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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研究【2】

徐占品

2013年11月14日13:42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二)建立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是媒体进行良性竞争的必然选择

媒介竞争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产业先见之争、核心能力之争与市场地位之争。[2]具体到灾害事件中来,各媒体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市场地位之争,也就是说,如何向受众传播最新的、独家的、受众最需要的信息,已经成为各家媒体在灾害信息传播过程中绞尽脑汁思考的问题。灾害事件常常产生异动,成灾时间短、灾害影响大,具有很大的新闻价值,并且由于灾害事件关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受到全社会的重点关注,也成为各种媒体竞争的新闻资源。

从近几年的灾害信息传播来看,灾害事件中的媒介竞争并未能完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竞争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灾害信息传播竞争盲目化。灾害发生后,为了在第一时间获得灾区现场的信息,许多媒体无视自身定位,一味追求新、快、奇,靠前报道,往往导致所报道的新闻缺乏特色,不能满足受众的多样化需求,从而导致了灾害新闻的同质化现象,不但浪费了宝贵的新闻资源,还未能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其次,灾害信息传播的恶性竞争容易导致灾区民众受到二次伤害。灾害发生之后,各新闻媒体都向灾区派出新闻工作者,为了挖掘独家新闻,一些新闻工作者对灾区民众的报道往往缺乏人文关怀,在采访中触及采访对象痛处的事例屡见不鲜。

建立灾害信息传播效果的评价标准,为新闻媒体的灾害报道指明了方向,也为新闻媒体提供了新的新闻资源。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为灾害信息传播划定一个范围,可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减少新闻伤害,树立新闻媒体在灾区受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只有逐渐形成良性的新闻竞争氛围,才能促使各新闻媒体理性看待灾害事件的新闻价值,根据媒介定位进行特色报道,丰富灾害信息传播内容,满足广大受众的多样化需求,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带动经济效益的增加。

(三)建立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是公众参与灾害救助的理性诉求

受众是灾害信息传播的终端或次终端,是灾害信息传播价值实现的诉求对象。灾害信息传播扩大了公众的参与范围和参与程度。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灾区灾情,积极主动地为灾区捐款捐物,新闻媒体的社会动员能力得到了很好的彰显,在公众参与灾害救助的过程中,舆论的引导作用十分明显。2012年北京“7·21”暴雨山洪泥石流灾害中,由于受到灾害信息传播中的噪音影响,在北京市民政部门公布捐款账号时,地域歧视造成的极端情绪在长期压抑后爆发,许多公众并不买账,甚至予以侮辱性的言语。[3]同样,由于受到“郭美美事件”的影响,社会公众在参与芦山地震和定西地震的救助活动时,不但对红十字会的信任降到了谷底,甚至对捐款这种参与救助的方式都持怀疑态度。

灾害事件中,社会公众参与救助的方式除了捐款之外还有很多,比如作为志愿者直接奔赴灾区参与灾害救助,通过自媒体发布灾区需求。社会公众对灾害的认知均来自于灾害信息传播,也就是说,灾害信息传播直接决定了受众的灾害救助参与状况。

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不只是用作灾后的效果评估,同时也是指导灾害信息传播实践的重要原则。建立一个全面科学的评价标准,可以保障灾害信息传播有序运行,保障信息传播的客观通畅,摒弃不符合评价标准的信息,为社会公众参与灾害救助提供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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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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