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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採編中的媒體失德種種

王傳寶 劉鵬越

2014年05月26日14:02    來源:青年記者    手機看新聞

媒體倫理失范,指的是媒體在傳播信息過程中出現的違反道德規范,給受眾和社會帶來負面影響的行為。它不是由對標准的歧見而形成的社會失范,而是對既定的甚至明確的標准的公然違背,因此后果是嚴重的,影響是惡劣的。如果說無心之失尚可理解的話,那麼緣於追名逐利而有意地對行業內道德准則視而不見,或者公然違背甚至踐踏,這種媒體倫理的失范,我們也可以稱為媒體失德。筆者將當前新聞採編方面的媒體失德現象歸納為以下幾種,試析之。

立場錯位

李普曼在《公眾輿論》中提出一個重要的傳播學概念——刻板成見。所謂“刻板成見”,就是人們對特定事物所持有的固定化、簡單化的觀念和印象,它通常伴隨著對該事物的價值評價和好惡感情。新聞工作者以呈現事實、報道新聞為己任,角色定位要求其必須秉持中立、客觀、公正的價值立場。雖然新聞從業者有自己的情感好惡、是非標准,但這種傾向性要盡量規避和淡化,哪怕是通過對客觀事實的敘述來表現,也應該考慮到是否脫離具體語境,是否會給讀者造成誤導。在新聞採編過程中,我們常見一些採編人員,把對某一群體的刻板印象,通過感情色彩濃烈的新聞語言表達出來,甚至以貼標簽的方式來突出。很顯然,這是一種立場的錯位,因為這違背了新聞的公正客觀原則。

在新聞採編過程中,一些記者的刻板成見,會形成事實上的“新聞偏見”:注意力總是集中在社會精英身上,少數群體被邊緣化乃至污名化,對弱勢群體缺乏足夠關注,對一些社會群體甚至對一些區域存在著認知上的偏見等。比如,對“官二代”的報道、對90后的報道、對富士康等企業的報道中,就存在著標簽化、臉譜化的現象。在一些案件報道中,把與案件無關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域作為突出元素點出來,這也是一種偏見。由於刻板印象,這種偏見在部分媒體上長久地存在。觀點先行的結果,就是採編人員偏離了客觀公正的立場,對信源選擇性採信,在事實的篩選、新聞事實的呈現等諸多方面存在著偏見,這有悖於客觀公正的新聞理念,是一種職業失德。比如,前不久《新京報》關於公務員子女壓歲錢多的報道,就有一種先驗的預設立場在作祟,無端助長了社會輿論中對公務員群體收入高、灰色收入多的不平情緒。還有,在最近東莞掃黃過程中,一些媒體起初受一些網絡大V的影響,以掃黃不解決社會根本問題為幌子,或隱或顯地為賣淫嫖娼行為辯護,這很明顯是立場錯位。

報道不實

不實報道,也叫虛假新聞,其泛濫已成中國新聞業的頑疾,稱為新聞業的毒瘤恐不為過。雖然,包括專業的新聞媒體、新聞工作者和網友在內,大家都意識到了虛假新聞的危害,並且新聞主管部門也在不遺余力地通過各種教育、處罰措施阻擊假新聞,但依然有各種各樣的假新聞出現在媒體上。

不實報道的出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把關和甄別不嚴、調查不到位、採訪不扎實所造成的,有偏聽偏信造成的,有誤轉誤傳造成的,這些都可以歸為無意失實。2013年《南風窗》雜志曾引起輿論強烈反響、產生惡劣影響的《村官腐敗透視》一文,其中“這個村,有一半都是我的娃”就是失實典型。還有就是記者為了牟取私利刻意造假,而編輯和把關環節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讓假新聞堂皇面世。如《金陵晚報》報道的《丈母娘婚宴上送400萬元賓利轎車》假新聞。另外一種是主觀故意失實,《新快報》記者陳永洲長時間、大篇幅地採寫、發表抹黑報道對象的報道,從中漁利,報社還理直氣壯地大喊“放人”,誤導了輿論,實為主觀故意的嚴重失德行為。

除了假新聞,還有很不嚴肅的“逗你玩新聞”、“你猜新聞”、“春秋筆法新聞”等,如《中國証券報》關於山東C縣公務員賣房的報道就屬於此類,新聞要素不全,到底是哪個縣,讓你猜著玩兒。不實報道,還應該包括有償新聞、策劃新聞、以新聞面目出現的“偽事件”等。此外,嚴格來說,在重大新聞事件面前,媒體失語,或者採編人員被人收買,“有償不聞”,這也應該算是失實。

《新聞記者》雜志總結了2013年的不實報道有如下幾個特點:第一,數量大、種類多﹔第二,涉及的媒體類型廣泛﹔第三,虛假新聞體現出鮮明的媒體融合特征。值得警惕的是,不少假新聞是假借傳播正能量、偽托社會主流情緒的名頭來傳播的。從總體上來說,還是與造假成本太低、追究查處力度有限有關系。令人欣慰的是,2013年5月,浙江、上海、山東等地率先成立了新聞道德委員會,期待能夠為遏制媒體失德行為發揮應有的力量。

