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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或在北京少管所服刑 回顧夢鴿“護子記”

張媛

2013年09月27日06:51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李某某案卷宗內容將封存 其或在北京少管所服刑

家庭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作為家長,更重要的是言傳身教,注重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倫理觀,學會尊重他人,懂得感恩。——陪審員張永慧

很多時候家長們總強調在琴棋書畫方面得到很多獎項,而沒有關注其做人的根本。——作為權益保護組織代表得以進入宣判現場的吳宗憲、馬鳳芝

李某某(未成年)

罪名:強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屬於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地位與作用明顯大於其他被告人,且無悔罪表現。

鑒於其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在校學生,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王某(成年)

罪名:強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法院:系五名被告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僅次於李某某,屬於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且暴力行為對被害人傷害較大,主觀惡性較深。

鑒於其在庭審結束前,表示尊重辯護人的有罪辯護意見,有一定悔過認識,量刑時可酌予考慮。

魏某某(兄)(未成年)

罪名:強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4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駕車、開房,屬於積極實施者,但作用相對於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較小。

鑒於其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在校學生﹔到案后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能夠當庭對被害人道歉並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被害人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故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對其依法減輕處罰。

張某某(未成年)

罪名:強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隨其他被告人行事,曾對被害人有過憐憫表現,作用相對小於前三名被告人。

鑒於其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在校學生﹔能如實供認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認罪態度好﹔率先交納賠償款,主動書寫致歉信,當庭道歉,積極賠償,悔罪表現明顯,被害人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且其平時表現良好,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小,故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對其依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魏某某(弟)(未成年)

罪名:強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跟隨其他被告人行事,未直接實施過暴力,曾對被害人有過憐憫表現,作用小於其他被告人。

鑒於其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系本案中年齡最小的﹔能基本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能當庭對被害人道歉,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具有悔罪表現,被害人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且其此前表現較好,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小,故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對其依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關於隱私保護

律師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8月29日,本案正在法院不公開審理時,署名為李某某辯護人王冉的辯護詞已經在網站上曝光。當時審理還在舉証質証階段,尚未介入法庭辯論階段。當晚19時許休庭后,王冉走出法庭后否認自己發布或授權他人發布過該辯護詞。

法院回應:法律有明確規定對被害人隱私任何人不得泄露。《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上述問題后,在法庭上及時對相關人員進行了批評告誡,並要求相關人員應當嚴守執業規范,注重職業操守,嚴格遵守有關保護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規定,並自覺履行不公開相關審判信息的保密義務,不發表不當不實言論,不實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規定的行為。同時,海澱法院已向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進行了通報反饋,建議有關部門約談了相關人員,之后法院還將會同有關部門對這類行為的有效規制問題進行進一步研究。

本案卷宗所涉內容應封存

據本案審判長秦碩介紹,所謂“犯罪記錄封存”主要是指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採取一定封存措施,使其相關犯罪記錄處於保密狀態。因本案中有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期低於有期徒刑五年,符合我國法律規定適用犯罪記錄封存的情況,本案卷宗所涉內容作為其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依法需要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

被害人楊某

此前,李家遞交的辯護詞中稱楊某有主動“出台”、自願與被告人發生性關系的主觀心態。

法院回應:“身份或個人生活習慣不足以推定行為時的主觀心態。”海澱法院相關負責人范君表示,女性具有平等的性權利,在其不情願的情況下任何使用強行手段,強迫發生性關系,均屬強奸行為。

本案中,沒有任何証據顯示被害人有過同意與五名被告人發生性關系的明確意思表示,至於被害人及酒吧人員是否與李某某家屬聯系,不影響對事發時被害人主觀意願的認定。

“陪酒”與賣淫屬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陪酒行為與賣淫故意之間缺乏必然聯系,因此辯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經歷來推定其主觀心態,缺乏客觀性。

追問1 若最終獲刑會在哪裡服刑?

