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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未成年人犯罪新聞報道中隱私權的保護問題

——以“李某某”案為例

詹揚龍 王倩

2014年03月11日15:13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摘要: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無論是在絕對數量上,還是在相對比例上,都呈現出上升趨勢。許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報道中,報道對象的隱私權常常受到侵害。本文主要運用文獻分析法、觀察法、訪談法和問卷調查法,從未成年人犯罪與隱私權的概念等入手,分析此類新聞報道中出現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表現、原因和對策,突出強調新聞報道中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重要性。

關鍵詞:未成年人 犯罪 新聞報道 隱私權 李某某

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接到一名女性的報警,稱其在2月17日晚上被“李某某”等人帶至一賓館進行輪奸。次日,“李某某”等五人以涉嫌強奸罪為由被警方刑事拘留。五位嫌疑人中,“李某某”是著名歌唱家李雙江和夢鴿的兒子,身份最為特殊。眾多電視媒體、紙媒、網媒對此事件進行了大量的報道,微博等社交媒體上也是充斥著“李某某”的眾多信息。一些媒體在報道時,使用諸如“李雙江之子”、“夢鴿之子”作為標題十分普遍,甚至有媒體直呼其名,配上其與家人合影的的照片。

一、未成年人犯罪新聞報道

未成年人是一個法律概念,以年齡為標准進行劃分,有著明確的界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等存在差異,在法律上對於未成年人的界定也不盡相同。

一般來說,世界上多數國家把是否年滿十八周歲看做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節點,但是也有例外,比如日本的法律規定年滿二十周歲才能稱為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稱為未成年人,可以獲得社會特別的保護。

未成年人犯罪,簡而言之就是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因為年齡的限制,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后並不是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年齡如果沒有達到一定的標准,行為人即便造成了嚴重的危害也不負任何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媒體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報道中,通常有兩大禁區是不能逾越的。其一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其二是“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而本文的研究對象“李某某”,出生於一九九六年四月,至涉嫌參與強奸案時,實際年齡為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屬於未成年人的范疇,理應得到相應的保護。

二、隱私權的范疇

2.1隱私權的含義

美國是對隱私權理論研究和系統立法最早的國家。1892年哈佛大學教授撒莫爾·沃(Samuel·Warren)和路易斯·布蘭蒂斯(Louls·Brandeis)發表了一篇論文《隱私權》,在其中提出了隱私權的概念,“保護個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產物之原則,是為隱私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規定,隱私權需要具備四個特征才能受到依法的保護。其一,具備合法性,這是根本前提﹔其二,特征性要件就是要有秘密性﹔第三,不欲為外人所知性﹔最后一點是有私人性,即隻與自己相關。

本文談到的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任何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權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①

2.2新聞報道中保護隱私權的重要性

隱私權作為一種自然權利,起於出生,無法剝奪,沒有終點。隻要人類存在,文明在延續,那麼隱私權就不會消亡,而且隨著物質文明的發展,對這種權利進行保護的需求就越強烈。在新聞報道中,對報道對象的隱私權進行保護有兩個好處。其一,對於報道對象來說,即使是一名作惡多端的犯罪分子,他也同樣擁有隱私權,報道時也要注意防止侵害﹔其二,對於新聞工作者自身來說,如果侵犯了報道對象的隱私權,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例如遭人打擊報復、訴訟等。在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新聞時,更是要注意防止侵害報道對象的隱私權。

三、未成年人犯罪新聞報道中侵害隱私權的表現

新聞傳播活動通常分為新聞採訪和新聞播報兩部分。一些媒體在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新聞時,常常做出侵害其隱私權的行為,包括採訪的過程中以及新聞播報時。

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或是審判進行新聞報道時,常常發現一些記者在採訪的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多的信息,做出侵害採訪對象隱私權的行為﹔由於部分媒體有意的把關不嚴或是無意的把關漏洞,同樣會造成侵害行為。

