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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人質劫持事件中媒體的“不為”分析

——以菲律賓人質劫持事件為例

王春麗

2014年03月11日15:08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摘要:突發性重大事件往往具備極高的新聞價值,是新聞媒體爭相報道的焦點,人質劫持事件作為一種特殊的突發事件也同樣吸引了媒體的眼光,引發了一系列密集全面的報道。然而回顧以往的人質劫持事件,不難發現,新聞媒體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范行為,在菲律賓人質劫持事件中,媒體的直播報道更被認為應當為最后的悲劇承擔責任。在性命攸關的時刻,媒體該如何取舍新聞價值與社會責任,如何通過有限的“為”和適時的“不為”來平衡受眾知情權與人質及其家屬的生命權都值得深思。

關鍵詞:人質劫持事件 博克模式 媒體“不為”

一、事件及媒體報道回顧

2010年8月23日,上午9時香港康泰旅行社旅游車(內含22名香港游客)在馬尼拉市中心被歹徒劫持,后經過談判,共有10名人質得到釋放。晚7時40分左右,菲警方實施突擊解救行動,香港游客中8人死亡,6人受傷。事件發生后,菲律賓警方被指營救不力導致最終的悲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菲律賓官方隨后公布的《菲律賓人質事件調查報告》①中,除了承認警方營救本身確實存在問題外,在最后一部分“EVALUATION of MEDIA COVERAGE”提出建議對主要的兩名記者和三家媒體進行起訴。調查報告認為媒體毫無節制的現場報道是導致劫匪情緒失控的主要原因,同樣應該為這場悲劇負責。

調查報告顯示,事件發生后,各類報紙、電視台、電台記者都涌到現場,警方設置的警戒線甚至一度被擠開,場面混亂。各大電視網都暫停常態節目進行現場報道,有外國媒體也在當天下午趕到現場。

在長達11個小時的對峙中,菲律賓媒體尤其是ABS-CBN廣播公司、GMA-7衛視和TV5電視台的等對事件進行了近乎全程的現場直播。下午4時,劫匪要求與媒體接觸,RMN電台的主播邁克爾羅加斯對其進行電話採訪並直播。

二、媒體報道的失當之處

調查報告稱媒體報道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報道戰術或戰略的片段,尤其是狙擊手的位置和特警的攻擊,以及隨后警力的增加。第二,劫匪的弟弟被逮捕。第三,電台對劫匪的採訪。②

不難發現,媒體在報道中存在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首先,毫無把關的直播直接影響了事態的發展,阻礙了解救行動。一方面,劫匪通過旅游車的車載電視看到了整個事件直播,他借以應對警方的解救措施,使得解救行動喪失主動權,弟弟被帶走的電視畫面致使劫匪情緒失控,向人質開槍。媒體間接扮演了“通風報信者③”的角色。另一方面,事無巨細的直播也給警方形成了巨大的壓力,影響了決策效率。其次,媒體對劫匪的電話採訪,直接導致警方同意恢復其職務的決定未能傳達,喪失了最后挽救事態的機會。第三,從鳳凰網視頻看,警方擊斃劫匪后,大量媒體和無關人員沖向大巴,拍照,救護車被堵在外圍,導致醫療救援延后,這點也在調查報告中証實。最后,整個人質解救過程直播未經過任何處理,人質被害、劫匪被擊斃、刺耳的槍聲都直接展現在觀眾面前,形成了巨大的“信息污染”,給受眾造成極大的心理負擔,血腥畫面也對受害人家屬造成二次傷害。調查報告指出,媒體在進入報道狀態后,不清楚自身已經影響了警方的行動。④

三、媒體適時“不為”的必要性—基於博克模式分析

突發事件因其突發性、時效性、重要性、未知性等具有極高的新聞價值,人質劫持事件作為一種特殊的突發事件因其關涉生命而引起媒體天然的關注,引發一系列密集全面的報道。“在人質劫持事件中,警察是處置行動的主體,是整個行動的指揮者和執行者,媒體是處置行動的參與方,是劫持人質事件中信息溝通與傳遞的媒介,是輿論環境的保障者,發揮著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1]。

高山在《電視直播的“值”與“直”》中總結道:“未知性、突發性、事件性、高關注性、貼近性、進程性和不可重復性的新聞事件適合電視直播”。[2]對該事件來說最好的報道方式無疑是現場直播。

