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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瑤怒斥《宮鎖連城》抄襲 網友呼吁誰來管管

2014年04月16日18:14    來源:北京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於正這回把瓊瑤阿姨氣壞了

  《梅花烙》

  《宮鎖連城》

  事件

  瓊瑤公開信怒斥《宮鎖連城》抄襲

  昨天下午,言情劇“鼻祖”瓊瑤發布了一封名為《瓊瑤寫給廣電總局的一封公開信》的文章,文中她怒斥於正的《宮鎖連城》抄襲《梅花烙》,稱自己 “心如刀絞,一氣之下,已經病倒”,瓊瑤還“喊話”廣電總局領導,希望能讓《宮鎖連城》停播。

  在公開信中,瓊瑤列舉《宮3》在劇本主線、支線、人物設置等多方面都存在抄襲現象,“《宮3》劇本中主線——恆泰、連城、醒黛公主三人的主線發展情節,與《梅花烙》皓禎、吟霜、蘭馨公主等三位主人公之出身背景及三人之間發展出的主從關系,可說是完全一致。”《宮3》中有的細節也抄襲自《梅花烙》,“恆泰、醒黛洞房之夜未圓房,而跑到連城處私會。污蔑連城為狐狸精。對她各種虐待,找來巫師作法等多處細節完全抄襲自《梅花烙》原著。”

  瓊瑤稱,不僅是《梅花烙》,於正曾屢次抄襲她的作品,“從《六個夢》到《梅花三弄》到《還珠格格》,無一幸免。”她本人日前正忙著將22年前的作品《梅花烙》重新編撰,卻遭到了於正的抄襲,而且是“將《梅花烙》的故事全部抄襲。所有《梅花烙》的劇情和橋段,全部被此劇(注:《宮3》)盜用。”寫了25集的劇本也隻好停擺,而她的兒媳何秀瓊曾聯系湖南衛視,並請求不要播出該劇,但該劇目前依然在播出。瓊瑤表示,她對內地的著作權法不甚了解,現已是“走投無路”, 因 “無力保護自己的著作權”,自己“隻得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延伸

  網友呼吁誰來管管“於抄抄”

  瓊瑤公開信發出兩小時后,於正給出回應,稱“這只是一次巧合和誤傷”,並將“抄襲”傳聞歸咎於部分網友和媒體。

  盡管於正否認抄襲,但九成以上網友認為目前收視第一的《宮3》就是抄襲《梅花烙》。網友們立即開動智慧,全面盤點起於正多部電視劇作品中的抄襲行為。微博上發起了話題:“於正抄過的電視劇。”網友總結:“於正,字抄抄,白羊男,愛美人,以編(抄)劇為生。作品《賢妻良母》抄《溏心風暴》、《大清后宮》抄《金枝欲孽》、《宮1》抄《步步驚心》和《流星花園》、《宮2》抄《甄嬛傳》、《宮3》抄《梅花烙》……當個編劇不容易啊,會寫會演還要會耍賴!!!”

  《宮3》女主角宋連城,也被網友認為是於正“集各家之大成”:“連城很喜歡往大雜院裡鑽,總愛擺出一副‘打盡天下不平事’的樣子,一會兒化身為瘋瘋癲癲、俠氣仗義的小燕子﹔一會兒又化身為深情款款、低吟淺唱的菀貴人﹔一會兒又化身為菩薩心腸、助人為樂的夏紫薇﹔一會兒又化身為敢愛敢恨、肝膽相照的陸依萍﹔一會兒又化身為忍辱負重、為愛犧牲的白吟霜。”

  還有網友對於正的“雷劇”深感“吐槽無力”:“於正的電視劇,明明就是抄襲的,明眼人都能看出來,關鍵是,你老抄就抄吧,反正現在電視劇就是大家一起抄。但是你能抄得有頭腦點麼?前言不搭后語、歷史亂入、劇情錯亂、無厘頭慘劇、化妝服裝好像跟你有仇。真是亂得連吐槽都無力。”

  曾與於正合作過的編劇李亞玲也站出來“揭發”,五年前於正就動過效仿《梅花烙》的心思:“早在2009年合作《大丫鬟》時,於正就要求我把《胭脂雪》副線和《梅花烙》主線結合起來寫成一部戲給他制作,被我拒絕。后來我另創作了《大丫鬟》給他。他說我這樣自命清高成不了大事,還說抄襲隻要不超過20%比如你把20集戲全抄了但隻要擴充到100集法院就不會追究。五年后他編劇的《宮鎖連城》終於問世!”

  解讀

  “一字不抄的抄襲”

  算不算侵權?

  瓊瑤說自己對內地著作權法不了解,吃了“啞巴虧”﹔編劇李亞玲爆料於正放言“法院管不了他”。為什麼在普通人看來明顯的抄襲,真的難以得到法律界定?像於正這種“一字不抄的抄襲”是否構成侵權,記者就此採訪了專業人士。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楊靜告訴記者,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思想或感情的表達或表現,而不是思想內容本身。著作權法對於思想不予保護,更多的是出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維持社會文化成果能夠為全人類所自由共享,而不被任何人所獨佔。否則,每一位作者都佔據一部分思想,那麼留給社會的將是越來越少的創作空間,這不利於文化的繁榮發展,不符合著作權法的宗旨。“人類的文學創作不乏對前人作品的借鑒,比如《哈姆雷特》的劇情和橋段不斷被后人沿用。”

  楊靜法官指出,通常,情節是文學作品的靈魂和精華所在,它直接影響著讀者的欣賞體驗,決定一部作品與另一部作品之間質的區別,也直接決定了作品的經濟價值和藝術價值。法律所能容忍的“雷同”的程度,應當依據訴爭作品的具體類型和內容而定。在小說等虛構類作品中,作品的構成元素包括思想、人物、情節、場景以及語言等。這些元素不是簡單的堆加在一起,而是由作者按照一定的語言風格、思想精神統一在一起的。作者用獨具自家風格的語言和文學技巧將它們組裝起來,就鮮明地烙上了作者的痕跡,進而成為更鮮明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好比使用同樣的磚瓦木料,不同的建筑師會創造出截然不同的建筑。單純的磚瓦木料屬於公有領域的智力成果,而建筑師獨特的構建方法以及呈現出的獨具特色的整體建筑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楊靜法官表示,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這種借鑒應當符合合理使用的界限。也就是說“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超出此界限,則恐有侵權之嫌。 本報記者 邱偉 J179

  相關

  文藝圈中剽竊案件頻發,為此鬧上公堂的也不在少數,近年來引人注目的官司,是天津作家龍一訴石鐘山的新書長篇小說《地下地上》抄襲了他的短篇小說《潛伏》。

  此案中,兩部小說均描寫了地下共產黨員在國民黨軍統局中假扮夫妻成功獲取情報完成潛伏任務的革命故事,也確認了二者故事背景、故事結構、具體情節、主要人物設置、男女主人公的性格和命運均有很大程度相同或相似。

  法院認為,鑒於二者描寫同樣歷史背景下的相同題材故事,相同或近似之處在所難免。同時兩部作品不僅在情節發展的關鍵環節、情節推進的方式、各個情節之間的邏輯關系設置上存在差異,而且在大量的情節描述、細節設置上也存在顯著區別,上述區別使得讀者對於上述兩部作品會產生不同的欣賞體驗,進而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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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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