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話直來直去的北京大學教授孔慶東,自然免不了遭受別人的言語“攻擊”。南京廣播電視台主持人吳曉平在《聽我韶韶》欄目中,就稱其為“野獸”。孔慶東感到被侮辱,以名譽權被侵犯為由告到海澱法院,索賠20萬元。記者昨天獲悉,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孔慶東的訴訟請求。
孔慶東在起訴書中稱,吳曉平侵權語言為兩處,一是“他(指孔慶東)今天之所以在全國有一些名氣,完全是靠罵人罵出來的”﹔二是“教授還是野獸,到底是教授還是野獸?”孔慶東要求法院判令吳曉平及南京廣播電視台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
那麼,這些帶有貶義的言辭語句,為什麼在法院審理后不認為是侵權呢?
首先,這與《聽我韶韶》的節目性質有關。判決書中寫道:電視新聞評論類節目,需要結合最近發生的具有較高新聞價值、評論價值的事件、問題或社會現象展開評論、剖析,發表意見和態度。這種電視節目的特殊性,使得評論人在進行觸及有關他人或相關社會現象痛痒的批評時,說的常是別人不愛聽的話,甚至會使用一些貶損性詞語、語句,以達到針砭時弊、扶正祛邪、促進內省自律等作用。而批評總會使得被批評者在精神上產生挫折感乃至精神上的痛苦和傷害,容易產生名譽權糾紛。但是對於社會而言,新聞評論有其存在的重要價值,是大眾表達意見、交流思想以及開展新聞輿論監督的重要途徑,這種獨特價值決定了對於新聞評論應適度寬容,慎重認定侵權。
另外,法院判決中還特別提到,公眾人物應該有更大的包容性。孔慶東是北京大學教授,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近年來因罵人事件亦引發不少爭議,甚至形成了公眾關心的公共事件,應屬社會公眾人物之列。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應允許相關公眾對公眾人物的行為提出合理的質疑、指責甚至刺耳的批評,不能簡單地認為僅是質疑和批評本身就構成侵犯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除非發言人發表相關言論時具有明顯的惡意。
綜合本案,由於此前孔慶東在微博罵人事件中被法院認定侵權並判決賠禮道歉后,報紙、網絡等媒體的報道、傳播,難免使其承受相關負面評價,且吳曉平評論的重點並非針對孔慶東個人,而是以該事件為評論基礎,進而圍繞高等學府、高等教育存在的問題,就教師不能為人師表的危害等關涉社會公共利益的話題進行評論,從語氣、語調、語境等方面綜合分析、整體判斷,難以認定其存在侮辱孔慶東人格的惡意。
最終,法院認定吳曉平的相關評論內容尚未達到侮辱的嚴重程度,不構成侵犯名譽權,駁回了孔慶東的全部訴訟請求。(記者 高健 通訊員 文海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