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子怡控告香港《蘋果日報》及《壹周刊》誹謗案前天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法院認為章子怡聘用大律師對其十分重要,頒令《蘋果日報》及《壹周刊》需向章子怡支付39萬港元訟費。
2012年5月29日早晨,香港壹傳媒旗下的《蘋果日報》、《壹周刊》未經查証即轉載來源於美國某中文網站關於章子怡的報道,稱章子怡被禁止出境及涉嫌與高官、富商存在巨額性交易。當日章子怡通過她的團隊發表聲明,稱對其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並已將美國某中文網站、《蘋果日報》及《壹周刊》分別告上法庭,對別有用心的謠言散播者也絕不姑息,誓用法律途徑追究到底。
2013年11月29日,章子怡控告香港《蘋果日報》及《壹周刊》誹謗案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庭審理。法官認為,從涉案報道字面而言,其內容明顯已屬誹謗,被告根本沒有提出合理爭辯,故下令駁回被告的抗辯書。
在前天的庭審上,章子怡應否申請資深大律師辯護,成為控辯雙方最大的爭議點。辯方表示,案情相當簡單,不需要動用大律師,但聆案官認為,章子怡是知名影星,考慮到被告的報道內容,聘用大律師對章子怡來說十分重要。聆案官認為,資深大律師費用應為20余萬港元,連同其他原告訴訟開支,下令被告支付約39萬港元訟費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