誘騙式採訪

顧名思義,誘騙式採訪就是隱瞞身份或者動機,違背被採訪人意志,以誘騙的方式獲得新聞素材,從而進行報道的行為。誘騙式採訪多存在於輿論監督報道中,往往打著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旗號,以隱性採訪、體驗式採訪居多。隱性採訪,又叫暗訪,可以分為介入式採訪和非介入式採訪兩大類。介入式採訪,即記者假冒各種身份,與事件的當事人交往,以獲得新聞信息﹔非介入式採訪,是指記者不顯露自己的身份,以旁觀者的身份觀察,不介入或干預事件的發生、發展過程而獲得新聞信息。暗訪,隻要目的得當手段合法,也不是不可以,但有些記者,採取誘騙式的手法,從當事人嘴裡套話,其目的相當可疑。程序不正義,實質正義也是靠不住的。

還有兩種誘騙式採訪,一種是假裝和當事人聊天,讓當事人在不設防的情況下向記者吐露心聲、透露一些私密信息,記者明確表示不會報道,但最后不講信用,讓私密內容見諸媒體。另一種就是在電視節目中,對當事人進行誘導,以產生戲劇性效應,提高收視率。如南京電視台的《有請當事人》這檔法制類節目中,主持人把有家庭矛盾的當事人請到一起,對當事人進行激將、誘導,制造矛盾沖突,然后以調解為名,“消費”當事人,這也是一種誘騙式採訪。這類採訪,因為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其后果不言而喻,影響自然惡劣,在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的同時,也傷害了媒體的信譽和品格,自然可視為失德。

忽悠受眾

一些媒體,尤其是網絡媒體,慣用標題黨手法,嘩眾取寵,奪人眼球,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忽悠受眾。現在的一些軍事論壇,已經遭人鄙棄,就是因為標題黨橫行,令人生厭。如果傳統的主流媒體,不是靠嚴肅可靠的內容,而是靠標題來故弄玄虛,其結果,也將是災難性的。媒體忽悠受眾等於給自己挖坑,尤其是在信息時代,媒體並不天然地比受眾更具有判斷力和鑒別力。事實上,大多有“眼球效應”的新聞都在第一時間被受眾戳穿。但令人擔憂的是“一再地”出現,它意味著錯誤與代價不對等,也意味著媒體至今還沒有充分的“以消費者為本”意識,這才是媒體濫用“眼球效應”的根本原因。

當然,忽悠受眾的手法遠不止這些,比如摘轉其他媒體的報道時斷章取義,為我所需,想當然地篡改標題,誤導受眾,傷害原作者、原報道媒體等,也是此類。最為典型的要數騰訊網的一例。2012年5月29日《環球時報》發表社評,標題是“反腐敗是中國社會發展的攻堅戰”,騰訊網當天在轉載該文時將標題故意改成“要允許中國適度腐敗,民眾應理解”,誤導了讀者。而騰訊網做的這個標題,在社評全文中沒有出處。騰訊網最后不得不向《環球時報》公開發文道歉。忽悠受眾,還包括記者在訪談時不顧訪談對象說話的具體語境,斷章取義,拿孤立的一句“雷語”說事。還有的記者,拿人家私下裡的一些話,公開發表,制造轟動效應。至於道聽途說、抄襲改編、要素虛化、“偽托專家”等行為,就更不用說了。還有的媒體,把廣告文案以新聞故事的形式來發表,這也是典型的忽悠,這樣違背新聞操守的行為,影響惡劣,嚴重失德。

新聞侵權

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單位或個人利用新聞傳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實或者過失報道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傳播有損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不當內容或者法律禁止的內容,從而破壞公民或社會組織的真實形象,降低社會對他們的評價的違法行為,這也是一種在採編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失德行為。由於新聞媒體的覆蓋面廣,影響力大,新聞侵權造成的傷害較一般侵權更大。

媒體上的新聞侵權現象經常出現,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新聞報道內容失實,這是最主要的新聞侵權類型﹔二是新聞報道評論不當,在語言上使用了侮辱、謾罵或其他具有人身攻擊性的言詞,對客觀事實進行隨意評論,造成對他人社會評價的貶損,構成侵權﹔三是未經核實轉載其他媒體報道,事后証實報道不實,構成侵權﹔四是在報道中採用與報道內容無關的照片,或者未經相關方同意採用照片,構成侵權﹔五是過失報道或暴露他人隱私導致侵權﹔六是無中生有任意拔高,對當事人而言不但沒有抬高聲譽,反倒在社會上引起非議,造成當事人精神層面的痛苦等。這是從法律意義上來說的。

