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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犯罪新聞中的媒體倫理失范問題

——以“周克華被擊斃”相關報道為例

王沛楠

2013年11月22日16:01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摘  要:犯罪新聞是針對社會犯罪事件的新聞報道,因為其具有戲劇性和震撼性的特點而更受到讀者的關注。由於犯罪新聞的報道對象和內容特殊,在操作過程中會更為密切地涉及到新聞倫理方面的問題。本文以去年震驚全國的“周克華被重慶警方擊斃”一案為研究對象,通過媒介倫理法規和新聞專業主義理論考察媒體在犯罪報道中存在的新聞倫理失范問題,並剖析在犯罪新聞報道中產生這種倫理失范現象的原因和由此帶來的思考。

關鍵詞:犯罪新聞 媒體倫理 社會責任論

一、犯罪新聞及其特點

(一)犯罪新聞的定義

分析“犯罪新聞”這個概念時,“新聞”是中心語,說明犯罪新聞具有“新聞”這個概念所應有的特點,即它應該是“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犯罪”作為“新聞”的定語,限定了報道的內容必須與犯罪相關。犯罪學認為,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應當受到刑事處罰或其他方式處罰的行為,其中“社會危害性”是其核心內容。綜上,我們可以將“犯罪新聞”定義為對新近發生的,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應當受到刑事處罰或其他方式的處罰的行為及其相關信息的報道。

(二)犯罪新聞的特點

曾經有學者將《華西都市報》、《南方都市報》和《京華時報》一定時期內的法治新聞內容進行歸類比較,發現在各類法治新聞中,刑事案件所佔報道比重均超過55%,對犯罪案件的報道比重遠超民商類和行政類案件的報道比重。為什麼媒體會對犯罪新聞產生更加濃厚的興趣?這主要是由犯罪新聞的性質決定的。

1、犯罪新聞具有戲劇性

戲劇之所以廣受歡迎,就是因為它具有戲劇性,即有人物間的矛盾和沖突,矛盾沖突通過對抗的方式體現出來,引人入勝。犯罪事件與戲劇類似,具有極強的戲劇性。罪犯與受害者之間,罪犯與警方之間都有尖銳的矛盾,將這些矛盾通過新聞報道以故事的形式展現出來,對讀者有很強的吸引力。

2、犯罪新聞具有震撼性

刑事犯罪一般都涉及殺人傷人、搶劫、偷竊等行為,這些行為具有極強的社會危害性。如周克華制造的“蘇湘渝系列持槍搶劫殺人案”,造成11死5傷,搶劫財產50余萬元,直至最后被重慶警方全城圍捕並擊斃。這樣具有強烈反社會行為的犯罪事件很容易讓人感到恐懼和震撼。傳播學中有“警鐘效果”的說法,即通過“敲警鐘”的方式會喚起人們的危機意識和緊張心理。類似“周克華案”這樣的重大刑事案件對人造成的恐懼感和震撼力增加了這類犯罪新聞的受關注程度。

雖然戲劇性和震撼性是犯罪新聞本身就存在的特點,但是在實際報道中,一些媒體會利用並夸大犯罪新聞的這些特點,造成違背新聞倫理的行為。這與犯罪新聞本身的特點是沒有直接關系的,犯罪新聞所具有的這些特點並不必然導致它滑向倫理失范的境地。

二、“周克華被擊斃”報道中的新聞倫理問題

(一)事件背景

周克華,公安部A級通緝犯,曾在2005年至2012年期間在長沙、重慶、南京等地持槍搶劫殺人,造成11死5傷。周克華於2012年8月10日再次在重慶沙坪壩地區再次實施槍擊搶劫,造成1死2傷。公安部隨即部署大量警力對其進行圍捕,於2012年8月14日凌晨在重慶沙坪壩一帶將其擊斃。本文分析的文本內容就是關於周克華在被重慶警方擊斃前后的相關新聞內容。

(二)媒體的過度採訪

媒體過度採訪,在西方被稱為媒體集體性過熱採訪,是指記者對新聞當事人進行高頻度強制性的集中採訪,其本質屬於一種“暴力採訪”。對於犯罪新聞中的當事人過度採訪已經不僅僅是一個停留在侵犯隱私權的法理層面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涉及到新聞倫理和人性關懷的層面的問題,是作為新聞媒體在面對具有新聞價值的弱勢群體的時候究竟採取怎樣的態度的問題。

在周克華被擊斃的第二天,某報紙刊登出了一篇對周克華母親的採訪,節選部分內容如下:

得知周克華的死訊時,她足足怔了20秒,握扇子的手微微抖了幾下。

“我很苦啊,這種苦,不能給外人說,隻能往自己的肚子裡咽。”

