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新聞報道如何最大限度避免“媒介審判”
要判斷一個報道是否涉及“媒介審判”,須結合案例和報道內容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郝建國曾提出,“‘水門事件’是在法庭審判之后報道出來的嗎?刑事犯罪發生后,法院判決少說也要幾個月,多則要數年,甚至數十年都沒結果,而新聞最重要的一個屬性是新鮮性。正常的報道時機,隻要消息來源確實可靠(記者直接觀察、目擊者可靠地還原,刑偵、公訴及審判機關發布),記者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道刑事犯罪新聞。[4]”
的確,新聞具有時效性,一些新聞不能等到有了法院判決才報道,但國內媒體對這方面的處理仍不夠嫻熟和規范。那麼,記者在處理這類與司法交織的長篇報道中該如何解決?
報道不能拖延,但報道又不能對司法造成干擾。筆者認為,最好的辦法首先是記者編輯必須理性,不能被市場左右﹔其次是增加報道的平衡性,也就是筆者在上文提出的,多呈現不同層面的信息,讓讀者透過多重信息自行判斷,而不是由記者個人傾向塞選過后的呈現的單一層面信息的堆積。
(作者系:廣西大學新聞傳播學院)
參考文獻:
[1]劉熙《攻城拔寨巧為先——談談同城同題新聞競爭如何出新》[J],新聞知識,2008年第10期
[2][4]郝建國《特稿記者如何報道犯罪》[J],青年記者,2013年6月上
[3]魏永征《我看南方周末:與自己的戰爭》,源於魏永征博客(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2486.html),2013年4月29日
[5]黃瑚等《新聞傳播法規與職業道德教程》[M],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12月第2版
[6]王晨瑤《敘述的陷阱——以復旦大學學生中毒案的兩篇報道為例》[J],新聞記者,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