3.1採訪過程中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事實上,絕大多數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是悔恨當初。他們並不希望受到外界的關注,因為這樣會給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壓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雖然此條法令明確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調查主體是公檢法機關,但是現實中新聞媒體越位採訪和調查的現象仍舊不休。

對此,部分媒體表示希望通過採訪“李某某”本人,從而能對更多的未成年人起到教育作用,而事實上我國的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禁止媒體採取這種做法。

“李某某”只是一個年滿十七周歲涉嫌犯罪的普通孩子,他和媒體的關系,更像每一個普通人與媒體之間的關系——既可以選擇對媒體保持沉默,也可以對媒體毫不留情關上“大門”。

3.2新聞播報時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這種侵權行為,是指在新聞播報中,公開披露當事人個人隱私信息的行為。在未成年人犯罪新聞的報道中,公開其個人隱私,對身心和人格尊嚴來說,無疑是一種巨大的傷害。然而媒體在報道“李某某”強奸案時,卻頻頻出現侵害其隱私權的現象。

2013年2月23日,全國十余家主流報紙的絕大多數頭版,都直接刊登了未成年人未經處理的照片,內文多直呼其名。為了吸引讀者的眼球,包括紙媒、網媒在內的許多媒體還使用了“李雙子之子”、“夢鴿之子”、“李雙江的痛”等作為新聞主標題。

一些網友將“李某某”從小到大的照片搜集起來,進而利用圖像PS技術,將其“身穿囚服”的照片通過自媒體平台公布出來,此后許多網絡媒體對此進行了轉載和報道。

雖然曾有媒體探討過“李某某”強奸案中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但顯然未能抵擋洶涌的網絡傳播。事實上,“李天一”化名“李某某”或“L”與否,已經沒有實際的意義。2013年6月25日,《三聯生活周刊》一篇題為“一個‘特權子弟’斷裂的成長路”中,從“李某某”的“家庭和成長”、“超級學校”、“在美國”、“邊緣人”四個方面進行了報道,全文以“L”對“李某某”進行指代﹔文章的末尾,還特別注明:“雖然本文主角已廣為人知,但因為仍屬未成年人,故其姓名以‘L’指代。”

事實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審判也有特殊性,處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一般是採用不公開審理。一審中,法庭曾要求在庭審結束前不得報道庭審的相關內容,然而所有訴訟參與人還沒走出法庭,相關內容就已在網上傳開了。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媒體同樣沒有例外。而事實上,由於一些媒體的過度曝光和娛樂化報道,使得此案已經沒有隱私可言。

四、未成年人犯罪新聞報道中隱私權受侵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新聞報道中,報道對象的隱私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

4.1新聞工作者的法律素養欠缺

媒體記者的職業素養一般包括新聞業務素養、道德素養和法律素養等。在現實社會中,許多新聞工作者並非科班出身,經過一系列的培訓和自學后,他們的新聞業務和道德素養還是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對於法律素養方面,除非是法律相關專業出身的從業人員才能很好地掌握新聞法律知識,而普通的新聞工作者在法律知識方面還是比較欠缺的。這就造成許多媒體記者在採訪的過程中出現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

4.2受眾的需要

在“富二代”、“星二代”、“輪奸”等標簽的籠罩下,受眾對於這類新聞報道,會顯現出濃厚的興趣和高度的關注。而原因就在於公眾擔心掌握大量社會資源的人及家人涉罪后會借助手中的資源,通過非正常途徑來施加影響,造成權力濫用,引發社會不公。這是公眾對權力濫用的恐懼,而不是對某個人的偏見。所以當“李某某”觸犯法律,他的隱私信息被網友及媒體不斷披露時,超七成人卻給出“應該披露”的答案。多數人認為,隻有不斷地施壓輿論壓力,才會有真相大白的一天。因此,部分媒體在報道中,會充分考慮受眾的“需要”,繼而進行“刨根問底”式的採訪報道,這就使得許多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不斷受到侵害。

