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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試析當下網絡傳播中“表達自由”權利的異化

陽志標

2013年11月22日14:39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摘  要: 通過對當下網絡傳播中“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類型和實例切入,分析異化之原因,本文認為“表達自由”權利一直以“非理想態”存在,缺乏社會基礎和信仰基礎,當下由於網絡傳播環境的相關特性使其“異化”顯著,從建設性角度出發,隻有建立公開透明的傳播機制,積極引導理性傳播,健全法制、完善法治與權利,才能使“表達自由”權利避免異化,發揮促進社會進步的作用。

關鍵詞:出版自由﹔表達自由﹔網絡傳播

網絡傳播是以計算機通信網絡為基礎,進行信息傳遞、交流和利用,從而達到其社會傳播目的的新型傳播形式,“截至 2013 年 6 月底, 我國網民規模達 5.91 億,半年共計新增網民 2656 萬人。互聯網普及率為 44.1%”[1],網絡日益成為現代人生活方式不可缺少的部分,如何保障及規范網民在網絡傳播中表達自由權利的這一議題,也受到更廣泛的關注。而表達自由權利作為近代人權解放以來人身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憲法第二章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然而,當下網絡傳播中“表達自由”權利異化顯著的現象,已經對人們的生活、行政工作、司法公正等產生了多方面的不良影響。下文將從“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表現類型和實例切入,分析異化的具體原因,進而結合相關理論語境,提出避免“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建設性意見。

一、網絡傳播中“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類型及表現

在當下寬鬆的網絡傳播環境下,“表達自由”權利雖然為更多的人爭取了發聲的機會,但是也由於運用不當,或者其他非理性原因,導致了“表達自由”權利異化——不再弘揚傳統美德,不再關心社會責任,不再恪守理性傳播,不再堅持法治建設——從而嚴重影響正常生活秩序,甚至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線,不得不讓人警示。下面將結合事例,剖析網絡傳播中“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類型及具體表現:

(一)異化一:道德倫理層次,娛樂至死

網絡傳播中“表達自由”權利異化最基本的類型是基於道德層面的娛樂化。

2013年3月4日,長春發生了震驚全國的“兩月大男嬰皓博隨車被盜”案件,警方展開了全城搜救,當地媒體也利用網絡、廣播等呼吁全社會來尋找嬰兒,事件的影響迅速擴大。當日,新浪微博上卻有一個名為“遼寧天合別克”的藍V企業認証賬號,利用此事進行營銷,推銷自家產品並留下聯系方式,此外,還有一位名為“立二拆四”的加V認証用戶質疑“孩子丟失”是一場炒作,並揚言“如果不是炒作就去長春火車站下跪三天三夜”。此二人言論一出,立刻成為微博上眾矢之的,眾多網友甚至對其辱罵發泄不滿情緒。類似這樣的網絡事件還有2010年的“金庸被去世”事件,當道德的底線在網絡傳播中喪失之時,“表達自由”雖使人人發聲成為可能,卻又陷入了一場道德層面的娛樂。

(二)異化二:輿論監督越權,居心不良

網絡傳播中“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第二種類型是輿論監督越權,相關信息源居心不良,不實信息頻出。

2013年春節前后幾個月以來出現的網絡反腐熱浪,隨著今年兩會的召開漸漸平息。此次反腐始於“表叔”楊達才,相繼又有一批腐敗人員,如雷政富、李亞力等被調查並懲處。但是,在這場網絡反腐的熱潮中,也出現了許多不實的舉報信息,對當事人造成了人身損害。以“重慶黔江一楊姓干部被指有18套房”為例,經重慶黔江區紀委介入調查發現,舉報帖中多處細節失實,同時經查,舉報人真名李鬆,為男性,是2010年一名因“兩違”建筑而被強制拆除的住戶,此前還曾冒用他人名義進行過舉報。[3]同樣舉報失實的事例還有:“蘭州市長疑戴20萬名表”缺乏証據﹔“達縣縣委書記李春有9名情婦”是假的。事實上,在當下網絡反腐中,網民的行為可能對當事官員的名譽權、隱私權不夠尊重,而不少舉報人居心不良,甚至公報私仇,導致輿論監督越權,監督行為造成人身攻擊等非理性行為更是屢見不鮮。

(三)異化三:公民謠傳成風,集體無意識

網絡傳播中“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第三種類型是公民謠言成風,集體無意識,非理性跟風,以訛傳訛。

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北部地區突發9.0級大地震,並引發海嘯,地震本身及其引發的次級災害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更讓國際社會關注的是,地震導致位於本州島福島的核電站發生爆炸並出現核泄露,使得一衣帶水的中國民眾心生恐慌。此時,中國社會尤其是網絡空間中盛傳“海鹽已被核輻射污染和能預防放射性”的謠言,從而引發了中國大陸民眾大量搶購、囤積碘鹽,造成全國各地鹽荒。事后看來,實際上這只是某一部分人制造的謠言,“海鹽能預防核輻射”的說法並無科學根據。類似“居民大肆搶購板藍根”的現象,和2011年日本大地震期間國內的“謠鹽”事件很相似,大部分民眾輕信謠言,以訛傳訛,不從科學的角度考慮問題,其實此類謠傳很明顯是違背常識、不攻自破的。

(四)異化四:網絡管理不當,法律制度缺位

網絡傳播中“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第四種類型是網絡管理不當,尚無立法保障公民的網絡表達自由權利。無需論証的一個事實是,當下中國網絡傳播環境雖然在逐漸走向開放成熟,但是,“網絡環境下的言論表達、信息傳播的‘法制化管理’水平很低,還沒有形成真正有效的對網絡環境下表達自由的法律保護機制”。[4]

