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
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可以概括为“四个有利于”,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灾害信息传播是否有利于灾害救助的顺利开展
自然灾害事件常常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2008年的汶川地震造成超过8万人遇难和失踪,37万余人受伤。灾害信息及时准确的传播,直接影响着灾害救助能否顺利开展。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党和国家领导人针对抗震救灾作出重要指示,要将抢救生命放在第一位。2013年8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甘肃岷县地震灾区考察时再次强调“以人为本”是救灾的首要原则。从近年来的灾害事件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政府、媒体还是社会公众,都最为关心灾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灾害事件的发生常常造成交通、电力、通信的中断,有时由于媒介信息传播的物质依赖性,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介传播的信息很难到达灾区,灾区的信息也传不出来。2008年汶川地震时,汶川县城成为信息盲区,导致无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救援,也影响到了对其他重灾区的救助。因此自然灾害事件中,所有媒体都应该首先保证灾害救助的信息需求。在灾害救助中,救援组织可以通过协商来获得媒介的使用权,打通信息通道,直接服务于灾害救助。2013年7月,四川等地普降大雨,多地爆发山洪泥石流灾害。都汶高速桃关一号隧道被困近2000人,中央媒体和地方媒体集中报道了这一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灾害救助快速、顺利的开展。灾害事件中,无论是政府传播者、媒体传播者还是公众传播者,都应该及时发布灾害救助信息,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信息传播。此外,鉴于广播媒体在灾害救助中的生命线作用,建议设置专门针对灾害事件的广播频道,通过普及宣传,让公众在灾害发生之后,自觉通过该频道了解自救互救知识和政府的救援动态。
(二)灾害信息传播要有利于满足受众的知情权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信息垄断,信息传播渠道和信息内容趋于多元化。互联网的快捷、开放,也使得一些不确定信息和消极信息第一时间暴露在受众面前。灾害信息传播必须从“捂盖子”转为“揭盖子”,各类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要快速、准确、全面地报道灾害事件,以满足受众的知情权。
灾害事件容易引发集合行为,而集合行为是产生和传播流言的外部环境。流言中往往夹杂着大量的谣言,对灾害救助,甚至是灾区的社会稳定产生消极影响。“谣言止于公开”,主流媒体在第一时间对灾害事件进行报道,可以彻底消灭谣言或者很大程度上消除谣言传播的危害。
满足受众知情权还要兼顾信息传播的全面性。传统的灾害报道,过多地关注正面引导,而忽略灾害事件中的伤亡损失和灾害问责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是受众十分关心的。2008年汶川地震的报道在灾害信息传播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央视《新闻联播》几乎每天都通过“抗震救灾最新数据”或“国务院救灾总指挥部权威发布”等形式及时准确地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向社会公众发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