4.3媒介之間的激烈競爭

在當今這個傳播工具多元化的時代裡,傳播可依賴的工具不僅有傳統媒體,還有了互聯網為代表的新興媒體。要在眾多媒體中有一席之地,各媒體之間的競爭是一場生與死的較量。“李某某”強奸案發生后,眾多媒體爭相進行了報道,有的媒體甚至對此陷入了狂熱的追逐,於是就出現了在新聞採訪、制作以及傳播過程中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現象。

4.4司法規范不到位

司法規范通常是行為舉止的最后一道防線,但是由於缺乏有效的防范和懲處機制,媒體出現這種報道越位的現象十分普遍。雖然從我國現有的法律來看,在隱私權問題上,多部法律法規都有涉及,但是涉及處理與執行時卻存在巨大的空白區間。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對犯罪未成年人隱私保護都有明確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一旦披露犯罪未成年人資料,就會受到刑事處罰。在台灣地區,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新台幣罰款﹔香港地區中,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將被處以1萬元港幣罰款以及6個月監禁﹔但在大陸地區,並沒有針對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具體處罰措施。②

五、未成年人犯罪新聞報道中隱私權的保護策略

解決“未成年人犯罪新聞報道中隱私權的保護”這道難題,關鍵在於對引導媒體進行正確的新聞監督。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的認知水平有限,在報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時,務必心存敬畏、謹慎落筆。具體來說,一方面是要明確媒體的角色定位,防止“話語權”的濫用,避免侵害隱私權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是要完善懲處制度,從司法層面上避免這種現象的產生。

3.1提高新聞工作者的素質

堅持新聞傳播活動中的客觀性原則,能夠有效避免侵害報道對象隱私權現象的發生。為此,新聞工作者需要不斷提升自身的素質,包括新聞業務知識、道德水平和法律素養等內容,注意報道與觀點分開,嚴防“標簽化”新聞的出現,把真實客觀的信息呈獻給受眾。

3.2推崇新聞人性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眾人物同樣也是擁有隱私權的。新聞媒體不能隻站在自己的立場考慮,要充分尊重報道對象的隱私權。

3.3加強新聞行業自律

新聞業有自己的行業性組織,對於媒體司法報道流程的每一個環節都要進行嚴格的規范,防止行業內部出現無序的競爭。媒體作為意見領袖,擁有極高的“話語權”,擔負著引導受眾的重任,一旦出錯,后果十分嚴重。為此,媒體本身要加強新聞自律,行業內部也有必要對此進行審查。

3.4完善司法規范

目前我國法律在保護隱私權方面,多部法律已有涉及,當務之急在於如何執行。為此,相關政府部門和立法加官需要完善執行的方案和措施,防止在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新聞中出現侵犯隱私權的現象。

六、思考與結論

在報道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中,他們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常常被忽略。事實上,隱私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起於出生,無法剝奪,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也同樣擁有。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對事物的認知水平有限,因而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未成年人犯罪時,無論是普通人的身份還是公眾人物的子女,其隱私權都應該得到依法的保護,不能逾越。媒體在報道此類新聞時,要特別注意,謹慎報道,切實保護好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詹揚龍,西南交通大學藝術與傳播學院傳播學專業。王倩,西南交通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專業)

注釋:

①駱路青. 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D].北方工業大學,2008.

②摘自《中國青年報》.2013年9月16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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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軍.新聞工作者與法律[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0:171-229.

[4] 魏永征著.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M].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1999

[5] 楊立新等著.人身權法判例與學說[M].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

[6] 魏猛.犯罪新聞報道及其社會效果分析[D].南昌大學,2008.

[7] 李世舉.略論新聞報道中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保護[J].大連民族學院學報,2007,06:121-123.

[8] 朱穎.犯罪新聞報道如何避免隱私權糾紛[J].新聞導刊,2007,05:36-37.

[9] 陳靜.從失范到規范——對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反思[J].現代傳播(中國傳媒大學學報),2013,08: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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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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