現場直播最大的優勢在於可以展現事件的整個過程,全方位的信息傳遞及感官帶入是其魅力之所在。而直播過程中的未知性和不可預測性更加強了事件本身的可傳播性,對受眾有極大的吸引力。這一切都成為此次人質劫持事件菲律賓媒體現場直播報道的原始驅動力。然而合適就必須採用嗎?就可以忽視人道主義唯專業主義至上?盡管眾多原因導致此次人質事件最后以悲劇收場,但不可否認媒體理應有所不“為”的直播報道的確應該反思。在性命攸關的時刻,媒體該如何取舍新聞價值與社會責任?如何通過有限的“為”和適時的“不為”來平衡受眾知情權與人質及其家屬的生命權?

菲利普﹒帕特森與李﹒威爾斯在《媒介倫理學:問題與案例》[3]中介紹,哲學家西塞拉﹒博克在《撒謊:公共與個人生活中的道德選擇》提出了博克模式。該模式基於兩個前提,其一,我們必須對不得不做出倫理抉擇的人心懷同情﹔其二,維持社會的信任是基本目標。在此前提下,博克模式認為任何倫理問題都可以分三步進行分析。⑤

第一步,問問自己的良心,什麼是“正確”的行為。黑格爾認為良心是一種積極追求在主觀和客觀上都是善的東西的倫理意識。⑥此次事件的特殊性已經決定了它非報不可,對於媒體而言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如何報道可以在主客觀上都達到善。從新聞專業主義角度來看,媒體具有報道事件的天職,必須客觀、公正、及時、不加粉飾地展現事實,然而媒體作為社會之公器又肩負著同樣重要的社會責任,媒體全程直播可以迅速地報道事件但同時也會對人質安全產生威脅。首先忠職於新聞人的身份還是社會人的身份是媒體面對的兩難選擇。從心理學和倫理學角度來看,“我不能做什麼”遠比“我可以做什麼”更能明晰自身的道德地位。對媒體而言,危機事件中所有報道經得住倫理考驗的前提即是不能違背生命至上原則。很顯然,在人質劫持事件的報道中,延伸出來媒體“不為行為”應該包括:不能毫無把關地報道、不能阻礙正常救援、不能增加人質生命危機、不能給受眾帶來二次信息污染等。

第二步,尋求專家的意見,了解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替換會帶來倫理問題的行為。

回顧媒體報道,上述失當行為都存在倫理問題。媒體在報道前可以假想替換行為,例如現場直播報道畫面隻拍攝短暫的全景,其余事件信息由記者介紹﹔全程直播改為配合警方間斷性直播,在關鍵時刻停止直播。這裡記者抉擇的對立面是更多的是受眾知情權,而非新聞專業主義。受眾知情權指的是“受眾平等獲取信息的權利”,這種知情權得以實施的前提是不影響他人的合法權益,因而不難判斷替換行為的真實可行性。況且,替換行為同樣向受眾傳遞了盡可能多的信息。該事件媒體報道的最“善”狀態是通過有限的“為”和適時的“不為”來滿足受眾知情權同時也保護受害人的生命權。

第三步,如果可能,與面臨同一問題的伙伴進行公開討論。包括直接卷入爭議的人,非直接卷入爭議的人,討論的目的在於發現媒體的行為會怎樣影響他人。

對於媒體的報道,可以假設討論場景:

劫匪:你們不直播,我不可能知道你們警力的部署。

記者一:不全程直播不可能完整的反映整個事件。

記者二:不全程直播就不會讓劫匪了解營救進展,更不激怒劫匪,造成悲劇。

觀眾一:你不直播報道,我怎麼知道事件到哪了?

觀眾二:我們想要的只是事件的基本信息和結果,你不直播,我們就不會被恐怖畫面嚇到。

當事人:你們不直播他弟弟被捕,他不會被激怒,你們不採訪他,警方的復職電話打進來,就不會有悲劇了。

政府:你們不直播,營救策略不會被劫匪知曉,我們的決策會更有效率,你們阻礙的救援。

家屬:你們不直播,我不會看到他們痛苦的死去,我心如刀絞。

觀眾三:看了你們直播,很恐怖,再也不去菲律賓玩了。

......