還有兩種侵權行為,屬於媒體失德范疇的。一是對報道對象進行選擇性報道,濫用批評話語權,監督過當,對當事方造成嚴重的傷害。如陳永洲受人指使,發表多篇針對中聯重科的失實報道,這種不端行為,不僅當事方憤而起訴,在業內也產生了劣評,當引以為戒。還有一種行為,是將別人的勞動成果,輕鬆拿來而不注明出處,損害當事記者和媒體的著作權,這在媒體中也很常見。財新傳媒記者王和岩以極大的勇氣,付出了諸多勞動,寫出了一組關於谷俊山被查的報道,但報道刊發出來之后,被許多媒體無償轉載,有的媒體沒有注明出處和記者的名字,對新聞生產者極不尊重。另外,媒體評論版轉載其他媒體的稿件,不付轉載費,這都屬於侵權的無德行為。

放大傷害

新聞媒體承擔著傳播信息的職責。面對各種新聞事件,新聞工作者有責任報道盡可能多的新聞事實,滿足公眾的新聞需求。然而,報道並非越詳細越好。個別媒體由於報道目的不端正,為取悅公眾、挖掘猛料而無視受傷害人的利益,強制採訪,且沒有必要的保護和節制,在報道中“跑偏了題”,挖掘太多與本案無關的個人隱私,特別是媒體獲取這些信息的方式,是以傷害受害者為代價。此舉違背社會倫理,也違背了社會對媒體的期待。

一些記者為了搶新聞,對受害者家屬纏訪,給受害者家屬造成了極大的困擾和傷害。雖然這只是少數媒體的行為,仍需引起我們足夠的警惕。更嚴重的是,一些記者不顧當事人的切身感受,為了挖新聞,不擇手段地追堵當事人,揭人傷疤,放大傷害,甚至引起了公憤。最新一例是,2014年2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復旦投毒案”依法公開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案件審理結束后,林森浩的父親掩面而泣,但一些記者不顧此情此景,反復追問他的感受,甚至對欲離開的林父進行圍堵,強制採訪,嚴重地傷害了當事人的權益。這種行為也引起了一些在場記者的不滿。

格調走低

2014年1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通知,對5起報刊刊載虛假低俗內容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涉及刊載低俗標題、低俗廣告、失實報道、虛假新聞等行為。其中,兩家媒體都因標題粗俗而受罰。這兩家媒體為自己打擦邊球的做法付出了代價,可謂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這兩家媒體編輯的“小聰明”,可以說是媒體格調走低的例証。

近些年來,低俗之風、有償新聞、虛假新聞、虛假廣告,被公認為媒體業界的四大公害。媒體低俗化的表現多種多樣,究其原因也非常復雜,概括起來,無外乎以下五種原因:收視率的誘惑與利益驅動、傳播觀念的異化和扭曲(對受眾觀念的錯誤理解、對消費主義的過度開發與張揚)、社會責任感的淡化和職業道德的滑坡、監管的缺失、公眾媒介素養的缺失等。雖經幾番治理,但收效不明顯。尤其是在新聞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以低俗之風來贏得讀者,佔領市場,成為媒體不自覺的選擇。此次東莞掃黃,有網站借報道之名大量展示掃黃現場圖片﹔而一些電視媒體,對弱勢者(如掃黃中的“小姐”)的報道,沒有採取技術性的保護措施,盡顯冷漠。

通俗不是媚俗,更不能是低俗。在消費主義觀念盛行的今天,低俗的內容和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沖擊力也越來越大,但對於以傳承文明、形塑社會、引導輿論為己任的大眾媒體來說,不能將其拿到碗裡當作菜。杜絕低俗語言上版面,自覺抵制惡俗的標題黨手法,這不僅是職業倫理使然,更是其社會責任所決定的。如果媒體以對低俗投誠的姿態來吸引眼球提高發行量和收視率、收聽率、點擊率,這樣失德行為的結果就隻能是飲鴆止渴,以犧牲品格和公信力的代價慢性自殺。

媒體審判

“媒體審判”一詞出自美國,指新聞報道形成某種輿論壓力,妨害和影響司法獨立與公正的行為。在司法機關正式宣判前,媒體已經以一個“新聞法官”的角色宣布了判決,這種情形下媒體的活動已經扭曲為對司法獨立的不當干預——“媒體審判”。知名學者魏永征將“媒體審判”界定為:“新聞報道干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做出判斷,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媒體審判,是媒體在報道過程中的越位,不利於司法公正,影響了司法獨立,這種失德行為,很具有隱蔽性,其危害事實上是很大的。

在網絡時代,網民對一些影響較大的案件往往有自己的好惡和評判,但這種評判更多的是根據自己的感覺來的,情緒化非常嚴重。媒體在報道的時候,不能隨波逐流,擅自越位,否則,就會對司法審判造成壓力,甚至造成不當干擾。2013年,李雙江之子強奸案,媒體的不當報道給審判造成了壓力。受網絡上部分網民仇官仇富情緒的影響,加上個別行為不端的當事律師的鼓噪,一些媒體沒有進行有效的情緒把關,對案件無論是審查前、審判中還是審判后,都進行了傾向性非常明顯的報道,造成不良影響。

新聞失德,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危害具有共同性,那就是傷害當事人,“消費”受眾,損害媒體的公信力,渲染不當情緒,進而不利於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必須予以矯治。

(王傳寶:解放軍南京政治學院新聞傳播系教授﹔劉鵬越:空軍報一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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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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