牽扯了我幾乎全部的情緒和精力,我無法投入創作,斷了唯一的生活來源。”

  經歷一審失敗,王伊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2009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了棲霞市文化局的訴訟請求﹔撤銷了一審對於王伊的部分不公正判決﹔並判令棲霞市文化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王伊稿酬6萬元。

  本以為取得了勝利,但王伊發現,電視劇在衛視播出時,她的名字已被刪去。至於6萬元稿費,王伊至今也沒有拿到。

  “本以為堅持的正義得到了伸張,但侵權者卻一直沒有停止侵權。”王伊說,“從一審被告到終審改判、贏得官司,我花了3年的時間。這3年對我個人而言,是一場浩劫。對於整個行業來說,我只是一個比較有代表性的個案。”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小鷹指出,編劇維權難,根源在侵權成本太低、維權成本太高。現行著作權法,遵循的是補償性原則,也就是說,權利人得到應得而沒有得到的利益,侵權人不付出不是侵權行為產生的利益。再加上舉証的艱難,就會讓像編劇等權利人很被動。

  王伊說,從她的親身經歷和個案中,也可以看出保護編劇權益要依靠法律和社會環境。不但從立法上要嚴厲規范條文,更要督促公、檢、法部門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此外,編劇汪海林指出,社會對原創重視不足。“編劇在影視產業鏈上處於源頭,其權益也最容易受到爭搶和擠壓。沒有對編劇創作成果的捍衛和保護,就不會培育出好的故事,也就不可能做大中國影視產業。”

  期盼

  修改著作權法,要強化保護原創

  青年編劇田博在網上披露了自己的遭遇,曾引發廣泛關注。田博曾為喜劇片《我知女人心》完成從大綱到劇本三稿,但制片方拒付全額稿酬,還剝奪了他的編劇署名權。

  田博本來准備將制片方告上法庭,但在咨詢了律師后,他選擇了放棄。“花費的時間,夠再寫一個劇本了。”田博說。

  在採訪中,記者了解到,更多像田博這樣的編劇被侵權后,出於種種原因,選擇放棄使用法律武器。

  面對編劇維權成本大、收益小的困局,編劇舉起了維權大旗,2008年專門召開了編劇維權大會。今年,電影華表獎和金雞獎評獎還增加了“改編劇本獎”,這是編劇提出維權以來的成果。

  據專家介紹,“改編劇本獎”與“原創劇本獎”分制評選,這不但是在劇本評選中增加了一個編劇獎項,更明晰了版權構成、強化了原創地位、突出了創意價值、提升了改編的作用。汪海林說,這意味著編劇權益和地位又向前推進了一步。

  在著作權法修改中,王興東等編劇更是希望用法律的形式保護編劇的權益。

  據了解,從2012年3月第一稿公布至今,《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已出過三稿,由於權利義務的復雜性,在視聽作品權利歸屬上一直存在較大爭議。王興東說,他作為電影編劇學會的代表,被邀參加《著作法》修改一稿和二稿有關影視作品條款的討論,表達了肯定的意見。最近,看到改定的第三稿驚詫不已,“劇本授權許可被砍掉了”,“攝制權”被取消了,並歸到“改編權”了,“劇本”沒有納入被保護的“文字作品”,削減了我們原創作者的權益。

  “如果這個三稿一旦通過,劇本授權制片方的不是影視的‘攝制權’,而是‘改編權’了,那就等於交付使用者隨意‘改編’的權利,這將會極大地放任侵權者篡改和損害作品的完整性。”王興東說,世界各國都在以保護原創為最高目標,推進原創的培育和原創的發展。如果我們沒有對原作權益的嚴格保護,就會把中國影視產業推向無人堅守原創、山寨遍地、剽竊成堆的境地。

  葛小鷹律師建議,法律需要保持社會平衡,著作權法的本意也是希望不斷推出原創作品。他希望能引入懲罰原則,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在知識產權領域內,採用懲罰性原則具有相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依法維護編劇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呼吁政府部門加強監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立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原創,尊重創新的良好氛圍。”王興東說,因為,維權和自律不僅是編劇的事,更是提高社會尊重原創的大事。

  專家也指出,編劇也應該注意維護權益,盡量簽訂公平合同,在寫作中注意保存底稿,保証一旦出現法律糾紛能夠有力地保護編劇依法享有的相關權益。  《 人民日報 》( 2013年06月13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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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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