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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研究【5】

徐佔品

2013年11月14日13:42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三、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要想通過一套標准去科學地衡量災害信息傳播具有很大的難度,“四個有利於”的標准並非一個嚴謹的定量標准,而是一個籠統的定性標准,但是這個標准的存在,可以有效解決當前災害信息傳播中存在的一些亂象,從而為災害信息傳播提供一個可資參考的行文准則。當然,災害信息傳播效果的評價標准還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注意:

(一)該標准並非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的必要條件,而是充分條件

災害事件中,信息傳播的內容極其豐富,通過人際傳播、群體傳播、組織傳播和大眾傳播釋放的信息量大而冗雜。那麼這些信息並不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有利於”的標准,也就是說,“四個有利於”並不是評價災害信息傳播的必要條件,而是充分條件。

突發災害事件發生后,各類傳播者為了保証災害信息傳播的時效性,常常以放棄災害信息的全面性和深入性為代價,將即時信息碎片化地傳播出去。如地震災害中中國地震台網中心發布的地震速報,各新聞媒體發布的簡訊,以及社會公眾發布的主題微博,這些信息內容單一、形式簡單,也就決定了它們不可能同時滿足“四個有利於”的要求。但是,我們不能輕易否定這些信息的傳播價值。所以,隻要進入傳播過程的災害信息能夠滿足“四個有利於”中的任何一條,就是整個災害信息傳播系統中的積極元素,都會對災后社會秩序的恢復重建發揮重要的作用。

既然“四個有利於”並非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並不是說所有的災害信息傳播都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有利於”,那麼,“四個有利於”之間的關系如何呢?在具體的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中,該如何使用這一標准呢?其實,“四個有利於”在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中所佔的比重是不同的,是由前向后遞減的,其中,“有利於災害救助順利開展”是核心,是首要標准,甚至可以犧牲其他標准來保証這一標准的實現,但是絕不能為了滿足其他標准而犧牲這一標准。在具體的災害事件中,需要信息傳播者合理進行信息把關,最大限度地滿足災害救助的需要。在“7•22”定西6.6級地震災害的信息傳播過程中,我們可以從微博上看到許多對國內媒體報道的批評聲音,這些不滿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中央媒體對這次災害事件報道時間短、密度小,二是一些網站在災害救援的關鍵時刻沒有進行相關報道,反而濃墨重彩地報道英國王室添丁的新聞。按照災害信息傳播效果的評價標准進行評估,這次災害事件中的信息傳播活動無疑是存在失誤的。

(二)“四個有利於”不只是一個現實標准,還是一個歷史標准

災害信息傳播實踐與人類社會發展同步。原始傳播時代,由於受到生產力的限制,人類生存受到各種自然災害的威脅,在與自然災害作斗爭的過程中,及時暢通高效的信息傳播具有重要作用。在階級社會中,災害信息傳播實踐又受到了統治階級的種種限制,受眾的知情權得不到保障。[7]隨著現代傳媒技術的進步,現代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在災害信息傳播的時效性、針對性、影響力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災害信息傳播模式逐漸形成,但是,由於信息把關被媒介機構及其背后的利益集團壟斷,傳統大眾媒介時代的災害信息傳播更加注重宣傳效果而常常忽視對事實和受眾的尊重。[8]互聯網的興起使得人類社會進入了新媒體時代,傳統媒體的信息壟斷被徹底打破,傳播者和受眾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從而真正意義上實現了傳播過程中的反饋。新媒體時代的災害信息傳播也更加迅捷、透明、復雜,大量信息通過自媒體平台進入公共領域,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噪音直接影響著災害信息傳播效果。[3]

“四個有利於”是在新媒體時代提出的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但是並不是僅僅針對新媒體時代的災害信息傳播實踐,同時也可以用來評價歷史上的災害信息傳播現象。災害信息傳播歷史是新聞傳播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了解災害發生及救助規律的有效途徑。在研究過程中,對歷史上的災害信息傳播現象進行評價是無法回避的一個環節,因此,“四個有利於”則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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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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