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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次”“500次”:入罪標准如何確定?

2013年09月27日07:56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進行一年多的深入調研和專業論証

  ●參考為淫穢電子信息“定刑”的先例

  ●以數字界定是司法解釋的一種方式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並且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對此,網友熱議,為何作出“5000次”和“500次”這樣的量化標准?界定的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助理審判員杜曦明給出解答。數字的確定,來源於一年多的深入調研和專業論証。收集了大量案例,對具體數量征集了相關部門意見,並進行了慎重研究。此外,也參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兩高出台司法解釋為淫穢電子信息“定刑”,就明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釋明確‘被點擊、瀏覽’和‘被轉發’。”杜曦明補充道,這意味著我們著力於打擊網絡誹謗信息的捏造者和發布者,對“二次傳播”的定罪量刑採取相對謹慎的態度。  

  此外,還有人認為,定量的規定過於僵硬,有“客觀歸罪”之嫌,對於認定“情節嚴重”來說並不恰當。

  對此,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蘭亭認為,以數字界定情節嚴重的標准是司法解釋的一種方式,亦有先例。比如,根據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法律重在執行,執行離不開一定的標准,否則法律就可能只是一紙空文,缺乏權威性和約束力。”

  《 人民日報 》( 2013年09月27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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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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