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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書不算偷”辨

李昌文

2014年05月26日14:32    來源:青年記者    手機看新聞

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的生存法則,而這種生存法則就是潛規則。對於新聞行業的潛規則,外界知之甚少,是不便公開的。不少媒體都有一份“戰略合作名單”,凡是廣告客戶,除了正面宣傳外,負面新聞是一律不編發的﹔至於給記者的誤餐費、車馬費、封口費等小惠小利更成了司空見慣的事情。於是,這種潛規則的心態多年來演繹成了一種“竊書不算偷”的心態。在這種心態的推波助瀾下,有償新聞甚至新聞敲詐事件已不鮮見。

當前,有一種時髦的職業——自由撰稿人,其始作俑者可能是意欲兼濟天下刺貪刺虐的正義之士,然而隨著這支隊伍的不斷壯大,不少見利忘義的“筆刀客”也鑽進了這個陣營,扮出一副“維護人間正義”的嘴臉,表示“關心民生疾苦,關注一方發展”,然后獲取被攥住了把柄的地方黨委政府“破財消災”的“滅火錢”。這類野記者一般沒有固定的職業,基本上靠這種收入生存,一開始往往是單兵作戰。隨著交游更加廣泛,有的發展為有組織的團伙,有的甚至建立了“探馬”網絡,有的與一些小報相互勾結,有的則打著“中央報刊”的牌號或者盜用作廢刊號非法出版刊物,形成新聞領域的黑產業鏈。

再有一種類型就是少數主流媒體的記者與地方的通訊員相互勾結,根據通訊員提供的線索,組織採訪撰寫文稿,然后故意把清樣交給被曝光單位“征求意見”,得到錢財就不予發表,否則就編發。主流媒體的此種做法,比小報記者的性質更惡劣,因為主流媒體影響大,被曝光對象更重視對他們的“公關”。

還有一種類型就是個別媒體欄目的創收“絕招”。有些不良媒體或者其欄目集體開展“新聞敲詐”,並作為一項創收的硬性指標分配到每個記者的頭上。這種不可思議的歧途創收情況近年竟然也有了先例,像湖北省某報社內部達成以曝光當事方丑聞的方式強拉廣告的默契,為此上下通力配合,形成了一條報社領導——記者——受要挾單位的“媒體腐敗食物鏈”。

兩種“新聞敲詐”的方式雖有不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濫用媒體監督權這一公權力,將新聞作為牟利的工具。在這個過程中,新聞披著輿論監督的高尚外衣,一方面營造著虛假的正義,另一方面又在傳布著真正的黑暗。

“新聞敲詐”不是一個新發明,馬克思在1861年的最后一天寫了一篇政論,標題就叫《法國的新聞敲詐——戰爭的經濟后果》。在這篇文章中,馬克思批評巴黎一些媒體的臆造和英國一些報紙的煽動性文章,“不僅是幫助某些當權人物進行政治投機,而且同樣也是幫助某些個人進行交易所投機。”

“新聞敲詐”敗壞了媒體的聲譽,並使輿論監督“污名化”,是新聞事業健康發展的一劑毒藥。究其原因,一是敲詐者利欲熏心,濫用了公眾對輿論監督的敬畏,不惜以身試法。二是被“採訪”單位或個人確有“軟肋”。被敲詐者在“花錢消災”思想引導下,往往選擇“私了”,從而使得敲詐者得逞。三是正常的輿論監督缺位。由於地方保護勢力的阻撓和既得利益集團的干擾,當前一些正常的輿論監督較難開展,不正常的“新聞敲詐”乘虛而入,行“劣幣驅逐良幣”之實。四是自律組織缺失。

如果從當前的媒介環境來考察,“新聞敲詐”發生的原因更為復雜。“自媒體”時代是一個“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多元化、個性化的“小眾媒體”和“自媒體”大量興起。新的媒體傳播格局一方面有利於信息的公開、透明和公民新聞的生長,另一方面也給一些濫用“監督權”的敲詐者提供了身份之便。

從國外治理行業內的“新聞敲詐”行動看,除了依靠法律手段予以懲治,最主要的是靠公眾的自覺抵制和“報業評議會”、“新聞評議會”等自律組織處理投訴。像我國這樣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和運動式的宣教治理方式,一些政策性的法規也只是局限於“不得從事……”等這種層面的規定,缺乏有效的檢舉、揭發、打擊、處罰措施,往往難收釜底抽薪之效。

西方有句諺語:“沒有哪一滴雨認為洪澇災害是自己造成的。”當有償新聞成了一種習慣,成了一種常態,那就到了一種非常危險的邊界。剛參加工作時,聽老記者說過一句話:“做新聞的人,要比別人多長個心眼兒。”這話今天才悟透了。“竊書不算偷”嗎?新聞人當戒!

(作者為山東廣播電視台副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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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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