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專業人做專業事
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狹義上就是指建立健全“三會一層”制度,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
股東會是公司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業務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監督機構,三者形成分權制約關系。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處於並行地位,二者同為公司法人治理機構必要組成部分,起著同樣重要的作用,只是職能分工不同,並不存在地位上的差異。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會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公司法》中並未專門列示監事會表決方式,但實際上是以票決制來規定的。上海証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事會議事示范規則》第十二條監事會決議第一款明文規定: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記名和書面等方式進行。
國有獨資公司董監事會成員中,非職工董監事由股東指派,但值得指出的是,《公司法》第六十八條明文要求,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董事)﹔第七十一條對監事會要求更詳細,不僅成員不得少於5人,且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以5人監事會為例,必須有2人為職工監事。職工董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至13人。實際運作中,一般公司董事會成員為9至11人。上市公司中還包含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董事會人員過少或過多,運作起來都非常困難。
此外,報業集團公司還專設了另一種機構:設置編輯政策委員會和權威的報刊內容管理機構,確保正確的出版導向。
《公司法》中隻有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管設置,沒有設置總編輯崗位。新聞出版總署2011年3月11日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版單位總編輯工作的意見》中規定,總編輯是出版單位主要負責人之一,在出版單位領導班子集體領導下,負責出版導向、落實出版制度、保証出版物內容質量、培養編輯隊伍等工作,在業務方面承擔主要責任。
報業集團公司作為報刊出版單位,按董事長(報業集團社長)、副董事長(黨報社總編輯、兼任報業集團公司總編輯)、總經理序列設置治理結構,似為可選路徑之一。
(作者單位:長江日報報業集團資產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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