無論周克華犯下怎樣的罪行,都理應由他自己承擔責任。可是在這則新聞報道中,記者卻將矛頭對准了周克華無辜的母親。在周母拿著一面扇子捂著臉,明確表示已經不願再面對媒體的時候,記者依然不依不饒的追問,甚至讓她談及自己失去兒子的感受借此作為新聞賣點,絲毫沒有對面前同樣是事件受害者的周母表現出應有的同情與憐憫,在最后刊登出來的新聞中將周母用扇子捂著臉的照片作為配圖刊發。在這一事件中,記者堅持強制性地對周母進行採訪毫無人性關懷可言。對此,清華大學教授陳昌鳳尖銳地指出:“有一種現場,呈現的不是專業性,而是無德、無知、利益至上。”

在周克華被擊斃的當天,並非隻有這一家媒體對周母進行了採訪,至少有包括《重慶晚報》、《重慶晨報》、《京華時報》、《華商報》、《溫州日報》、《華西都市報》、《新民晚報》等十余家媒體在當天來到了周母的家中,並且都對她進行了採訪。在周母剛剛得知兒子被擊斃的消息時就進行如此高密度的追問,必然會對周母的精神造成巨大的二次傷害。過度採訪表現出來的是記者“新聞專業主義”精神的缺失,記者們只是將被採訪者當做當事人,卻沒有首先將被採訪者當成一個“人”來看待,忽視了當事人的精神感受和心理需求。

在西方,對於過度採訪有著明確的限制:英國的《新聞職業准則》中指出,“採訪涉及個人的驚愕與悲哀時,新聞記者應持同情而謹慎地態度”﹔美國編輯人協會在1923年制定的《報業信條》也明確寫道,“報紙不可侵犯私人的權利和傷害私人的感情,以滿足大眾的好奇心。公眾的好奇心與公眾的權益,二者截然不同”。上述兩個准則分別從公眾和記者的不同角度說明過度採訪是具有傷害性的,具有新聞專業主義精神的記者應當在採訪過程表現出足夠的自律意識,完成“自我把關”,避免對當事人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

(三)隱私的過渡挖掘與泛娛樂化傾向。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在犯罪新聞報道中,存在一對矛盾即隱私權與知情權的矛盾。公眾享有對重大的或者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信息的知情權利,但同時這些信息會有可能觸及當事人的隱私。如何在這二者之間尋求平衡是新聞工作者需要思考的問題。

美國新聞界也將這一點上視作重要的倫理准則。在美國職業記者協會(SPJ)頒布的《職業倫理規范》中提到:隻有當有非常迫切的公共需要時,侵入私人領域獲取信息才是正當的。從“非常迫切”的表述中可以看出,這個准則是傾向於保護人的隱私權的。

在周克華被擊斃以后,媒體的目光迅速地聚焦在了周克華20歲的女友張貴英身上。如果說周克華的女友有新聞價值,也僅限於從她這裡可以了解到周克華生前的活動軌跡、作案動機等,公眾的知情權限度也應當被局限在這裡。但在周克華被擊斃后,新聞媒體上迅速出現的卻是諸如《周克華包養90后女友1月1萬,私生活曝光》、《周克華曾讓90后女友殺人,出入按摩店自稱“哈佛才子”》和《周克華女友家居照曝光》等報道。從標題上就能看出,這些新聞報道很接近美國“黃色新聞”時期的新聞,在內容上極盡夸張與想象,描寫周克華和張貴英的諸多“心理活動”和“密謀策劃”,其內容並沒有什麼實際新聞價值。有些新聞還配以張貴英的寫真照片,而這些照片來源於張貴英的網絡空間,媒體在使用時並未經過張貴英的許可。

對隱私的過渡挖掘體現的是新聞“泛娛樂化”的傾向。泛娛樂化的新聞不同於娛樂新聞,是將嚴肅內容的新聞娛樂化,在形式上強調故事性、情節性,追求新奇,刺激的內容,從而吸引讀者的眼球。大量與犯罪事實毫無關系的內容充斥在媒體上,完全是為了滿足的是受眾“集體偷窺”的欲望。本案中有關周克華的“悍匪歷程”、張貴英的“家居寫真”等內容就是一種滿足受眾“窺私欲”的表現,沒有倫理底線地迎合受眾並不利於媒體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這同時也刺激受眾追求低俗、缺乏品味的內容,扭曲了媒體具有的公共議程設置的能力,將公眾視線分散到這種缺乏社會價值的內容上,不利於公眾參與到更為重要、更有價值的議程的討論上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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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立娟(實習生)、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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