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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研究

徐占品

2013年11月14日13:42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摘要】建立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是政府改善危机管理的客观需要,是媒体进行良性竞争的必然选择,是公众参与灾害救助的理性诉求。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具体是指:是否有利于灾害救助的顺利开展,是否有利于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是否有利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是否有利于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该标准不是效果评价的必要条件,而是充分条件;不只是一个现实标准,也是一个历史标准;不仅是一个微观标准,还是一个中观标准、宏观标准;不是一个固化标准,而是一个动态标准。

【关键词】灾害信息传播;传播效果;评价标准;“四个有利于”

近年来,自然灾害事件频发,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灾害信息传播在灾害救助、舆论引导和防灾科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开始,相继发生了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四川暴雨泥石流灾害,再到2013年7月22日发生的甘肃定西6.6级地震和8月的南旱北涝灾害,灾害信息传播成了学界、业界和社会公众热议的话题。如何指导和评价自然灾害事件中的信息传播实践,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的意义

灾害事件的发生,打破了一定区域在一定时间内的社会稳定,灾害救助活动则是为了修复这种失衡的社会秩序。从灾害事件发生到灾害救助开展,各种社会力量纵横穿插,围绕灾害救助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形成了一个以救灾为核心的社会系统,在这个社会系统中,灾害信息传播是连接各单元的纽带。可以说,灾害信息传播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灾害救助社会系统的运行状况。建立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是政府、媒体和公众三者的共同要求。

(一)建立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是政府改善危机管理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媒体是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党管媒体是新中国一以贯之的方针。当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个艰难的转型期,改革的阵痛催生出一系列的危机事件。[1]对危机的处理能力,直接考验着党和政府的执政水平。转型期的媒体表达既是社会公众不满情绪的减压阀,也是社会正能量和正确舆论导向的孵化器。

自2008年以来,我国危机事件频发,这些危机事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事件,包括2008年发生的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特大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7·21”北京暴雨山洪泥石流灾害、芦山地震、定西地震、2013年南旱北涝灾害;另一类是社会危机事件,如食品卫生安全事件、重大交通事故、群体性事件等。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决定了区域社会秩序的恢复水平。尤其是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常常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对区域社会稳定的影响大,社会秩序的恢复难度大,政府危机管理成本高。

众所周知,灾害事件发生后,由于媒介竞争和公众心理变化等原因,灾害信息传播会在局部范围内出现短期失控,尤其是通过自媒体发表的情绪化信息,常常误导公众,对政府的救灾举措产生障碍。建立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可以对政府、媒体和公众的灾害信息传播行为进行约束,明确灾害事件中信息传播的原则和方式,将一些不利于灾害救助、不利于满足受众信息需求、不利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不利于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的信息排除在灾害信息传播系统之外,从而降低政府危机管理的成本,增强政府危机管理的效率。

建立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政府进行危机管理的最大目标就是维护和重塑形象,提升公信力。灾害事件对于政府来说,是“危”更是“机”,充分利用灾害信息传播,制造有利于政府形象的话题,能够将政府组织高效为民、勇于担当的良好形象展现给公众。同时,灾害信息传播效果评价标准也能约束政府的信息传播行为。在历史灾害事件中,不乏为了政府利益而牺牲受众知情权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暂时起到了维护稳定的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其负面影响很大并且很难消除。新媒体时代,公众倒逼政府改变灾害信息传播策略,从“捂盖子”转为“揭盖子”,虚心接受舆论监督,从而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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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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