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泉在湖南衛視《我是歌手》中翻唱了《燭光裡的媽媽》,被詞曲作者以侵犯著作權發出律師函。因為翻唱引起的著作權侵權糾紛頻頻出現,但絕大多數侵權糾紛都不了了之。
商演性翻唱須付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作為歌曲詞曲作者的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行權、表演權等,這些權利在經著作權人許可后,可以轉讓或由他人行使,著作權人有權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獲取報酬。翻唱作為一種表演行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同時,著作權法還對一些不需要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法定情形作出了規定,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等十二種情形。對於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也屬於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並不需支付報酬的法定情形。因此,是否向公眾收取費用和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是翻唱行為是否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並支付報酬的主要判斷標准。
《中國好聲音》等電視綜藝節目中的歌手翻唱行為,屬於商業行為,不在免費使用作品的法定情形之列,因此需要經著作權人即詞曲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因此,電視台或節目組理應通過相關途徑取得商演性翻唱的合法權利。
集體管理成主要模式
隨著新技術的不斷發展,使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徑越來越多,對作者來說,常常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被他人使用,著作權人對作品的控制變得越來越有限。由於網絡的傳播速度和傳播的深度廣度要比以前任何一種傳播媒介都更快、更廣、更寬,所以在著作權人行使自己作品傳播權利的時候,就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著作權人也就越來越需要依靠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是我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音著協的成立與運作,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相關條文也載明,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並按照章程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后,即成為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
杜絕翻唱可買斷版權
作為我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著協成為大陸絕大多數音樂著作權人的代言人。其主要職能包括:一是對申請使用者進行授權。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音著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任何主體就其管理作品提出的合法使用的申請。因此,即使音著協會員(著作權人)要求音著協不得對某申請者進行授權,音著協也必須對該申請者進行授權。
但這並不意味著音樂著作權人一旦加入音著協后就永遠失去對自己作品的控制權,為確保音樂作品作者對以后創作產生的歌曲享有壟斷性的使用權,可選擇退出音著協,直接買斷音樂作品的版權,從而達到杜絕翻唱的目的。例如歌曲《兩隻蝴蝶》所屬的唱片公司就直接買斷了這支歌曲的版權,其目的就是為了壟斷這支歌曲的藝術市場,杜絕翻唱。當然,對音樂著作權的一次性買斷在最大化獲得商業利益的同時,也對保護音樂作品著作權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法定收轉報酬。通常情況下,會員向音著協繳納一定數額的使用費后即可對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進行合法使用,法律規定音著協在提取管理費后,應當全部轉付給權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延伸閱讀
有效監管缺失成掣肘
盡管有音著協這樣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代行保護,但音樂作者的著作權還沒有得到徹底有效的保護。一方面,音著協在監管侵權行為上存在來自於人力和技術上的極大制約。全國大小電台、電視台上百家,播出的節目、欄目數以萬計,每條音樂播放的欄目、時長、頻率等等一系列問題既無法進行統計,也沒有強大的數據監管系統和資料來支持,很多音樂著作權人對自己作品被侵權的情況並不掌握。
另一方面,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制品應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即向音著協支付使用費,再由音著協將使用費向各權利人轉付。在這一過程中,音著協同時扮演了決策監管和權益分配的雙重角色,難以將蛋糕分得公正。(西城區法院 劉白露 洪成宇)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