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立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是政府改善危機管理的客觀需要,是媒體進行良性競爭的必然選擇,是公眾參與災害救助的理性訴求。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具體是指:是否有利於災害救助的順利開展,是否有利於滿足受眾的知情權,是否有利於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是否有利於防災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該標准不是效果評價的必要條件,而是充分條件﹔不只是一個現實標准,也是一個歷史標准﹔不僅是一個微觀標准,還是一個中觀標准、宏觀標准﹔不是一個固化標准,而是一個動態標准。
【關鍵詞】災害信息傳播﹔傳播效果﹔評價標准﹔“四個有利於”
近年來,自然災害事件頻發,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也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穩定。災害信息傳播在災害救助、輿論引導和防災科普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從2008年南方雨雪冰凍災害開始,相繼發生了汶川地震、玉樹地震、舟曲泥石流、蘆山地震、四川暴雨泥石流災害,再到2013年7月22日發生的甘肅定西6.6級地震和8月的南旱北澇災害,災害信息傳播成了學界、業界和社會公眾熱議的話題。如何指導和評價自然災害事件中的信息傳播實踐,顯得尤為重要。
一、建立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的意義
災害事件的發生,打破了一定區域在一定時間內的社會穩定,災害救助活動則是為了修復這種失衡的社會秩序。從災害事件發生到災害救助開展,各種社會力量縱橫穿插,圍繞災害救助開展了一系列活動,形成了一個以救災為核心的社會系統,在這個社會系統中,災害信息傳播是連接各單元的紐帶。可以說,災害信息傳播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著災害救助社會系統的運行狀況。建立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是政府、媒體和公眾三者的共同要求。
(一)建立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是政府改善危機管理的客觀需要
在我國,媒體是黨、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黨管媒體是新中國一以貫之的方針。當前,中國社會正在經歷一個艱難的轉型期,改革的陣痛催生出一系列的危機事件。[1]對危機的處理能力,直接考驗著黨和政府的執政水平。轉型期的媒體表達既是社會公眾不滿情緒的減壓閥,也是社會正能量和正確輿論導向的孵化器。
自2008年以來,我國危機事件頻發,這些危機事件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災害事件,包括2008年發生的雨雪冰凍災害、“5·12”汶川特大地震、玉樹地震、舟曲泥石流、“7·21”北京暴雨山洪泥石流災害、蘆山地震、定西地震、2013年南旱北澇災害﹔另一類是社會危機事件,如食品衛生安全事件、重大交通事故、群體性事件等。政府的危機管理能力決定了區域社會秩序的恢復水平。尤其是自然災害事件的發生,常常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對區域社會穩定的影響大,社會秩序的恢復難度大,政府危機管理成本高。
眾所周知,災害事件發生后,由於媒介競爭和公眾心理變化等原因,災害信息傳播會在局部范圍內出現短期失控,尤其是通過自媒體發表的情緒化信息,常常誤導公眾,對政府的救災舉措產生障礙。建立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可以對政府、媒體和公眾的災害信息傳播行為進行約束,明確災害事件中信息傳播的原則和方式,將一些不利於災害救助、不利於滿足受眾信息需求、不利於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不利於防災減災科普宣傳的信息排除在災害信息傳播系統之外,從而降低政府危機管理的成本,增強政府危機管理的效率。
建立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有利於維護政府形象。政府進行危機管理的最大目標就是維護和重塑形象,提升公信力。災害事件對於政府來說,是“危”更是“機”,充分利用災害信息傳播,制造有利於政府形象的話題,能夠將政府組織高效為民、勇於擔當的良好形象展現給公眾。同時,災害信息傳播效果評價標准也能約束政府的信息傳播行為。在歷史災害事件中,不乏為了政府利益而犧牲受眾知情權的行為。這些行為雖然暫時起到了維護穩定的作用,但是從長遠來看,其負面影響很大並且很難消除。新媒體時代,公眾倒逼政府改變災害信息傳播策略,從“捂蓋子”轉為“揭蓋子”,虛心接受輿論監督,從而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