以“新浪微博刪帖”為例,不管是出於新浪后台的直接操作,還是刪帖公司的專業化運營,它主要針對的是負面消息,涉及國內政治、時事等不和諧的論調,它從根本上“閹割”了網民的“表達自由”權利,與互聯網的開放性背道而行。很明顯,我國的網絡管理方式極為不當,隻堵不疏,從政治意識形態出發,將許多本不該管制的信息列入管制名單,隱性的敏感詞眾多,干擾了網絡傳播秩序,雖然已有相關針對網絡言論的法規出台,但整體來看仍是“堵大於疏”的狀態,執法過程也並不完全透明。在法制缺位的環境下,表達自由權利被管制的侵權行為,並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也是造成“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網絡傳播中“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產生原因

從以上四種“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類型及代表性事例不難發現,網絡傳播中“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情況已經十分嚴重,對“表達自由”權利的呼吁表面上仍是人權解放以來爭取個人自由、民主、平等權利的論調,實際上在不少情況下卻已逾越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線,對人們的生活及其穩定性構成了極大的挑戰。從當下的社會形勢和網絡傳播環境的角度探討,導致權利異化的主要原因在於:“表達自由”權利本身缺乏社會基礎,也缺乏信仰基礎,加之網絡傳播環境的相關特性。

(一)“表達自由”權利缺乏社會基礎

個人對自身權利的呼吁來源於他對社會的認可和參與熱情。當下網絡傳播中,網民可以自由的表達自己的觀點,這是對自我話語權的肯定、爭奪和運用,而管理者通過技術手段和權利,對之進行遏制,一攻一守,兩者之間的交流機制不通暢,狀態極為不和諧。“表達自由”權利缺乏成熟的社會機制,來充分保障它接近極限的理想狀態而不發展成為極端的以破壞社會穩定、挑戰民主、人權意識的個人自由至上主義,在憲法的框架內充分保証公民的表達自由。

(二)“表達自由”權利缺乏信仰基礎

信仰是根植於人們生活當中判斷是非、窮極自我的不損害社會的終極理念。“表達自由”權利是對人自身價值最大化的重估,它以人的理性為根基,追求原子式的個人自由、個性主義,卻無意間陷入了信仰缺失的泥淖,道德危機和法治危機雙重沖擊著絕對的“表達自由”理想。

表達自由的價值核心就是傳統意義上的言論自由,絕對的“表達自由”理想追求的是絕對的個人自由,但大部分國家雖然都從憲法上確定了公民的“表達自由”權利,但都有強調“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一方面,道德危機是“表達自由”權利缺乏信仰基礎的表現之一,金庸“被逝世”事件的迅速擴大﹔網絡事件中屢次出現的人肉所搜﹔長春全城搜救行動中少數網友對生命的不尊重甚至借以惡意炒作﹔網絡輿論監督中少數網民捏造事實等,這都是道德危機的具體表現。另一方面,法治危機是“表達自由”權利缺乏信仰基礎的又一表現。網絡顛覆了關於表達自由限制的傳統理論,公民在行使“表達自由”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須要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協調和平衡。但由於網絡傳播是一個新興的東西,其出現伴隨著新的問題與矛盾的不斷涌現,無論是立法、執法,還是法制建設的理論研究等都存在相對滯后的現象,這就使人們在網絡傳播中時常會陷入到無法可依、無規可循的“真空”狀態,少數人煽動公眾情緒的正當性、網絡刪帖行為的合法性均應受到質疑。由此可見,法制缺位也影響了“表達自由”權利的異化。

(三)網絡傳播環境的相關特性

網絡傳播具有多重屬性,我國網絡傳播學者彭蘭的分類如下:技術平台屬性、傳播媒介屬性、經營平台屬性、虛擬社會屬性。[5]在“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過程中,從虛擬社會屬性和傳播媒介屬性的角度考慮,本文認為網絡傳播環境的以下四個相關特性,是影響表達自由權利在網絡傳播中異化顯著的主要因素:

1.網絡傳播環境的匿名性

網絡傳播可使網民隱藏其具體身份,其真實的生活狀態,用虛擬的社交方式參與其中。雖然網絡本身的開放性可以直接造成“表達自由”權利的異化,但匿名性是影響這種異化放大且尤為顯著的因素。

2.網絡傳播環境的情緒化

情緒化是指網民在上網過程中摻雜強烈的個人情緒,且多以消極情緒為主,這部分情緒直接刺激“表達自由”權利異化,在輿論監督事件中,消極情緒累積並在網絡傳播過程中迅速擴散、影響其他網民,而形成網絡暴力等是此情形的二次擴散。

3.網絡傳播環境的爆炸性

爆炸性是基於網絡傳播信息的海量共享和檢索,當一條普通網民創作的有爆點的信息被發布之后,極可能被廣為人知,如果更有經“大V”賬號轉發,其影響將更大,“金庸被死亡”事件中就是有“中國新聞周刊”等微博認証賬號的不加驗証消息源的轉發,導演的一場鬧劇。爆炸性對“表達自由”權利異化的作用十分顯著。

4.網絡傳播環境的免責性

免責性是基於法治不全的現實境況下,在網絡傳播中,普通網民的責任本來就微乎其微,而認証賬戶雖然負有道德審判的可能性,但是對其亦構不成人身危險、經濟損失和法律懲處,“長春304”案件中的炒作,雖然當事者后來發表了道歉聲明,但這也只是網絡環境日益成熟的體現,而對網上言論進行公開審判的案例少之又少,近有的幾例針對網絡謠言的審判少有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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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立娟(實習生)、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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