通過討論,媒體可以衡量自身行為對他人造成的影響,從而對有所“不為”做出選擇。

四、結語

在西方,作為第四權力的媒體對社會有著重要影響,它是社會系統的一部分,但絕不起支配作用,其主要職責是配合其它部分以保持整個系統良性運行。媒體對人質劫持事件的報道是媒體輔助作用的微觀表現。它既考驗媒體及其從業者的專業素質,更考驗其職業道德和人格品質。媒體的所作所為,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事件的最后結果。為了人質安全,隻能由警方來決定綁匪收到何種信息,而這些信息要絕對有利於營救。[4]

對於人質事件報道中媒體的適時“不為”調查報告引用了菲律賓媒體組織在報道危機事件時的守則“Crime and Crisis Situations”⑦:

1、危機事件如劫持人質或綁架罪的報道,不得增加人質的生命危機。這樣的報道應當限制,並應小心,以免妨礙或阻撓當局努力解決的情況。

2、報道應避免給那些在犯罪、危機事件、災害、事故和其他事件中的受害者家庭和親人造成不必要的沖擊和痛苦。

3、除非事件解決,或者當他們的近親接到政府通知,他們的名字已由官方公布,否則不得在此之前公布犯罪或危機事件中受害者的身份。

4、犯罪或者危機事件報道中不得提供重要信息或者為罪犯提供支持。

5、此守則適用於一切犯罪和危機事件的報道。

總之,此時的新聞自由應該有限地讓位於人文關懷,追求眼球讓位於社會道德,這是媒體在堅持生命至上原則、善意原則、最少傷害原則等普世價值觀下所作出的“為”與“不為”的平衡選擇,甚至可以認為媒體在此類危機事件中的“不為”比“為”更為重要,更需謹慎。(作者系:中國傳媒大學新聞學院新聞與傳播專業)

注釋:

①、《SEQUENCE OF EVENTS, EVALUATION and RECOMMENDATIONS》,根據需要對最后部分進行翻譯。

②、調查報告原文“The showing of tactical or strategic footages particularly sniper positions and the assault by the SWAT and subsequently, the augmentation by the SAF; The coverage on the arrest or taking into custody of SPO2 Gregorio Mendoza (brother of the Hostage Taker; The interview over the radio by Radio Mindanao Network (RMN) station DZXL with Michael Rogas as anchorman.”

③胡俐在《從菲律賓人質事件看現場直播如何趨利避害》中對媒體的身份扮演的定位。

④、調查報告原文“Media did not know how, or when, the coverage might potentially affect police operations as media were operating within established parameters at that time.”

⑤、《媒介倫理學:問題與案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四版,第4-7頁。

⑥、《良心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頁。

⑦、調查報告原文“Sec. 1. The coverage of crimes in progress or crisis situations such as hostage-taking or kidnapping shall not put lives in greater danger than what is already inherent in the situation. Such coverage should be restrained and care should be taken so as not to hinder or obstruct efforts of authorities to resolve the situation.

……Sec. 5. Stations are encouraged to adopt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SOP’s) consistent with this Code to govern the conduct of their news personnel during the coverage of crime and crisis situations. ”

參考文獻:

[1] 胥京川. 美國警察在處置人質劫持事件匯總對媒體作用的認識歷程[J].警察實戰訓練研究 2010 (08)

[2] 高山. 電視直播的“值”與“直”[J].視聽界2009(02)

[3] [美]菲利普﹒帕特森與李﹒威爾金斯著,李青藜譯,媒介倫理學:問題與案例[M].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4] 胡俐. 從菲律賓人質事件看現場直播如何趨利避害[J]. 2011(02)

[5] 李曉. 博克模式的再認識---以菲律賓人質事件報道為例[J]. 東南傳播 2012(01)

[6] 菲律賓人質事件調查報告. 百度文庫.http://wenku.baidu.com/view/

ddc474d5b9f3f90f76c61bc1.html. 2010-11-14

[7] 許海 才婉茹.突發事件報道中的“信息污染”與“媒介責任”[J]. 中國記者 2010(11)

[8] 王軍. 傳媒法規與倫理[M]. 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10

[9] 張躍兵. 劫持人質事件處置中媒體的介入[J]. 湖北警官學院學報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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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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