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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新媒介環境下公共行政實踐的新形式:微博破案【4】

劉俊俊

2012年11月27日14:08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五、微博破案面臨的挑戰

(一)道德困境

在微博破案的過程中,往往存在著一定的道德困境,讓公安機關運用微博這個“武器”時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公安機關在官方微博上公布一些含有血腥場景、本不宜公開但為了獲得線索而公開的照片,很有可能會對某些不經意間看到照片的公眾產生一定程度的心理傷害。而在公安微博上公布受害者的照片或者其他信息,也有可能侵犯受害者的某些權利,或者對受害者的親人、朋友造成一定的困擾,這就需要公安機關仔細衡量利弊。例如在偵查廈門女童被害一案時,廈門市公安局政治部宣傳處副處長陸志誠就提到:“(照片上)女童臉部全部暴露,一些網友會認為這樣比較殘忍,但目前看來這是征集線索最有效的部分,考慮再三,我們才決定將這張照片公布於眾。”

而這種道德風險在類似利用微博打擊拐賣兒童的行為中有著更多的體現。公眾通過微博向公安部門提供犯罪線索,以解救被拐賣而淪落為乞丐的兒童的行為本意是非常好的,但是在具體的實踐中往往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首先,公民通過微博發布信息會在不經意間侵犯兒童的肖像權和隱私權,傷害行乞者敏感的自尊。其次,這樣公開行乞兒童的信息,有可能使得犯罪行為變得更加隱秘,也可能使得犯罪分子對被拐兒童施加更加嚴重的身心摧殘。然而,“在涉及被販運兒童的所有行動中,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還是立法機關採取的行動,兒童的最大利益應該是首要考慮的。” 所以,通過微博這個平台進行打擊犯罪、偵破案件必須要小心謹慎。

(二)法律困境

公安機關利用微博進行破案,也面臨著諸多法律問題。

首先,由權力機構將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披露到微博上,經網友“圍觀”、轉發以及媒體報道,在一定程度上能引起公眾關注和輿論壓力,而這些壓力則很有可能使得司法機關在面對案件時,考慮公眾的態度,不能公正的判決,造成輿論審判、媒介審判。

其次,從法律意義上講,未經司法機關下發正式判決的涉案人員都屬於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雖然因為觸犯法律而喪失了一部分與案情相關的隱私權,但是並沒有喪失全部的隱私權,其他的部分的隱私權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關於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在網絡這個較為自由的媒體上的傳播,有可能衍生出網友對犯罪嫌疑人甚至其家人、朋友等人合法隱私的過度披露,這些是很難控制的,由此造成的傷害又該由誰負責呢?而且如果警方判斷失誤,嫌疑人經調查審判被無罪釋放,然而其信息在經過那麼廣泛的傳播后,名譽權會受到很大的損害。以往網上通緝令主要是通過公安機關的內網進行發布,信息接受者相應也主要是公安人員,而通過微博發布通緝令,一旦出現錯誤,對嫌疑人的負面影響會非常大而且難以消除。

(三)信息的真實性無法保障

微博的注冊使用非常簡單便捷,門檻極低,而且微博對用戶注冊的審查並不需要真實姓名,如果微博用戶不願意,也可以不用進行個人身份認証或者單位認証,因此不排除有人注冊假的公安微博混淆視聽。而且,正因為假公安微博注冊比較容易,公安微博上發布信息的權威性、合法性、真實性就會受到質疑。而通過假公安微博發布的信息很有可能對公安機關的形象造成不利影響,例如,我國法律規定,隻有公安機關才有權利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然而如果假公安微博發布此類信息,就可能會引起社會混亂。

杜絕假公安微博才能從源頭上保障公安微博發布信息的權威性、真實性。一方面,公安機關可以和相關網站進行合作,在用戶注冊此類政務微博時,設置嚴格的條件,防止假公安微博被注冊﹔另一方面,充分運用微博中的微博認証功能,公安微博要進行“+V”認証,並呼吁群眾明辨真偽,不要相信沒有經過認証的公安微博。

(四)信息泄露的風險

公安微博建立在一個開放的平台上,面向的是公眾,具有極強的公開性,然而目前關於微博信息發布的制度卻尚未完善,因此很可能在發布中泄露了一些應被保密的信息,其中風險較大的就是“微博直播”。有些公安部門為了讓更多的人參與公安微博的互動、了解公安機關的工作情況,採取了在微博上即時發布警方行動以及現場情況的“微博直播”方式。這種方式雖然能夠吸引網友進行參與,卻充滿爭議。

例如,2010年4月10日,佛山市公安機關對南海大瀝“星海豪門”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抓獲數百名吸毒人員,警方在當晚對此進行了微博直播。但是這種微博直播抓捕的行動卻遭遇了網友的質疑:這種高調的微博直播雖然能夠讓更多群眾得知案進展,但卻有可能引起信息泄露,行動策略被抓捕對象獲知,導致抓捕失敗甚至警方損兵折將。 所以,公安機關在微博直播抓捕行動前一定要有必勝的把握,做好周密的安排,微博直播要重視到安全與保密,注意規避風險。

六、結語

微博是近些年才發展起來的新事物,盡管公安偵查部門已將其作為一種刑偵手段,但是微博破案缺乏相應的制度建設。公安部可以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制定微博破案信息發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從而有利於公安部門微博發布的制度化與規范化。此外還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禁止個人或團伙違法利用微博發布虛假“通緝令”等危害到公民名譽權和隱私權的行為,提高公安微博的公信力。

此外,公安機關不得不思考的一個問題就是,在具體的操作中,究竟什麼樣子的案件才能使用微博破案?微博破案的信息公開到什麼樣的程度才合適?顯然,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這種信息覆蓋面非常廣、傳播速度非常快、影響非常大的平台進行偵破。比如團伙作案的案件如果採用微博的形式進行公開,有可能讓犯罪分子獲取警方掌握的証據和警方辦案的方法、思路、進程,從而採取更容易逃脫的方法。而對可能會引起不良的社會示范效應的案件,也應該對其作案手法等細節嚴格保密,以免起到誘導作用,引發類似案件。在涉及到公民隱私的案件更應當在公開的時候注意尊重和保護受害人的隱私權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合法的隱私權。

在互聯網時代,微博破案的出現有著其合理性,也有其巨大的優勢和行政價值。然而網絡擁有著非常巨大的力量,而如果這種力量被濫用,將會對社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因此,如何規避微博破案中的各種風險,讓微博發揮積極的功效是公安機關需要解決問題。(作者系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2012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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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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