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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網上傳謠者擬被停網半年 或由運營商封IP

2013年09月25日06:48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遼寧網上傳謠者擬被停網半年

  據《遼沈晚報》報道23日,遼寧省人大審議討論了《遼寧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草案規定,單位、個人在網上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侮辱誹謗他人、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情節嚴重的,有可能面臨六個月以下“停網停機”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傳謠可停網停機

  修訂草案明確,如果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利用信息系統制作、傳播相關九類違法信息內容,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六個月以下停止聯網、停機整頓,必要時由發証部門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証或者取消相關資格﹔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停網或由運營商封IP

  23日,記者致電遼寧省通信管理局和省內多家知名網絡運營商,得到了相似的答復。“一般情況下,對網上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是由公安機關具體實施的,運營商主要是進行配合。”

  比如,公安機關得知某人在自己家裡傳播違法信息,情節嚴重,那麼,公安機關會要求運營商配合,對這個人實施停止聯網的處罰。一位網絡運營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隨后,運營商便會封掉這個人電腦的IP地址。

  如果一個人在工作單位傳播違法信息,一位國企技術部人員介紹:“單位內每個人的電腦都有一個自己的IP地址,所以一旦發現違規行為,運營商可以按照規定封掉個人的IP。如果多人違規,可以封掉一個網端來防止多人發布違法信息。”

  >>解讀

  該規定可與刑責同時實施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家洪道德教授昨天表示,遼寧省此項處罰屬行政處罰范疇,與現有立法精神不違背。

  該項處罰的主要實施機關應為公安機關,其他相關部門根據需要進行配合。這項處罰既可以單獨實施,在相關人員因網絡造謠被治安處罰或追究刑責時,也可以同時實施。比如,某人因網絡造謠被判刑,在其服刑期滿出獄后,依然可以對其採取停網、停機的處罰。

  該項處罰在可操作性方面,同樣也易於實現。洪道德說,對於單位和個人進行該處罰,可操作性應該都不成問題。如果某個人用單位電腦實施了造謠行為,不可能封閉其單位的電腦系統。可以採取關閉具體人的網絡微博、論壇、微信等網絡工具的賬號的形式。支持這一處罰的技術措施,相關部門應該有具體的安排。(記者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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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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