根據我國《監獄法》第七十四條,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位於大興區團河地區的北京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北京市唯一一所關押改造未成年犯的刑罰執行機關,李某某等未成年人如果最終獲刑,可能會在此服刑。

此外,2013年北京成立未成年服刑人員成長指導中心,屬全國首家。以幫助服刑人員糾正思想和行為偏差、重塑價值觀和人生目標、規劃服刑生活和刑釋后的職業發展路徑。

李某某等人如果在北京服刑,將會得到全國第一家未成年服刑人員成長指導中心的幫助。

追問2 未成年人服刑和成年人有何區別?

根據我國《監獄法》第七十五條,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

追問3 未成年犯成年后的服刑怎麼安排?

根據《監獄法》第七十六條,未成年犯年滿18周歲時,剩余刑期不超過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剩余刑期。

夢鴿“護子記”

申請公開審理

7月28日,夢鴿公開了一份即將遞交法院的申請書,稱“懇請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讓案件所有的証據、事實和辦案過程都得以透明公開,切實接受法律、公眾、輿論和歷史的檢閱”。此后,該申請被海澱法院駁回。

法院回應:本案中除被告人李某某外,還有三名被告人未成年。另外,本案不僅隻牽涉未成年人的個人身份信息及犯罪記錄保密問題,而且還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保護的問題。因此,並非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一個人要求公開審理,就可以不顧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違反國家法律明文規定。而且不公開審理,並不代表審判程序不公開透明。

控告酒吧設局

8月6日10時50分,夢鴿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報案,正式提交控告函,稱酒吧人員涉嫌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犯罪。8月15日,夢鴿又向市公安局提交相關程序性材料,之后她進行了信訪。

法院回應:夢鴿和李家法律顧問認為酒吧介紹賣淫甚至是設局陷害沒有事實依據,被害人報假案和敲詐也沒有直接的証據証實。根據我國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由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責是審判。即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隻有審判權而沒有偵查權,夢鴿主張的上述事實,沒有証據指向,也不屬於法院的職責范疇。

申請非法証據排除

7月22日、8月20日,海澱法院兩次召開庭前會議。據到庭參加的一位律師介紹,在第一次庭前會議上李家提出非法証據排除申請。在第二次庭前會議上,李家提出在對李某某審訊時有疲勞審訊情形。

法院回應:五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有同步錄像証明,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時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親屬在場並簽字確認,偵查機關取証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証的情況。至於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引述法條、講解政策、概括陳述、澄清事實等語句,不屬於逼供、誘供。

組織專家論証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9月7日,李家邀請了12名刑法專家與資深律師對此案進行研討與會診,並提供了案件與視頻資料供專家們研討與分析。

法院回應:上述12位專家均沒有參加庭審,根據相關規定,查閱、摘抄、復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上述專家是根據什麼樣的材料得出的質疑和結論不得而知,但上述專家的論証是片面的,結論也是一般公民對案件的個人意見。而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應時刻保持公正中立原則,從在案証據証明的事實出發,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不受輿論及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的言行所影響。

要求二次開庭

9月11日,李某某辯護律師向海澱法院提交《再次開庭申請書》和12名專家論証意見書,要求第二次開庭,提出被害人、專家証人出庭、現場勘驗、非法証據排除等六項申請。

法院回應:申請人提出的被害人出庭、非法証據排除等請求,缺乏正當理由﹔公安機關也對案發現場進行過實地勘驗、檢查,並已當庭質証。現庭審已經結束,在申請人未能提交影響定罪、量刑新証據,未提出新的“關鍵証人”名單,亦未提出足以影響鑒定結論的質証意見的情況下,要求再次開庭審理缺乏法律依據。申請人所提出的程序違法以及更換合議庭成員的理由,依法亦不能成立。

案件回放

2月19日

海澱警方接到女子報警稱被強奸。

2月22日

李某某等人被刑事拘留。

3月7日

李某某等人被逮捕。

5月6日

海澱警方就此案移送審查起訴,其間因案件復雜延長15天,之后海澱檢方將此案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7月2日

海澱警方再次就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7月8日

海澱檢方就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奸一案提起公訴。

7月9日

海澱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奸一案完成立案審查,並決定受理該案。

7月22日

海澱法院就李某某等涉嫌強奸一案召開庭前會議。

8月20日

海澱法院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

8月28日、29日

海澱法院曾就此案進行了兩天的不公開審理。

9月26日

本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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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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