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都市报在我国发展已近二十年,对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扩展与实践,和公共领域构建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公共领域构建问题仍然令人担忧。都市报在公共领域构建中起到的作用使我们产生了很大的学术兴趣对其进行研究,而都市报自身又有诸多限制,如何破解和规避这些限制成为都市报进一步发挥作用的关键。本文简单勾勒了我国目前公共领域现状,并对都市报发展的限制做了梳理,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看法,期待能对都市报在构建我国公共领域中的作用提升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都市报;公共领域;构建
自1995年元旦华西都市报诞生于成都开始,我国都市报便如雨后春笋,发展如火如荼。都市报一改党报高位办报的理念,提出“按照市场规律办报,依据读者需要采编稿件”的办报理念,围绕“市民新闻报”的定位,提出全心全意为市民服务的办报方针,同时糅合各类畅销报纸优势的办报思路,成为文化性、综合性、趣味性、信息性多种特色综合的报纸种类。报纸信息量大,可读性强,全方位报道市民关心的多个领域的新闻内容,成为区域读者了解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都市新闻大看台”;同时积极报道相关信息咨询,是名符其实的服务广大消费者的“都市生活大百科”[1]。有专家认为都市报在发展过程中首先是以批评报道打开了读者市场,其次是故事化和娱乐化。这在业内被称为都市报早期赢得读者的三大件。批评报道是扩展构建公共领域的重要言论工具,言论的自由空间和力度是公共领域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一、我国公共领域构建阶段与现状
公共领域的相关研究在20世纪初即被德国众多学者提出,之后集大成的学者哈贝马斯在1962年出版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将其概念化从此公共领域几乎成为社会学、哲学等多个学科集中研究的核心问题被广泛关注。关于我国存在公共领域与否的问题在80年代以来争论不休[2],随着媒体大行其道,公共领域的探讨甚嚣尘上。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的存在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紧张的产物,公共领域存在是使二者缓和的缓冲地带。我国建国初期,国家行政力量无限强大,压迫社会结构运转,基本不存在公共领域。文革中则更无可能。改革开放后,特别是“真理问题大讨论在我国传媒公共领域形成过程中有特殊价值(打破媒体思想禁区、涉及范围广泛、关涉国家前途命运、在正常轨道上进行、中央部分媒体顶住压力为中国传媒公共领域形成树立了精神风范),是市民参与讨论代价变小,为改革开放后的传媒公共领域形成有直接推动作用”[3]。这一时期我国公共领域建设才开始大跨度前进。90年代中期后,网络媒体出现,都市报异军突起,随后到2000年后,自媒体(个人博客,播客,微博等)大大简化了意见和信息发布,多种媒介形式相互杂糅,借助媒体的力量,舆论对行政力量的影响力空前强大。参与人数的上升,议题范围的扩大,言论力度的增强,多个方面证明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发展在当代中国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现实。
但是,现代中国公共领域多集中体现在市民生活的文化生活中,反映市民阶层的普遍要求就成为都市报天然的使命。然而,公共领域的作用圄于此只体现了很小一部分价值。近年来爆发的重大媒介事件已经渐渐让我们看清了公共领域在社会政治、经济、学术、司法等多个领域的巨大威力,如何扩展公共领域才是都市报不可躲避的使命和责任。
二、都市报在构建公共领域构建方面的限制因素
公共领域被哈贝马斯提出之后,很多学者开始关注我国建设公共领域的可能性和方法。哈贝马斯的经典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提出了公共空间存在的条件:平等的、忽视任何差别地在理性层面上的讨论;问题限制在人人可以理解的基础上,目的在于保障所有人都参与讨论;公开性,拥有财产且受过教育[4]。理论的严密是考虑的全面性,理论的悲哀恰恰是实现的艰难性。哈贝马斯给全世界出了个难题,但是也勾画了美好的民主愿景。依据这个理论,都市报构建我国公共领域的限制也非常凸显。而且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文明水平,构建我国的公共领域远非满足这些条件可以促成。
1.都市报属性限制其言论难以独立。1992年9月,中国报协在江西举行了全国报社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会。会上首次提出了“报业经济”的概念,指出:“我国报业已经进入了以业为主,多种经营,全面开发报业经济的新时期”[1]。我国自都市报出现以来,目前形成了全国各个主要城市都有晚报、都市报的局面,但是这些都市报清一色都是属于党报集团下属子报,而我国又对报业集团实行双向管理,都市报的属性难以使之成为独立言论场所。
2.非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及不完善的新闻法制。非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及不完善的新闻法制成为都市报进一步发力的刚性缺失。经营管理与上文提到的属性问题同出一辙,新闻法制的长期残缺,新闻言论没有专门法律保护也成了都市报难以四面出击的硬伤。
3.实体报社与报人相对的稳定性使言论责任易于查清。及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都市报引言获罪的情况屡有发生,新闻自由的呼喊更加激烈。2003年发生的震惊全国报业的“南都案”就是显著的例子,案件牵扯到司法系统对南都报总经理喻华峰和报社社委李民英的司法判决,而之后虽然出现了中国新闻界于6月8日发起联署公开信认为判决“很不公正、很不妥当”也仍然无济于事[5]。
4.我国宣传政策和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潜规范划定了言论边界。争取新闻自由就是不断争取扩展新闻边界的事业,然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目前很多政策法规对于新闻自由的国际共识边界有独特解释,上有很多没有开放的言论领域,而这些领域对公共领域的构建又极为重要,这样就使我国都市报多圄于娱乐化,进一步循环发生社会低俗化、过度娱乐化、轻浮化趋势,公共领域的构建几乎偏离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