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是媒體進行良性競爭的必然選擇
媒介競爭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產業先見之爭、核心能力之爭與市場地位之爭。[2]具體到災害事件中來,各媒體之間的競爭主要表現為市場地位之爭,也就是說,如何向受眾傳播最新的、獨家的、受眾最需要的信息,已經成為各家媒體在災害信息傳播過程中絞盡腦汁思考的問題。災害事件常常產生異動,成災時間短、災害影響大,具有很大的新聞價值,並且由於災害事件關乎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受到全社會的重點關注,也成為各種媒體競爭的新聞資源。
從近幾年的災害信息傳播來看,災害事件中的媒介競爭並未能完全向著好的方向發展,競爭中也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首先,災害信息傳播競爭盲目化。災害發生后,為了在第一時間獲得災區現場的信息,許多媒體無視自身定位,一味追求新、快、奇,靠前報道,往往導致所報道的新聞缺乏特色,不能滿足受眾的多樣化需求,從而導致了災害新聞的同質化現象,不但浪費了寶貴的新聞資源,還未能滿足受眾的信息需求。其次,災害信息傳播的惡性競爭容易導致災區民眾受到二次傷害。災害發生之后,各新聞媒體都向災區派出新聞工作者,為了挖掘獨家新聞,一些新聞工作者對災區民眾的報道往往缺乏人文關懷,在採訪中觸及採訪對象痛處的事例屢見不鮮。
建立災害信息傳播效果的評價標准,為新聞媒體的災害報道指明了方向,也為新聞媒體提供了新的新聞資源。按照一定的評價標准,為災害信息傳播劃定一個范圍,可以避免出現惡性競爭,減少新聞傷害,樹立新聞媒體在災區受眾心目中的良好形象。隻有逐漸形成良性的新聞競爭氛圍,才能促使各新聞媒體理性看待災害事件的新聞價值,根據媒介定位進行特色報道,豐富災害信息傳播內容,滿足廣大受眾的多樣化需求,實現良好的社會效益,並帶動經濟效益的增加。
(三)建立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是公眾參與災害救助的理性訴求
受眾是災害信息傳播的終端或次終端,是災害信息傳播價值實現的訴求對象。災害信息傳播擴大了公眾的參與范圍和參與程度。2008年汶川地震發生后,社會公眾通過新聞媒體了解到災區災情,積極主動地為災區捐款捐物,新聞媒體的社會動員能力得到了很好的彰顯,在公眾參與災害救助的過程中,輿論的引導作用十分明顯。2012年北京“7·21”暴雨山洪泥石流災害中,由於受到災害信息傳播中的噪音影響,在北京市民政部門公布捐款賬號時,地域歧視造成的極端情緒在長期壓抑后爆發,許多公眾並不買賬,甚至予以侮辱性的言語。[3]同樣,由於受到“郭美美事件”的影響,社會公眾在參與蘆山地震和定西地震的救助活動時,不但對紅十字會的信任降到了谷底,甚至對捐款這種參與救助的方式都持懷疑態度。
災害事件中,社會公眾參與救助的方式除了捐款之外還有很多,比如作為志願者直接奔赴災區參與災害救助,通過自媒體發布災區需求。社會公眾對災害的認知均來自於災害信息傳播,也就是說,災害信息傳播直接決定了受眾的災害救助參與狀況。
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不只是用作災后的效果評估,同時也是指導災害信息傳播實踐的重要原則。建立一個全面科學的評價標准,可以保障災害信息傳播有序運行,保障信息傳播的客觀通暢,摒棄不符合評價標准的信息,為社會公眾參與災害救助提供一個良好的信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