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傳媒>>最新資訊

傳媒公司副總涉嫌貪污10萬元 獲刑10年不服上訴

裴曉蘭

2014年02月14日07:08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傳媒公司副總涉貪獲刑10年

  國際商報(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顏某涉嫌貪污10萬元廣告宣傳款,一審被判10年后提出上訴。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現年37歲的顏某大學文化,自2011年1月起任國際商報(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新農村發展中心主任。一審法院查明,顏某於2011年間,利用擔任國際商報(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將衡陽市企業信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衡陽市湘江水利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的廣告宣傳款各5萬元沖抵該公司新農村商報兩個刊物的專刊款,后將上述款項從相關業務人員手中套取至其個人賬戶用於投資理財。2012年12月22日,顏某被羈押。

  顏某供述,對涉案公司的宣傳稿是她署自己名字刊發的,定稿之后覺得所佔版面太大,就和介紹人說不好處理,並告訴對方“這種熟人介紹的業務有出5萬的,也有出10萬的,你看著辦。”最后兩家公司分別將5萬元打入報社。最終,她將報道做成了免費的專題宣傳。

  一審開庭時,顏某否認貪污,稱10萬元轉到她個人賬戶后,有4.5萬元交給了一名同事,5000元作為稅款退了,剩下的5萬元她也沒有據為己有的目的。

  但顏某的同事作証否認收到過4.5萬元,其作為稅款退掉的5000元,法院認為屬於貪污行為既遂后的處分行為,不影響貪污罪的犯罪數額。另外5萬元,法院認為,相關稿件為免費發表,顏某所在單位無人知曉衡陽的兩家單位已支付宣傳費。自錢款進入顏某賬戶內至案發,長達一年時間裡,顏某並沒有向單位匯報過此事,且在錢款進入其個人賬戶后數日,即用於購買個人理財產品,其對該財產實現了佔有和處分,已構成貪污罪的既遂。

  一審法院認為,顏某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於贓款已追繳,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顏某不服,提出上訴。目前案件還在市二中院審理中。

分享到: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使用其他賬號登錄: 新浪微博帳號登錄 QQ帳號登錄 人人帳號登錄 百度帳號登錄 豆瓣帳號登錄 天涯帳號登錄 淘寶帳號登錄 MSN帳號登錄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